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做市转让?

2024-05-10 10:24

1. 什么是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制度,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新三板正常转让日内,做市商必须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新三板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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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做市转让?

2. 做市转让是什么意思

在许多券商的行情软件中,新三板行情的选项中会有“做市转让”这一项,这是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之一,那么做市转让是什么意思?下面一起来看看。
  
  1、 做市转让是指让做市商连续提供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同时由投资者进行价格申报,如果投资者的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
 
  2、 做市转让是新三板交易制度的一部分,目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改革后的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三个层次。
 
  3、 其中精选层的股票的交易方式是竞价方式,而基础层和创新层的交易方式则是协议方式和做市方式。
 
 以上就是有关于做市转让内容的分享,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3. 做市转让是什么意思

1、做市转让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在新三板正常转让日内,做市商必须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新三板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
2、无论对于协议转让还是做市转让,投资新三板都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3、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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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转让是什么意思

4. 做市转让的交易规则?

做市交易方式与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只能两者取其一。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挂牌时采取做市或者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还需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挂牌后,挂牌公司还可以申请转换交易方式。挂牌公司也应就转换交易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协议拟转换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还应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拟转换为协议转让方式的,为其做市的做市商应当同意退出做市。此外,当做市商不足两家,还存在由做市交易强制转换为协议转让方式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等规定对转让方式的确定、转换的条件,申请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 营业转让的规则

营业转让不仅涉及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与被转让企业有关系的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营业转让对被转让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才能为企业之间的营业转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营业转让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营业转让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营业受让人是否继受营业转让人的商号而有所不同。1、营业受让人继受了被转让企业的商号。此时,对于企业在转让前因经营而发生之债,受让人原则上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但应以企业帐簿上记载的数额为上限。即营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共同承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因为,企业财产是企业债务的担保,未明确表示不继受债务的,应视为受让人继受了债务。或者说,企业财产的现实所有人就应是主要债务人。但是,如果营业受让人清偿了原企业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其就取得了对转让人的求偿权,可以请求转让人向自己清偿债务,营业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营业转让后,受让人及时进行了不承担转让人债务责任的登记或受让人与转让人及时向债权人作出了受让人不承担转让人债务的通知,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不承担偿还转让人债务的责任。但此项免责条款的效力仅及于被通知的第三人。2、营业受让人没有继受被转让企业的商号。此时,受让人对转让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由转让人自己负责。营业受让人使用新商号,一般视为不继受转让人债务,但是,若受让人公开声明了要继受转让人债务,受让人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请求清偿;若受让人虽未公开声明,但向个别债权人表明了继受转让人的债务,受让人就要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其中的公开表明与个别表示,并不必须是受让人的明示,只要能从整个情况推断出受让人有继受的意思即可。(二)营业转让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中国对于债权转让并无特别限制,为此,企业转让时,与企业有关的债权将会自动让与营业受让人,但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自营业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对于原企业债权的移转,即使营业转让人未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不同意的,该转让行为对第三人仍产生效力。具体而言,根据营业受让人是否继受营业转让人的商号情况,营业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表现为:1、营业受让人继受了被转让企业的商号。此时,如果营业转让人的原债务人是基于善意,即不知该商业企业已被营业转让,而向受让人偿还了债务的,则该偿有效。2、营业受让人没有继受被转让企业的商号。对此,营业受让人原则上虽不受让债权,但若其已作了继受债权的声明或表示的,债务人向受让人所作的清偿应为有效。(三)营业转让对抵押权人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被转让企业已设定抵押的情况较为普遍。然而,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应对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特别规制,以防因转让行为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首先,营业转让人对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通知义务。由于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物一经设定抵押,所有权的处分就受到一定限制,故未经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不得转让。但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在转让人未尽通知义务时,营业转让对抵押权的处理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即:“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因营业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认定营业转让合同无效。其次,由于大部分被转让企业是向金融机构贷款从事经营的,且贷款抵押或质押的金额也比较高。营业转让中,如果金融机构实现不了抵押债权,必然会对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为此,有必要对此种抵押关系进行严格规定,即营业转让人应当于转让前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进行营业转让。对于银行贷款已到期的,转让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未到期的,受让人应与转让人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

营业转让的规则

6. 做市转让的交易规则?

做市转让方式下,您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详细规则如下:1、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9:15-9:30交易系统只收单、不处理。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2、交易单位: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股的,应当一次性委托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3、报价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4、涨跌幅:不设涨跌幅限制。5、清算交收:和A股一样。T日卖出挂牌公司股份,资金T日可用,T+1可取;T日买入挂牌公司股份,T+1日可申报卖出。6、申报效力:委托当日有效。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7. 什么叫做转让价格?

在我国股权转让定价的形式包括:
1、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高低不等的特许权使用费;
2、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
3、母公司调整子公司的佣金和回扣;
4、其他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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