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2024-05-04 07:56

1.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2.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的五条禁令?

禁令要求: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严禁擅自离岗或从事第二职业;
严禁参与赌博;
严禁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商品;
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的五条禁令?

4.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

法律分析:(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 教师五条禁令和十不准

法律分析:五条禁令:1、严禁违规收费、向学生征订或推销违规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2、严禁酗酒后上班、工作时间打麻将、参与赌博以及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3、严禁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会客;4、严禁考试舞弊;5、严禁训斥、讽刺、歧视、侮辱学生及家长,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不准: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5、不准酒后上课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五条禁令和十不准

6. 教师七条禁令和十不准

法律分析:是五条禁令:1、严禁违规收费、向学生征订或推销违规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2、严禁酗酒后上班、工作时间打麻将、参与赌博以及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3、严禁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会客;4、严禁考试舞弊;5、严禁训斥、讽刺、歧视、侮辱学生及家长,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十不准: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5、不准酒后上课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教育部教师六条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育部教师六条禁令

8. 教师五条禁令和十不准

法律分析:五条禁令:1、严禁违规收费、向学生征订或推销违规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2、严禁酗酒后上班、工作时间打麻将、参与赌博以及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3、严禁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及会客;4、严禁考试舞弊;5、严禁训斥、讽刺、歧视、侮辱学生及家长,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十不准: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5、不准酒后上课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