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2024-05-10 22:12

1.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一、根据证监会及发审委的考虑,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比例一般不希望超过总股本的50%。目前基本在20%-30%。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设置而不同。
二、比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拥有30%的非流通股,如果一个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此人是否可以挤掉董事长?这算不算收购该公司:
每个股市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股票市场,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就可以挤掉董事长。而纳斯达克则不一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创始人团队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即使某财团拥有百分之九十多的股份占比,依然不能挤掉董事长。
三、当一家公司通过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是收购该企业。所有一个有钱人买下该公司60%流通股,就算收购该企业。

扩展资料: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流通股   百度百科
非流通股   百度百科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2. 上市公司为什么还有非流通股

是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国企改制时产生的国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参与市场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为了不让国有资源流失以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了要尊重市场规律,从而对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权分置的办法,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该两种股票除了流通权不同以外,其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的流动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来流通,前提是需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方可生效。

扩展资料: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1、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2、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4、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流通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分置

3. 股票非流通股是什么?对A股有什么影响?

      非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总股本中,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在二级交易市场自由买卖的股票。它与流通股相比,除了不能自由流通之外,在权益分配方面没有任何区别。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还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今天,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非流通股对股价的影响。
非流通股包括哪些      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境内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优先股等。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为限售股。这些非流通股通常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的时候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法人股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非流通股的限售解禁      1. 由于历史原因,国企改革初期规定了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防止国家丧失对这些公司的控股权,并且要特别防止已经上市流通的国家股被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收购。但是国家还是给予了一定的流动空间,并没有完全禁止国有股的流动,按规定国有股大非减持,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减持比例不超过总股本3%。      2. 对企业的法人股,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大非,在36个月限售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而持股5%以下的小非在12个月限售期满后即可上市流通。非流通股的弊端      非流通股的存在,使得股票市场人为地分割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个市场,这使得股市的价格发现机制发生了扭曲,股价不能有效地作为评判上市公司的标准。如果一只股票非流通股的比例过大,流通股规模较小,大机构投资者可以凭借其资金优势来影响甚至控制其价格走势。另外,非流通股股东的成本一般很低但持股数量却很大,股价被炒高后,可以在高位肆无忌惮的减持套现。对A股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对限售股、IPO、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带来的非流通股解禁压力往往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只要一出现相关消息,很容易引发悲观情绪,导致市场单边下跌。但由于国有股的限售解禁受到政府政策限制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共同作用,其对A股资金面影响较小。而战略配售股份和首发原始股对A股市场的资金面将构成较大压力,因为这些股份的解禁比较集中,且不受国资委和证监会相关法规的限制容易对短期市场将造成较大冲击。      以上就是关于非流通的基本介绍,及其解禁后对市场的影响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股票非流通股是什么?对A股有什么影响?

4. 为什么要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会发行一部分流通股和一部分非流通股,其中流通股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正常买卖的股份,而非流通股是指暂时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正常交易的股份,具有限售期限。

同时,非流通股可以转变成流通股,即当非流通股限售期限过后,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活动时,它变为流通股。当股票全流通时,即非流通股可以全部上市交易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等于流通股;当股票部分流通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等于流通股加上非流通股。

5.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一、根据证监会及发审委的考虑,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比例一般不希望超过总股本的50%。目前基本在20%-30%。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设置而不同。
二、比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拥有30%的非流通股,如果一个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此人是否可以挤掉董事长?这算不算收购该公司:
每个股市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股票市场,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就可以挤掉董事长。而纳斯达克则不一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创始人团队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即使某财团拥有百分之九十多的股份占比,依然不能挤掉董事长。
三、当一家公司通过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是收购该企业。所有一个有钱人买下该公司60%流通股,就算收购该企业。

扩展资料: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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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6. 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手续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转让首先要由股份持有人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结算公司进行形式审查。
然后,达到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再然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然后,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及股份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解除临时保管手续。
一、股东转让股份应该按哪些规定处理?
股东转让股份应该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需协商达成一致;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
3、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4、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股东转让协议书范本合同
本股权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月日在中国市订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注册地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xxxx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公司法》、《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20%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27,000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15%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2)转让方在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向公司其他股东(“非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列明(a)拟转让的股份数量;(b)拟转让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c)拟受让方的身份或确定受让方
方式;及(d)其他条款和条件。非转让方享有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在转让方发出转让通知的30日内,非转让方未发出书面同意或未通知转让方其选择购买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份的,则视为非转让方放弃该次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任何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 公司上市后,非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通过公开方式转让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间不再转让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公开转让股份的申请。 《规则》还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做出了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但如果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
  部分市场人士对此《规则》的出台表示担忧,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

公司上市后,非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8.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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