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2024-05-09 18:26

1.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7〕56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上缴国家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50元)。
  三、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我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中央的15元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后,再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应绵缴地方的50元由省财政厅使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zfwj/2007/3/20070322100351.doc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2.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行(2008)23号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川财投〔2008〕23号
关于调整民族地区和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07〕6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我省国土资源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专项收入各级政府的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征(土)地管理费。将《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关于国土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充规定》(川财预〔1996〕9号)中规定的依法报省审批的土地征收的征(土)地管理费,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征地管理费标准的20%、30%、50%收取,调整为省、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征地管理费标准的20%、80%收取,非扩权试点县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分成比例不变。
各级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规定和2003年省政府第17次常委会议精神,一般地区中央50%、省10%、市县40%,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县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州)县50%。现在调整为一般地区中央50%、省10%、扩权试点县(市)40%,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县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州)县50%,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分成比例为中央50%、扩权试点县(市)50%。非扩权试点县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分成比例不变。
各地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仍按中央级预算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后逐级上划省分库,由省分库汇总后统一办理分成。各地按上述分成比例及时应分享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收入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规定的一般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中央20%、省40%、市(州)8%、县(市、区)32%,调整为中央20%、省40%、扩权试点县(市)40%。一般地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省50%、市(州)10%、县(市、区)40%,调整为省50%、扩权试点县(市)50%。
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县(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中央20%、省32%、市(州)8%、县(市、区)40%(即地方收入部分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中央20%、省16%、市(州)16%、县(市、区)48%(即地方收入部分省20%、市〔州〕20%、县〔市、区〕60%)。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省20%、市(州)20%、县(市、区)60%。
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中央20%、省32%、市(州)8%、县(市、区)40%(即地方收入部分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中央20%、省16%、试点县(市)64%。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省20%、扩权试点县(市)80%。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款管理方式为就地按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各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列作本级收入。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所在地企业单位缴纳的部分,省、州、县的分享比例为2:2:6,州、县应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州财政,州财政在按确定的比例返还给有关县财政。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原有缴款方式不变。
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扩权试点县(市)分成比例调整后,原由市级承担的事权相应调整为扩权试点县(市)承担。
2008年1月1日以后至文到之日,已按原比例缴入当地国库的征(土)管理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由民族地区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同级国库部门核实后,开具 “更正通知书”到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此项工作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第三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
  (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
  (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
  (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
  (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第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
  (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
  (五)重点建设债券贴息;
  (六)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省级预算基建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安排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已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四)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五)其他资金来源落实,不留有缺口。第六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基本建设事业费),原则上按当年预算的规模的10%安排。前期费项目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分批下达,不留机动,其申报条件和程序与建设项目相同。第七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可预留按当年预算规模不超过155的资金待安排,用于年初计划未考虑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需安排的投资。第八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原则上按上、下半年分两次下达,由省计委对口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分管省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九条 严格省级预算资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其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内的非经营性项目和1000万元以内的经营性项目,由省计委主任办公会初审,报分管省长定;凡投资估算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以及整体搬迁项目,由省计委提出意见,分管省长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文后,方可进行可研初设,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十条 使用省级基建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修建,任意突破规模的项目一律不增加补助资金;概算审查应严格执行现行政策,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时,应由省计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坚持项目立项以资金落实为前提,凡使用财政性基建资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据此审核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出具资信证明,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第十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控制在省人代会所确定的规模内,不得突破。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按基建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计划部门。项目所在地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若不能同比例及时到位,财政部门有权暂停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拨付。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基建资金投入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由业主提出方案,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参与标底审查和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参与工程监理队伍的选定。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审查监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四川省省级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通知》(川财基〔1998〕7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基〔1998〕12号)等文件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