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2024-05-04 06:28

1. 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法律分析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通关环节壁垒、进口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国际贸易的政治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进口产品歧视、出口限制、服务贸易。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2. 非关税壁垒主要有哪些

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直接的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间接的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随着许多常用的非关税壁垒如数量限制等形式被纳入世贸组织所规范的框架内,非关税壁垒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突出表现在技术标准、环境要求、生态标准和劳工标准等,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有选择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常见的有: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繁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是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但其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来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手段,成为引发现代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根源。

(2)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常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生态平衡或人民健康为名,蓄意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为此,环境因素逐步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必将以其隐蔽性强、技术要求高、灵活多变等特点,被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

(3)劳工标准壁垒。

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有: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等。劳工问题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和贸易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发达国家试图把劳工问题同贸易捆在一起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

3. 非关税壁垒有哪些

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种行政措施的形式来实现。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进口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该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该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中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中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进口产品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该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该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该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该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该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12.知识产权措施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涉及面广,所以,它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较难估计,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
(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比。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受影响国家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
(三)对进口国的影响
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限制进口,保护该国的市场和生产,但也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国内价格上涨,从而保护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该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出口价格也会由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采取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
(四)对出口国的影响
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
从目前来看,国家间完全消除非关税壁垒是不可能的,非关税壁垒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为了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中国的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我们应认真研究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学习借鉴别国的实践经验,灵活利用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WTO 规则,并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起自己的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从而提高 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

非关税壁垒有哪些

4. 非关税壁垒的类型

 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种行政措施的形式来实现。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一)直接的非关税壁垒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主要有:





1、进口配额制
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额,在规定的限额以内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虽不完全禁止进口,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绝对配额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





2、“自动”出口配额制
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自动”出口配额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单方面决定向某一国家出口某种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另一种是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签订的“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安排”,规定“自动”出口的限额。
3、进口许可制




一国规定进口商进口某种商品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商品的制度。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和限制,称为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2、歧视性的国内税
指的是用对外国商品征收较高国内税的办法来限制外国商口的进口。





3、最低进口限价
由一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的最低进口价格,凡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时,就征收进口附加税甚至禁止进口。





4、进口押金制
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将一笔现金无息存在指定的银行,方能获准进口。存款须经一定时期后发还给进口商。这种办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





5、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专断的海关估价是指有些国家不采取通常的海关估价办法,而专断地提高某些进口商品海关估价,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





6、贸易技术壁垒
指的是进口国家有意识地利用复杂苛刻的产品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来限制商品的进口。

5. 非关税壁垒具有哪些特点

1、非关税措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强烈而直接。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3、非关税措施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扩展资料:
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可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许可。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3、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具有哪些特点

6. 简述 常见的非关税壁垒的类型

答: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一)直接的非关税壁垒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主要有:
1、进口配额制
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额,在规定的限额以内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虽不完全禁止进口,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绝对配额又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
2、“自动”出口配额制
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因此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自动”出口配额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出口国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单方面决定向某一国家出口某种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另一种是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签订的“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安排”,规定“自动”出口的限额。
3、进口许可制
一国规定进口商进口某种商品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商品的制度。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从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4、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二)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和限制,称为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
2、歧视性的国内税
指的是用对外国商品征收较高国内税的办法来限制外国商口的进口。
3、最低进口限价
由一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的最低进口价格,凡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最低限价时,就征收进口附加税甚至禁止进口。
4、进口押金制
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将一笔现金无息存在指定的银行,方能获准进口。存款须经一定时期后发还给进口商。这种办法增加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
5、专断的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进口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专断的海关估价是指有些国家不采取通常的海关估价办法,而专断地提高某些进口商品海关估价,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
6、贸易技术壁垒
指的是进口国家有意识地利用复杂苛刻的产品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等来限制商品的进口。

7. 非关税壁垒有哪些表现形式?

从数量上限制进口的措施有: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 
从价格上限制进口的措施有:进口押金制、外汇管制、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歧视性的产品归类与海关估价; 
还可以通过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卫生检疫、商品包装与标签规定等限制进口; 
有些国家还以立法形式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如制定国家安全条款、以国家立法限制进口、歧视性的政府等。 
总之,非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隐蔽性、歧视性,更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非关税壁垒有哪些表现形式?

8. 非关税壁垒

  2003年2月,意大利弗德庞特皮革公司(FODERPOINT SRL)以中国最大的皮革出口商———远东皮业集团香港子公司交易产品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以前交易的所有损失,并利用意大利法律的特有规定通过法院扣押了后者应收的货款。

  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协助下,通过积极应诉,远东皮业集团成功地赢得首场官司的胜利,解除了法院的扣押,收回了货款。但弗德庞特公司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

  远东公司于2004年3月向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意大利弗德庞特公司,理由是后者涉嫌商业诈骗。目前,中国和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在分别审理此案。

  对于远东皮业集团,乃至整个中国皮革企业,这不是一场简单的贸易纠纷。因为如果败诉,不仅货款会被追回,而且由于赔偿金额巨大,目前的货款不足以偿还,远东集团任何进入意大利的货款都会被扣押,以抵偿赔款的不足。

  这意味着中国皮革行业的旗舰企业将无法进入世界顶级皮革市场,同时将有更多的中国皮革企业为此担忧,徘徊在意大利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门外。

  远东皮业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经过1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猪皮革产销企业,公司年生产加工猪皮革950多万张,产品销往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印尼、印度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远东集团2000年开始开拓意大利市场。意大利是全球最顶级的皮革市场,中国皮革企业要做大做强,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到意大利去拓展市场。抱着这种信念,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等意大利皮革公司开展了大量高起点的业务合作。

  据了解,远东集团与弗德庞特公司在2000年建立贸易关系,此后生意来往一直较稳定。但到了2002年5月,该客户订单突然锐减,几乎终止采购。到10月,经过协调沟通,双方又开始了商业来往。弗德庞特公司当时同意订一个货柜,称等货到后看看质量,再讨论新的业务。为表示诚意,远东集团在价格上给予了很大优惠,付款方式也定为60天远期信用证。

  为了双方的合作,远东公司对这批货十分重视,完全按照客户的各项要求来生产。出货前还快递了两张皮给客户验收。货物于12月发往意大利,之后一切顺利,对方银行也已承诺付款。

  然而,就在付款期限届满的前几天,对方银行向远东方银行发来电函说,客户向当地法院申请了禁止令,此笔货款被法院扣押。经过询问,远东集团才知道弗德庞特公司是以2000年初至2002年5月期间收到的货物化学指标超标为由,将他们告上地方法院,并要求法院将本次交易货款扣押,以充当日后赔偿的资金。

  远东皮业集团董事长王敏对此提出质疑,因为根据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货物到港后,买方要提出索赔最多不超过28天,否则视为接受。而弗德庞特公司的索赔期限早已过期;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在提出索赔时至少80%以上的货物必须保存完好,但弗德庞特公司早就将这批货物卖光;最重要的是,弗德庞特公司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远东集团皮革六价铬超标问题不成立,因为欧盟乃至全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具体制订皮革六价铬含量标准。

  远东集团毫不犹豫地予以反击,他们首先与中国皮革协会取得了联系,一边汇报案情,一边共同研究紧急应对方案。在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帮助下,3月,公司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处及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法务部联系,并委托后者的律师作为远东集团本案的中国代理律师。同时,公司又在意大利委托了一名当地律师作为本案代理。

  4月24日,意大利地方法院第一次聆讯。7月,远东集团将相关的情况向国家商务部做了整理和汇报。

  9月12日是意大利地方法院做出裁决的日子,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辩论得很激烈。经过审理,意大利地方法院正式宣布扣押令无效,远东公司成功收回了货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输了官司的弗德庞特公司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挫败,10月他们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判。更为关键的是,远东集团皮革产品是否化学指标超标的问题还没有正式审理,等待远东集团的或许会是漫长的诉讼之旅。

  中国皮革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总结“远东事件”时说,在某种意义上,这个事件是给中国企业就如何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问题上了生动一课。现在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当一批中国企业正积极地谋划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遇到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国皮革企业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更应该关注自身产品的创新和质量提高,注重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因为这才是中国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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