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有哪些

2024-05-06 11:44

1. 金融法律有哪些

1.中国人民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证券法》4.《保险法》5.《商业银行法》6.《反洗钱法》7.《人民币管理条例》8.《票据法》等补充资料: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金融法律有哪些

2.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金融相关的规章和条例。金融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拓展资料:1、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总称。主要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相关的各种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和回笼;各种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银行会计、出纳、转账、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租赁、汇兑、贴现、抵押、证券买卖以及国际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黄金白银买卖、输出、输入等。2、金融的内容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3、金融是信用货币出现以后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和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金融不包括实物借贷而专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狭义金融),人们除了通过借贷货币融通资金之外,还以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通资金。(2)信用指一切货币的借贷,金融(狭义)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人们之所以要在“信用”之外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来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是为了概括一种新的经济现象;信用与货币流通这两个经济过程已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能表明金融特征的是可以创造和消减货币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被认为是金融的核心。

3. 什么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什么是金融法?金融又包括哪些法律

4.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5. 金融业学什么方面的法律呀?

1、《公司法》
2、《证券法》
3、《破产法》
4、《商业银行法》
金融学是研究价值判断和价值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传统金融学理论和演化金融学理论两大领域,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主要专业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金融学、金融中介学、金融市场学、商业银行经营学、金融工程学、国际金融、公司金融、中央银行学、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统计分析、投资银行学、国际结算、市场营销、金融法、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期货与期权等。

金融业学什么方面的法律呀?

6. 金融加法律就业前景

这两个领域并不是特别好就业的,关键看自己的目标有多远。律师的话可以考取律师证,做个职业律师,这样还有一些前途,金融方面一直都不好。

7. 在金融法中说明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行有法律部,主要是审银行与客户或交易对手签的各种合同的,也给新产品出具法律意见。
什么法规都可能用上,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	 银行新业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虽然不良资产处置仍然是近期商业银行的工作重心,但各商业银行对新型业务领域的投入显然更能代表发展的基调,事实上,近两年来的新型银行业务不仅刷新了交易的各个层面,也对法制的诸多环节提出新的要求,经济创新与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给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CDR中银行的结算人地位与作为名义发起人的风险。CDR(预托凭证)的功能在于实现本国人在本土投资其它国家发行的股票,商业银行对此业务都作了完全充分的准备。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商业银行将CDR定位于中间业务,并有意识地将自身设置成代理人和处于一个单纯结算地位的角色,但作为存托银行,商业银行是CDR的签发人和券面发行人,接受境内政府部门的监管并负有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发放红利、凭证回赎等义务,其回报无外乎收取发行费和代理费,同时作为资金的存放和清算银行。姑且不论CDR所面临的外汇管制和被用于套利的经济风险,CDR在我国显然是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的,甚至于其发行行为本身的效力都值得质疑。司法机关在上市公司倒闭后判决存托银行向境内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没有理由:一是银行是CDR的名义发行人,虽然发行协议里明确CDR是基础股票的转化,但在确定存托银行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时,完全可以把它视为一种信托,而非代理,并进而把CDR视作一种以基础股票为支持、风险尚未隔离的一种有价证券,作为名义人的银行直接承担责任。二是以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CDR发行后,背离基础股票的价格而形成相对独立交易面的可能性很大,这样一来,就淡化了投资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名义发行人的责任突显出来。三是在法律责任上可以肯定的方面是:既然存托银行承担代为披露信息、信息转达等义务,那么,无论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都可以在所受服务有瑕疵时要求银行赔偿,尤其是投资人在出现投资风险时向中介银行推卸责任会是一种必然选择。商业银行在开展CDR业务时,必须设置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以排除风险。 
  保理业务中的回购权无法行使时形成风险。保理通常指银行购入卖方与买方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资金清算、融资、坏账担保等服务的金融业务。中国银行较早开展这项业务,但近期,各商业银行纷纷将保理作为拓展对象,意图有所作为。多数银行的保理业务模式都属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即保理商不能向买方收回应收账款时,卖方负有回购账款的义务,以此来确保保理业务不给银行带来买卖双方之间的商品交易风险。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一旦回购方出现信用危机或破产事由,银行被迫承接卖方风险的可能性极大:1、卖方破产时,银行已经融资或融资期限已到,而回购期尚未届满,银行的融资被作为破产财产分配或因融资义务而遭受破产审理法院的执行。2、银行的融资义务与回购权通常不能抵消,因为不仅回购权的效力取决于买方的支付能力而变得不确定,还因为抵消权制度在我国不够完备,破产法中的抵消权更要受到破产法院或清算组确认等方面的限制。
  在回购权无法行使的情况下,银行能否回收保理资金就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于是,风险增大。 
  反洗钱义务与对客户忠诚义务之间的冲突。反洗钱是银行近期开展起来的一项新业务,根据央行要求,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报告工作也有条不紊地开始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刚刚颁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之规定,商业银行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要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要收取和鉴别客户的交易凭证等。勿庸置疑,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流转的主要载体,是当然的反洗钱义务的承受人,但在反洗钱工作开始之初,我国尚且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反洗钱规则,商业银行在解决提供客户信息与为客户保密的矛盾时,一方面要严格接受金融监管,另一方面却缺少为满足金融监管而必须的权利支持。银行这方面的法律风险构成是:1、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存款、结算、融资等合同关系,履行这些合同是银行的义务。2、银行在履行合同时所获知的客户信息和资料通常构成客户的商业秘密,而且合同也要求银行保密。3、银行将这些商业秘密进行上报,并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披露后会对客户造成一定损害。4、免责必须有法律或法规上的支持,但目前没有这样的依据。所以,目前商业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必须首先处理好合同义务与反洗钱义务之间的矛盾,监管机构也应对此给予足够关注。当然,这些问题随着法律的完备会逐步消失。 
  不典型质押的效力风险。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新型担保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权担保资产,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等,这些质押方式被银行大量采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但作为一种物权担保,其行为效力和风险防范方法一直是有异议的。一是物权法定仍然是我国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而多数的新型权利质押,金融资产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性质上的承认,是不是物权没有依据。二是有些收费权的权利主体与对象之间并不是平等关系,因而权利是不是民事权利受到质疑,如果不是民事权利,显然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三是有些被质押的权利与权利主体不可分割,不具有可转让性,银行在合同到期后无法行使这些权利,致使担保起不到实质作用。四是银行将相关资产作为有优先权的资产对待后,必然在风险控制、权利关注程度等方面低于一般信用资产,一旦优先权不被承认,很难再找到其它的救济方法,导致潜在风险暴露,遭受巨大损失。 
  金融业是经济领域相对活跃的因素,而法律调整以滞后性为特征,这是金融法律风险的成因之一。事实上,在资产证券化、法人账户透支、甚至银团贷款、按揭、票据等业务中都存在实际操作与现行法律不完全适应的地方,要求商业银行在开拓新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法律关注和经济关注并重,而不应只倾向于判断一项业务的经济价值。

在金融法中说明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8. 金融专业,去银行工作还是读"法律硕士"

首先如果你想读硕士,不如去读本专业金融硕士,前景绝对比所谓的法律硕士好,现在大多数学校的法律硕士都是用来赚学费的,在院里地位也没法学硕士高,在最终报考公务员的时候还要遭受歧视~~(大多要硕士的要法学硕士) 第二,读硕士暂时避开现在的大环境,其实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只是如果你出来还想进银行的话,不如现在就进,读了硕士出来其实也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