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2024-05-04 04:19

1.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划转范围。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三)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2.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是怎样的?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配套措施、组织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

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3.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范围方面,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对象方面,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划转比例方面,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

4.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要怎么划转?

方案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在专家看来,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而不是直接打钱。

根据方案,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5.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程序是怎样的?

11月9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公布,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程序是怎样的?

6. 根据相关规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世纪90年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候,之前已经工作的人没有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由改革后的制度承担,实际上是来自下一代人的缴费。在一些赡养负担较重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养老金的当期缺口。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还将不断加大。所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既是为了化解转轨成本,也是为了降低下一代人的养老负担。【摘要】
根据相关规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提问】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资本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世纪90年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候,之前已经工作的人没有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由改革后的制度承担,实际上是来自下一代人的缴费。在一些赡养负担较重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养老金的当期缺口。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还将不断加大。所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既是为了化解转轨成本,也是为了降低下一代人的养老负担。【回答】

7. 为什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根据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世纪90年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时候,之前已经工作的人没有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由改革后的制度承担,实际上是来自下一代人的缴费。在一些赡养负担较重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养老金的当期缺口。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还将不断加大。所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既是为了化解转轨成本,也是为了降低下一代人的养老负担。

为什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8. 我国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用来充实社保基金吗?

发改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延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施期限。

《意见》就加快建设实体经济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稳定和促进就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十项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将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催生更多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同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

《意见》提出,统筹发挥各类创业引导资金作用,拓宽股权投资、债券市场融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优先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用地,加强农村道路、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推动返乡下乡创业主体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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