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工作内容

2024-05-17 12:40

1.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工作内容

会籍管理;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与示范工程评选;中国优秀环保装置评选;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选;中国名牌(环境保护类)评选标准制订及推选;环保技术评价与验证;环保产品认证;“绿色之星”产品推荐;建设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中国环保产业》杂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通讯》、《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刊物;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会、技术推广会等活动;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举办各种环保技术、管理培训。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工作内容

2.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3.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英文名称: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缩写:ACEF。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中国及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境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环境形象,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与和社会监督的平台;(注:更多详细章程内容请翻阅参考资料:)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一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 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三 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四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五 负责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六 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七 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八 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九 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十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十一 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5.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分会等。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二)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其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规范的名称;(四)有固定办公场所。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一)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协会办事机构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并经批复同意。(三)协会办事机构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向环境保护部备案。(四)召开分支机构所属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第七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是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并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第九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要承诺并保证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关系管理,保障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第十三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第十四条 开展本行业、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环境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第十六条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全国性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第十七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第十八条 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 65周岁以下。第二十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委员。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委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在全体委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由换届工作筹备小组提出候选名单,报协会办事机构同意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常务委员占全体单位委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协会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协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协商,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由一位副主任委员兼任。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秘书长报协会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常务委员会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规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是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事机构。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依托单位统一监管。第二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一)举办全国性会议;(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五)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六)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七)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一)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委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第七章 终 止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一)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办事机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二)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机构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由协会收缴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准予注销并发给协会分支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后,分支机构即行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7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管理办法

6.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协会),简称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英名名称: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GDAEPI。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环保产业的行业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产业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倡导、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证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第四条 协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环境保护厅及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协会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在防治城乡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所进行的环保技术开发、环保工程设计、产品生产、信息交流、引进及输出技术、工程承包、环境咨询服务等活动中进行组织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环保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在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向国家、广东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保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工程、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宣传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展览会、招商会,开展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三)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产品、设备、信息、人才、金融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实现节能减排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四)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五)接受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承担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书;(三)新会员每年集中向理事会报告确认并公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集体作用;(八)遵守行规行约。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5000元;(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6000元;(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4000元;(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原会员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届理事会(四年)内的会费。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入会后,交纳会费,会费按会员证有效期一次性交纳。会员单位可根据协会服务项目、水平及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多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严重违法者及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任省环保产业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十一)聘任省环保产业协会顾问;(十二)选举常务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十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5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提名省环保产业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后任命;(七)协调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P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新闻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社会文化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专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环境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态文明。本会积极开展环境文化、环境教育、环境艺术、环境文学、环境摄影、环境新闻等方面的交流、联谊、培训、研讨、咨询等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达到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绿色理念、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33号楼B座4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联系文化艺术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交流活动,繁荣环境文化;(二)联系和引导各类文化团体、非政府环境文化组织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三)组织开展环境文化理论研究及环境文化创作活动;(四)承办全国环境文化方面的评奖、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五)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承办“中国环境大使”的评选工作,组织环境大使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七)开展企业环境文化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八)组织环境文化方面的培训、研讨活动;(九)编辑出版有关环境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编辑发行《绿叶》杂志,建立和管理《家园网》站,建立全国环境文化信息网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热心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活动的企业和进行环境文化工作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文化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 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的协会章程

8.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