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恢复措施谁知道啊?

2024-05-02 19:29

1. 矿山生态恢复措施谁知道啊?

概述:
 

一、生态恢复的原理
......
二、矿山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
......
三、结语
......

矿山生态恢复措施谁知道啊?

2.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方法有哪些?

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3. 矿山修复如何做到矿区环境生态化?

1、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边生产边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年投入达矿石销售收入的2%以上;生产区、生活区和复垦区绿化覆盖率达标。2、矿山开采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景区直观可视区的地貌景观造成破坏,无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治理率达100%。3、有完备的矿山闭坑规划和后续土地利用与监测方案(计划),开采、闭坑等阶段矿山环境治理率及土地复垦率达标,破坏的植被修复效果显著,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矿山修复如何做到矿区环境生态化?

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建议

5.6.2.1 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区
主要是重要经济开发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国家重大工程实施区,重要的水源地、交通干线内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当地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极严重区、严重区级别的矿山。主要有两类矿区:一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即将闭坑或已闭坑矿山;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采混乱经治理整顿后的无主或无法追究业主责任的矿区。尤其要重视潜在环境地质问题严重、极严重的矿山防治工作。
应在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地区中,选择建设一些重点恢复治理示范性矿山。通过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建立西北地区不同矿产类型、不同地质环境背景区以及不同开发方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为西北地区类似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西部大开发矿业开发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提供借鉴经验。
5.6.2.2 近期重点防治区
近期重点防治矿区及重点防治矿山,应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地方及矿山企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预防措施,多方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表5-9 西北地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重点防治区一览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5. 矿山生态环境补偿价值

矿产资源不仅有净价值,以及依附于它的矿业权价值,而且在矿产资源存在时,即开发之前,它所处的生态环境也具有价值。这个价值通过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例如:①矿产资源开发本身就可能使原地形、地貌不复存在,进而隐伏着滑坡、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等灾害;②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尾矿、废石、废水,对大气、土壤、地上(地下)水体造成污染;③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的破坏、占用造成可利用土地的减少等。
这些破坏在损害原有的生态环境价值的同时,也直接危害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进行治理。治理的过程就是恢复矿产资源存在时的原有生态环境价值的过程。它的费用必须计入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付出的代价的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关系。这个价值,我们称之为生态环境补偿价值。从发生的时间来看,这些破坏是在采矿过程中发生的,与探矿权价值无关,而与矿业权购买者和使用者有关,反映的是当地公众与矿产开发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矿山生态环境补偿价值

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011 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 47.32 亿元,用于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支持 38 个资源枯竭城市 33.3 亿元,占总资金的 70%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安排资金 14.02 亿元,占总资金的 30%。
开展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12 个。其中,金矿 18 个,支持资金 18081 万元;煤炭 22 个,支持资金 27534 万元;建材非金属矿 29 个,支持资金 38868 万元;铁矿 6个,支持资金 9125 万元;其他类矿山治理项目 37 个,支持资金 48478 万元(图 4-1)。

图4-1 一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分类统计

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001 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资金 500 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约 143 亿元,地方与企业自筹资金 300 多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预算 129.1 亿元,主要用于历史造成的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遗留问题。近年来,特别是 2010 年《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 ~2015 年)》颁布实施后,中国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除《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中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域外,每年再安排约 30 亿元,专项用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解决了长期遗留问题,如矿山和责任主体不清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或减轻了矿山地质灾害对矿区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截至 2009 年底,全国共治理恢复矿山土地面积约 49.6 万公顷,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约 14.65 万公顷,恢复土地面积约 4.31 万公顷。完成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5195 处,治理面积约 3.51万公顷;完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 2527 处,治理面积约 7.75 万公顷;完成其他治理2115 处,治理面积约 1.52 万公顷。
为了有效治理和利用矿区废弃地,结合矿业遗迹保护,中国批准建设 61 家国家矿山公园,目前已建成开园 21 家。国家矿山公园已成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区,成为矿业遗迹保护和矿业文化开发地,成为科普教育、科学考察的基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8. 缺乏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性工程

西北地区绝大部分处于干旱、极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匮乏,制约了矿山植被恢复,因而寻找适合该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工程技术方法尤为重要。
西北地区大多数矿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建设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尚无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地质环境保护观念,近年来虽然矿山开始了治理工作,但方法和技术多依据东部发达地区或国外经验,由于缺乏适应干旱、半干旱矿山生态环境重建的可行性办法和对策,致使矿山生态重建工作进展和效果不甚理想,必须通过建立适合于本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获得理论和方法上的突破,才能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