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2024-05-12 18:53

1. 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是现代企业激励机制中的重要制度,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 劳动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脑力劳动这种创造性思维活动在其十分复杂的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率和实际效益更多地依赖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职工的智力和素质在公司财富创造和公司竞争力提高方面, 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里, 实行职工持股制度, 具有实现经济民主、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完善并创新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功能。

  一、公司职工持股的理论分析

  1 . 公司职工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 公司是企业家与雇员之间订立契约所组成的, 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正是股东向公司职工让渡一部分权利。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提出者,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 传统经济理论限于狭隘的物力资本概念, 把经济增长归于物力资本劳动力数量, 忽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重大贡献。实际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力资本劳动力数量上的增加重要得多。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 劳动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脑力劳动在其十分复杂的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率和实际效益, 不像简单劳动那样取决于劳动时间, 而更多地依赖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职工的智力和素质在公司财富创造和竞争力提高方面, 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

  2 . 公司职工持股的功能定位和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国度里, 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不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实践上都比其他国家更有条件、更为需要、更有意义。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有:

  (1) 实现经济民主, 使职工参与企业决策。通过职工持有股份, 职工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 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通过职工持股制度, 使职工有机会持有公司的股份, 形成个人财产, 这样使得社会经济收益在更大范围内趋于均等化分布, 有利于经济民主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2) 提高企业经营绩效。重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凝聚力成为当前应当解决的问题。通过把所有者的报酬与成就联系起来, 使职工个人收益与企业经营效益挂勾, 形成“利润共享, 风险共担”的权责利结构。

  (3) 为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创造新途径。国外公司实行的职工持股一般都与职工养老制度相结合, 有些国家的职工持股计划就是由养老基金会支持和协办的。由于国情不同,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办法保障性不强, 职工持有的企业股份在职工退休时, 既可以转让取得现金, 也可以继续持有股份取得股权分红。

  (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职工通过以股东或会员身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任职公司的股份, 改变了企业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虚置状况, 使职工以投资者、劳动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多重身份积极主动参与公司治理, 弱化“内部人”控制, 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加速转换,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公司职工持股的适用空间

  在诸多企业组织形式中, 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适用空间到底有多大, 值得进一步探讨。以下企业组织形式对职工持股适用的尝试, 可以借鉴。

  1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属于职工持股企业, 目前我国尚未对其统一进行立法规范, 实践中许多地方对股份合作企业予以单独立法调整。因此, 有人认为股份合作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应由股份合作企业法调整, 不宜在职工持股法中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现行股份合作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规范的公司, 应按《公司法》进行改造和规范, 股份合作企业能否视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尚有诸多异议, 制定全国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条件并不成熟。我国应在对职工持股进行立法规范的同时, 将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持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2 .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与职工持股

  如前所述, 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相伴而生的, 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对公司制企业改革的推动作用, 强调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时应当实行职工持股, 具有战略性意义。这是因为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行使股权, 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能够起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的缺陷, 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 . 上市公司职工持股

  由于上市公司的“开放性”特征和内部职工持股的“封闭性”特征之间客观上存在冲突, 理论界对上市公司内部职工持股问题基本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针对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实践, 我国地方性立法的规定也迥然不同。对此, 证券监督部门的态度亦曾有过反复。同时, 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也曾衍生了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内部职工股公众化、外部化。一些企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其二, 法人股个人化。有的企业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发给个人。其三, 促成投机, 损坏公平。内部职工股通常以较低价格发行, 并且经过一定时间可以上市, 无疑给社会公众股造成较大冲击, 并损坏了社会公平。其四, 公司管理层将内部职工股作为攫取个人资本的工具,结果强化了“内部人控制”。鉴于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基本持否定态度, 禁止其发展。其实, 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滞后所致, 并非职工持股本身所固有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职工持股的其他企业形态中也一样存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将上市公司作为推行职工持股的重点企业形态。因此, 我国应大力推行上市公司职工持股, 但应该在立法上对职工股的资金来源、股权行使方式、股权流动方式等方面作出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股的严格规范。

  三、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 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上, 均属于“新鲜事物”。虽然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中的“股份回购”部分增加了职工持股条款, 但其立法内容概括、笼统, 没有将职工持股制度作系统规制, 因此, 仍然不能完全体现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检验。

  1 . 存在问题

  (1) 法律规定笼统且滞后。我国最早的职工持股法律规范散见在改革初期的地方法规中, 如《上海股份企业暂行办法》、《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试行办法》等,它们大部分引入了职工内部股的概念, 也就职工可以出资入股作了简略规定, 但缺乏可操作性规定, 且各地做法极不统一。为此, 国务院针对各地方参差不齐的做法, 在地方立法及实践的基础上, 开始规范职工持股制。从1992年5月起,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委先后下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文件, 结束了全国职工持股无统一规范的局面, 职工持股制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始终未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直到新近修订的《公司法》才将职工持股的部分内容收录进去, 但仍存在法律规定笼统、立法目的体现不明显的问题。同时, 其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造成立法上的阻碍。

  (2) 立法取向上忽视职工持股激励机制。我国立法上对职工持股制虽有此良好的愿望, 却没有相应建立起一套可行的激励机制。相关法律制度上限制单个职工个人持股的额度, 也限制职工股占公司总股份的额度。如果鼓励并支持职工参股, 而并不过多限制其数量, 将有利于职工积极参与和关心企业管理, 甚至成为企业的优秀管理人才。因此, 限制职工持股额度客观上不利于职工真正关心企业, 给企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而且法规导向强化了职工股的增值偏好, 弱化其决策功能的倾向也会相应削弱职工持股制度立法目的。

  2 . 立法建议

  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确立无疑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在立法模式上,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综合立法和单一立法相结合、兼采公司法调整和单行法调整并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职工持股内容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 突出职工持股激励机制。职工持股制度利益激励和决策激励的立法目的应给予充分考虑。首先应将它调整为长期有效的利益激励制度, 真正实现职工收益与企业发展挂勾的互动关系。其次应当确立职工参与决策机制。通过设立职工持股制确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这一目标在企业管理制度中体现为吸引职工参加到公司治理中来, 在法律上体现为给予职工“股东”身份, 通过公司权力机构实现股东各项正常的股东权益, 尤其是股东共益权。职工持股激励机制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职工持股份额扩大, 职工股的转让权、表决权的加强, 职工股持有时间的延长等微观调整实现。

  (2) 职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英美法系职工持股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迥然不同, 其特点为: 以一系列的财政税收等立法引导职工持股制度。法律以税收优惠杠杆引导, 使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 在建立职工持股制时往往接受政府在财税方面的限制条件。英美法基本以这种形式达到规范的目的。除财政方面给予优惠以外, 大陆法系的法国将职工持股纳入公司法, 要求公司雇员达100名以上的公司, 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

  我国职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选择, 应取上述两种立法例之长, 补其之短。一方面职工持股需要规范。鉴于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受挫, 并非由于缺乏灵活性所致, 而是因为法出多门缺乏效力层次较高的统一规范性立法等种种原因引起, 其弊端早已端倪分明, 故必须以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在公司法中引入职工持股制度, 就颇为必要。另一方面职工持股制度需要民主。某公司是否需要设立职工持股制, 应由职工和该公司自行决定, 不宜作强制性规定。强行的一刀切, 未必能达到该制度的目的。因为职工和企业由于受法律强制反而以消极甚至抵触的心态去应付法律, 更会损坏职工持股制度的形象。

  3 . 职工持股份额的选择

  职工持股份额是职工持股制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变量。只有职工持有相当数额的股份时, 持股职工才有相当的经济压力, 每个人在这种经济压力之下才能有更大的积极性。但职工持股比例份额是否应当通过立法给予明确, 应当确定为多少等问题也比非能用法律作出简单的规定。因为国家规定一个具体的持股额, 难以满足每个企业的具体要求, 所以明智的做法应当是放弃法定比例, 归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规定。

试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2. 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是持股职工结成的一个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的团体,以团体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3.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持股是只有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才能购买的,是非流通性质。相当于职工也是企业的股东要承担公司风险,但同时也是可以分红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对社会所有人的,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这些股的持有人只负责自己的盈亏,不用承担该公司的风险。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4. 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持股是只有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才能购买的,是非流通性质。相当于职工也是企业的股东要承担公司风险,但同时也是可以分红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对社会所有人的,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这些股的持有人只负责自己的盈亏,不用承担该公司的风险。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个固定的地点叫交易所。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统一协调,产权交易市场及各种条款来平衡。

5.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1、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企业职工持股亦称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员工持股。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对企业职工持股并无统一的定义。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广东省体改委制定的《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粤体改[1996]118号)规定: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虽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职工持股的定义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1)、投资方向的定向性,出资者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股份;(2)、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投资者仅限于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或企业的离退休职工;(3)、股权持有的间接性,以职工委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等机构间接持股;(4)、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企业成长利益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2、2、企业职工持股的由来及发展情况职工持股产生于20世纪初期,当时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A.Gallatiin主张,民主不应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扩展到经济生活中来。并以此为契机,在美国掀起了名为新资本主义的雇员所有制运动,职工持股应运而生。[4]我国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改制中。国家意图通过将国有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职工的方式,一方面促进企业所有权转变,激发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使职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激励职工的积极性。[5]设计职工持股制度或许是参考了当时西方普遍盛行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始于1956年。[6]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是一种使员工主要投资于雇主的员工受益计划,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美国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更多地与员工福利计划相结合,成为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7]与西方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设计虽兼有筹措资金的功能,但其主要目标是打破企业产权单一的格局,构筑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在职工的利益保障机制上先天不足。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现象始见于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而集中出现在1990年代。[8]据资料统计,到90年代初,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3220家(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9]我国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首见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0]在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职工持股亦作出规定。[11]在一年后,国家体制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持股方式、股份转让及管理等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12]1994年国务院在对外经贸部及国家体改委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中规定,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从小心尝试到大胆迈进,一系列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提供了政策和法规支持,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企业职工持股的热潮。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等均已有相当规模,甚至已经成为实践中企业所普遍推行的一种产权方式。[13]为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全国已有近30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职工持股有关的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职工持股行为的调整很不统一,相互之间冲突较大,对此,已有学者作出了激烈的批评。[14]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从建立伊始到发展至今,始终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经常被作为应急的、权宜的和技术操作性的问题设计和构想加以应用,因此从大的层面看缺乏宏观的制度蓝图或框架,小的层面看缺乏周密的制度衔接或贯通,出现了制度空白与困境。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15]
一、回购股权哪个公司算回购方
公司回购的股票的归属是:
1、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办理增资手续;
2、归股东所有,股东可认购新的股份;
3、归员工所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6.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参考: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工作,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员工持股总额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经营管理者群体持股总额中的比例。

  第二章 持股方式


  第五条 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


  第六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 奖励股权是指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第八条 技术折股是指科技人员以其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为公司股权的持股方式。


  第九条 奖励股权由公司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技术折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主体。包括:
  (一)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有。


  第十一条 由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持股员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持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员工持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公司工会必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章 出资购股


  第十四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员工的购股资格由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内部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予。


  第十五条 员工出资购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购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征求持股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实施。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具体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七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有内部员工股时,工会还应向持股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


  第二十条 以出资购股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向银行借款;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公司的公益金结余按照第十六条提出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所确定的持股比例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三)属于退出领域的国有企业,员工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购股价格可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买断全部国有产权且一次性付款的,购股价格何给予不超过35%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5%。对特别困难的公司,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员工持股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会名义持股的公司,应在工会下设专门的员工持股会。持股会是员工持股的内部管理组织,其负责人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持股员工按持股数额分别承担;以工会社团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工会以员工持有的股权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应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

  第十章 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研究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主管机关和产权单位批准;
  (二)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区属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按各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其他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报市或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由公司股东(大)会自主决定后,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违反本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主要领导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员工所得红股以及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变更后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即国有股权按约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红,同时国有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也可以将国有股转为参与优先股,即当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不善,国有股权不能按约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红时,国有股东按其股权比例行使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终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 (地方法规)

7. 职工持股有哪几种方式形成?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委托第三者,一般为金融机构)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包括两种类型:
1、企业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2、员工购买企业全部股权而拥有企业全部产权,使其职工对本企业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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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有哪几种方式形成?

8. 企业职工持股的问题有哪些

1、股权激励的前提是,企业要有长期发展战略,方向明确,前景美好,否则,股权对员工吸引不大。一个没有方向的企业,没有前景的企业,薪水高,也不一定留住优秀人才,别说股份了。
2、股权激励,是为了促进企业业绩提升,快速发展,因此所有的股权激励,要和业绩有关联。同时,员工出资购买股份,也可以增加企业资金实力,有助企业更好发展。

3、尽量让员工掏钱购买股权,因为付出代价不同,珍惜度也不同。最后激励效果也不同。
4、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0%。占比太大,企业后续引进资本时,股权太分散,致使企业缺少控制人,不利于企业发展。
5、员工持股方案,要充分考虑岗位价值,员工工作年限,以及个人能力与业绩表现来分配股份数量,同时,避免全员持股。认购股份,需要资格,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购买,就没有稀缺价值。
6、持股员工数量过多时,建议采取代持股份的方式,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要规避这个限制,可以考虑股权代持,代持需要签订协议,制定相关操作规则,以避免纷争。
7、企业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财务必须透明,否则对员工的吸引力下降。
8、在考虑员工持股的同时,企业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经营班子的管理规章。员工在拥有公司股权,获得收益的同时,要有机会,不同程度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发挥其积极性,这样员工才有成就感和归宿感。
9、员工持有股份,要真正有吸引力,还是要让股份能在企业内部能流通起来,一个,股份价格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增加,会提高员工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关注,第二,股份可以在公司自由买卖或者大股东回购股份,这样员工出资购买时,对购买的股份难以退出的顾虑会降低,有助于提高员工认购股份的积极性。

10、要做好员工股权激励,还得有组织准备,一个要聘请专家顾问协助,提高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公司要成立相关小组负责方案设计,后续还需要有部门来管理,这要才能使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真正落地,实现推动企业发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