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医药费属于赠与还是债务

2024-05-12 00:27

1. 垫付医药费属于赠与还是债务

法律分析:垫付医疗费如果自己不要求偿还额是赠与,如果要求偿还的是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垫付医药费属于赠与还是债务

2. 支付劳保医院医院医药费属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哪一项

支付劳保医院医院医药费属于负债类会计要素。
支付劳保医院医院医药费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属于负债类会计要素。履行义务所需流出的经济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与推定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依赖于大量的估计。

以下是负债类型的相关介绍:
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负债

3. 医药费属于哪种会计科目

医药费根据实际发生,管理行政部门等发生的医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业务部门发生的医药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生产部门等发生的医药费,计入制造费用科目。
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编制分录: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医药费属于哪种会计科目

4. 父亲患了癌症晚期,住院后,我一直负担着医药费,现在已经欠外债累累。

放弃 保守治疗 知道你做的很多了 付出了很多 能理解你的心情  钱也花了很多  可是你也要明白不可能会在康复了只能花钱维持生命了  听我的 你爸不会怪你 如果你负债累累有一天你爸走了 你人财两空 你爸在那边看到你这样也不会放心 你现在能做的就是多陪陪他 帮他完成最后的心愿陪他走完最后一程 自己要好好的活着 你过好了那边的父亲才会安心

5. 外债是什么意思

外债,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

外债是什么意思

6. 为什么“为职工代垫医药费”算作是资产?

为职工代垫医药费”是列入其他应收款,是应该向职工收回的代垫费用,算作是资产。

7. 欠别人的钱可以叫外债吗

外债,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
其他不用我说了吧

欠别人的钱可以叫外债吗

8. 人死了,欠医院医药费不还会被起诉吗?

人死了,欠医院医药费不还会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指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死者生前因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医院已为死者提供诊治服务,虽然最后病重死亡,但是所欠的医药费仍需要付清。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拒不支付的,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
2016年11月12日,一名男子在途经塘厦镇樟木头大道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受伤。从次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这名男子一直在塘厦镇某医院住院,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费用共161144.55元,已交押金14000元,欠款147144.6元。
因男子死亡身份不明,且其近亲属也无法查明,医院只好将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即司机黄某和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是医院抢救死者时产生的,属于医院与死者间因医疗服务产生的纠纷,医院本身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向其公司请求赔偿。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死者和被告黄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其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于被告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车辆事发前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40%的损失。即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死者医疗费等义务,死者对保险公司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之债权,该债权合法,且已实际产生,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因死者身份不明且其近亲属无法查明,客观上无法向保险公司追索医疗费等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最终,法院准许医院在本案中直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保险公司追索死者已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已垫付的部分,还应支付86686.7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院救无名男子 医药费找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