南通公积金调整

2024-05-12 03:44

1. 南通公积金调整

南通公积金调整如下:1、调整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2、调整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南通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到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南通公积金调整

2. 南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20年度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50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4%部分)仍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 江苏省公积金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内容(一)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材料1、购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或45年(不含)产权以上的酒店式公寓:(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2)首付款发票;(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5)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2、购买二手房(含现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保障房):(1)《不动产权证书》;(2)《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6)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省公积金调整时间

4. 江苏省公积金调整时间

法律分析:今年七月起调整,符合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来总房价的60%降为30%,贷款利率为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这与此前江苏多个城市的公积金新政并无太大区别。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5. 南通2022公积金调整政策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向我中心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各分支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认定。2、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出现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3、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视同连续,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通2022公积金调整政策

6. 南通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 南通公积金咨询电话

0513-85798852。
南通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4楼,同时设有开发区办事处、港闸区办事处、政务中心办事处、通州湾办事处等办事点。
南通公积金个人账号查询方式是:
一、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进行查询。
二、登陆南通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ntgjj.com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公积金提取办法:
1、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2、审批人对《申请书》以及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3、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4、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通公积金咨询电话

8. 南通公积金咨询电话

南通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4楼,电话是0513-85798852,同时设有开发区办事处、港闸区办事处、政务中心办事处、通州湾办事处等办事点。
1、政务中心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14层。
联系方式:0513-85798852。

2、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3-83590201。

3、崇川区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一楼。
联系方式:0513-85302985。

4、通州湾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滨海大道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窗口。
联系方式:0513-81680602。

5、海安管理部。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中坝南路11-1号开发大厦5楼。
联系方式:0513-8885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