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2024-05-02 14:15

1. 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意义

(1)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意义是什么?

①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能够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以形成内需拉动型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大财政对我国农村公共品的投入,让农村业逐渐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普照”的温暖,这对于缓解“三农”困境中的农民最迫切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困难具有关键作用。

②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③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②推进城镇化建设,对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④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推进城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⑤以工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来推动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2)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体现了什么哲学和经济学道理?
哲学道理:①体现了事物与周围事物的普遍联系,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从整体上把握工农、城乡的联系,从整体着眼,顾全大局;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体现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作为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③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外汇储备数量的增加,使我国具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体现了量变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体现了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和道德观,正确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矛盾。
经济学道理:①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即经济手段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②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体现了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③有利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④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农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物质基础,为农业提高先进的技术装备,保障农业在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3)运用经济常识,说明怎样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更快发展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把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更多地转向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民有序进城务工,公平对待农民工及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

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2. 论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政策的要点。

必要性
工业反哺农业,是对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一种概括。这里的工业泛指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而农业则涵盖“三农”。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由农业哺育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一般来讲,在工业化发展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为了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需要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时,要实现工农业协调发展,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还必须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对农业反哺期时,如果及时加强农业、反哺农业,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协调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反之,如果继续挖农业、忽视农业,就会出现农业萎缩、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可能性
从工业化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这四项指标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这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例如,日本在战前处于以农养工阶段,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转向工业反哺农业阶段。韩国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还从农业部门抽取工业化资本,自60年代末开始转向保护农业。

政策的要点
以工促农: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
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其实质是要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从财政实力来看,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财政收入2.6万亿元,农业税收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左右。我国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实力。
“以税惠农”,让农民长期休养生息。明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这将彻底改变两千多年来农民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后,不宜急于对农民开征新的税种。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负担较重,应给他们一个长期休养生息的机会。“以税惠农”应该成为今后国家财政支持农民的一项重要政策。
加大对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过去,我国财政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农业大中型工程的比重较大,而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在取消农业税后,应加快改革支农资金管理,整合现有的各种支农资金,统筹使用,优先集中用于解决农村最薄弱、农民最急需的问题。应建立政府补助、农民自主决策的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把握好有关政策界限,严格控制标准、严格规范,防止为办公益事业再度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现象,重新加重农民负担。更多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农民积极兴修水利、修建道路、实施中低产田改造工程等。
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快实行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在各国都是公共财政最优先的项目之一。以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国家整体财力状况而论,应该有能力实行免费的农村义务教育。应把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就业培训体系,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中央已经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实现这一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应健全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城带乡:城市向农民敞开大门
推进城镇化,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途径,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与同等工业化程度的国家相比,我国城镇化水平仍然有很大差距。根据城镇化的一般规律,城镇化水平在30%—70%的时期是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一个国家的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才能基本稳定。可以预见,未来20年,我国将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期。若城镇化率按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计算,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7%,城镇总人口8.28亿,比2002年增加3.26亿(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0.37亿)。这意味着从现在到2020年,将有2.89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数量之大,是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没有过的。如果继续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之外,我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和尖锐,也将使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增大。而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
以城带乡,须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机会。农民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已成为当前农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应统筹考虑解决城市就业问题和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培训,将其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增加投入。
以城带乡,须使农民在城市有长期稳定的生存手段,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农民工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高达46.5%,其中,占第二产业就业人员的57.6%,占建筑行业就业人员的80%。他们中许多人尽管已在城市居住和工作多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收入低,无法实现在城镇买房定居的愿望,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很难成为稳定的城市居民。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调整城市建设思路,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应给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合法、固定职业为户口准入条件。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让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城市,有利于城市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和谐。
城乡互动:构建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的关注。即使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顺利推进,2010年农村人口仍会有7亿左右,2020年还会有5亿左右。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使城市和农村紧密联系起来,在理顺城乡关系的基础上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和小城镇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
继续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粮食供给尤其是口粮不能过度依靠国际市场,粮食自给率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可承受的水平上。应切实保护和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市场发育,完善政府调控政策,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推动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这仍是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主线。应全面优化农产品品种,提高农产品质量;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挥各地农业的比较优势;加大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转化,积极发展农产品的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积极应对农产品进口对国内的冲击,扩大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
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壮大县域经济。2003年,我国农村4.9亿劳动力中转移到乡镇企业的有1.35亿。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即使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农村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不充分的问题仍将长期存在。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必须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全面展开。应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容量,进一步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空间。县域经济是城乡经济的结合部、汇合点,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对于活跃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应着力破除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促进工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增强县域经济的内在活力。
深化农村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今后农村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全部取消农业税后,全面启动以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配套改革。二是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完全脱离农业,土地向一部分农户集中,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但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具有长期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近年来,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应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和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土地征用应当有利于富裕农民,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三是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以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目标,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四是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3. 农业农村部: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9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韩俊说,现在我们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了60%,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了,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于“三农”的时候了。现在要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可以说乡村发展就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的问题。
城市建设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很大
韩俊介绍,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还是用在城市,城市建设可以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是很大的。我们作了一个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确实是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由1978年的1.72亿人,增加到了8.48亿人,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了60.6%,可以说经历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6、7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600亿、700亿元的投入。
增加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的同时,不能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
《意见》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文件明确提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了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明确了以省(区、市)为单位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2种可选择的计提方式。二是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统计口径。三是明确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四是明确了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整合使用,聚焦补短板、强弱项。五是明确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要求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为了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韩俊表示,《意见》提出要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衔接好,一定要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十几项。这些方面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补的突出短板,都是一些比较紧要的任务,必须集中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乡村振兴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要争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不列入这项改革增加的资金使用范围。
韩俊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这样做是与这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防止 “数字计提”、弄虚作假
对于如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三是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四是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农业农村部: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4. 农业农村部: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9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韩俊说,现在我们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了60%,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了,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于“三农”的时候了。现在要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可以说乡村发展就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的问题。
城市建设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很大
韩俊介绍,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还是用在城市,城市建设可以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是很大的。我们作了一个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确实是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由1978年的1.72亿人,增加到了8.48亿人,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了60.6%,可以说经历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6、7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600亿、700亿元的投入。
增加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的同时,不能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
《意见》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文件明确提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了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明确了以省(区、市)为单位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2种可选择的计提方式。二是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统计口径。三是明确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四是明确了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整合使用,聚焦补短板、强弱项。五是明确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要求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为了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韩俊表示,《意见》提出要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衔接好,一定要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十几项。这些方面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补的突出短板,都是一些比较紧要的任务,必须集中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乡村振兴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要争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不列入这项改革增加的资金使用范围。
韩俊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这样做是与这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防止 “数字计提”、弄虚作假
对于如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三是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四是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5. 农业农村部: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9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韩俊说,现在我们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了60%,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了,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于“三农”的时候了。现在要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可以说乡村发展就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的问题。
城市建设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很大
韩俊介绍,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还是用在城市,城市建设可以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是很大的。我们作了一个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确实是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由1978年的1.72亿人,增加到了8.48亿人,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了60.6%,可以说经历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6、7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600亿、700亿元的投入。
增加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的同时,不能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
《意见》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文件明确提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了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明确了以省(区、市)为单位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2种可选择的计提方式。二是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统计口径。三是明确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四是明确了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整合使用,聚焦补短板、强弱项。五是明确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要求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为了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韩俊表示,《意见》提出要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衔接好,一定要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十几项。这些方面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补的突出短板,都是一些比较紧要的任务,必须集中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乡村振兴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要争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不列入这项改革增加的资金使用范围。
韩俊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这样做是与这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防止 “数字计提”、弄虚作假
对于如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三是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四是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农业农村部: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6. 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9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韩俊说,现在我们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了60%,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了,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地用于“三农”的时候了。现在要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可以说乡村发展就是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战略支点,必须下决心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的问题。
城市建设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很大
韩俊介绍,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还是用在城市,城市建设可以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是很大的。我们作了一个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确实是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建设。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经由1978年的1.72亿人,增加到了8.48亿人,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了60.6%,可以说经历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近几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要达到6、7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三农”增加了600亿、700亿元的投入。
增加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的同时,不能减少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
《意见》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分配格局,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文件明确提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了5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明确了以省(区、市)为单位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2种可选择的计提方式。二是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统计口径。三是明确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四是明确了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整合使用,聚焦补短板、强弱项。五是明确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特别是要求不得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为了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韩俊表示,《意见》提出要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衔接好,一定要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各地可以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坚持精打细算,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及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十几项。这些方面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补的突出短板,都是一些比较紧要的任务,必须集中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乡村振兴的一般性工作任务,要争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不列入这项改革增加的资金使用范围。
韩俊强调,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这边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那边就把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减少了,这样做是与这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防止产生挤出效应。
防止 “数字计提”、弄虚作假
对于如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的监督,防止出现“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表示,《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安排。
一是要规范计提方式。对于按照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计提的这种方式,要求如果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这样做即使“做小”了土地出让收益,还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这个比例来把关,这就为资金计提规模划出了底线。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就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同时,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区、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是加强资金核算管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三个严”,两个严禁,一个严格。一是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核定土地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三是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三是加强考核监督。一是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三是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情况。四是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要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并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

7. 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

工业反哺农业,是对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一种概括。这里的工业泛指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而农业则涵盖“三农”。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由农业哺育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一般来讲,在工业化发展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为了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需要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时,要实现工农业协调发展,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还必须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对农业反哺期时,如果及时加强农业、反哺农业,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协调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反之,如果继续挖农业、忽视农业,就会出现农业萎缩、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从我国工业化的发展过程看,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摆脱经济落后的局面,我国采取了重工业超前发展战略。当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1952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50多美元,农业劳动力份额达83.5%,农业净产值的比重为70%。在这样的基础上搞工业化,农业必然成为筹集工业化资金的主渠道。据测算,1979年以前的29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4500亿元。这种向工业倾斜的政策从全局和整体看是必要的、有效的,问题是延续时间过长,使本来就落后的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得不到应有改善。不仅如此,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体制,还使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实际上被排除在国家工业化进程之外。由于实行农村农业人口与城镇非农业人口两种户籍制度,造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权利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逐步改善,但农业和农村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社会地位等方面仍不平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未从根本上改变,因而造成工农业发展失调和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没有扭转,城乡差距依然悬殊。

    我国是否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回答是肯定的。从工业化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这四项指标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这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例如,日本在战前处于以农养工阶段,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转向工业反哺农业阶段。韩国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还从农业部门抽取工业化资本,自60年代末开始转向保护农业。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不仅与我国工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而且是由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的。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承受风险最大的弱质产业。我国人口60%以上居住在农村,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农村面临的任务更为艰巨。从历史经验来看,农民安居乐业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广大农村形成和谐安定、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国家长治久安也才有可靠的保障。我们必须从巩固工农联盟、加强国家政权基础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工业反哺农业、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其实质是要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

8. 如何理解“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

工业反哺农业,是对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一种概括。这里的工业泛指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而农业则涵盖“三农”。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由农业哺育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一般来讲,在工业化发展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为了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需要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工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时,要实现工农业协调发展,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还必须加强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当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对农业反哺期时,如果及时加强农业、反哺农业,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协调健康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反之,如果继续挖农业、忽视农业,就会出现农业萎缩、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从我国工业化的发展过程看,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摆脱经济落后的局面,我国采取了重工业超前发展战略。当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1952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50多美元,农业劳动力份额达83.5%,农业净产值的比重为70%。在这样的基础上搞工业化,农业必然成为筹集工业化资金的主渠道。据测算,1979年以前的29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4500亿元。这种向工业倾斜的政策从全局和整体看是必要的、有效的,问题是延续时间过长,使本来就落后的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得不到应有改善。不仅如此,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体制,还使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民实际上被排除在国家工业化进程之外。由于实行农村农业人口与城镇非农业人口两种户籍制度,造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权利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逐步改善,但农业和农村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社会地位等方面仍不平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未从根本上改变,因而造成工农业发展失调和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没有扭转,城乡差距依然悬殊。    我国是否已到了工业反哺农业阶段?回答是肯定的。从工业化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这四项指标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这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例如,日本在战前处于以农养工阶段,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转向工业反哺农业阶段。韩国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还从农业部门抽取工业化资本,自60年代末开始转向保护农业。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不仅与我国工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而且是由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的。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承受风险最大的弱质产业。我国人口60%以上居住在农村,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农村面临的任务更为艰巨。从历史经验来看,农民安居乐业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广大农村形成和谐安定、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国家长治久安也才有可靠的保障。我们必须从巩固工农联盟、加强国家政权基础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工业反哺农业、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现由农业哺育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其实质是要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