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2024-05-17 10:44

1.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2.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时且经税务局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3.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呵呵,这是一个棘手问题
可不可以关键在于准备金合不合有关规范与范围,关键在于跟当地税务沟通获得批准了
企业按会计制度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没有错,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对存货跌价准备作纳税调整,相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他各类准备金,都应该比照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样,企业才能在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同时,又不至于违背国家的税收政策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十条(七)项中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那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
企业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明确排除了上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前扣除可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商业流通企业)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4. 企业自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支出3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5.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不可扣, 计提的准备金算所得税前可扣,不是矛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计提的准备金 属于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税前不得扣除,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
他们是一回事。。。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不可扣, 计提的准备金算所得税前可扣,不是矛盾吗

6.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能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7.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八条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二)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三)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时且经税务局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税前扣除吗

8. 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一、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1、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2、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最终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3、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什么: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3、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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