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影响股票的再增发吗?

2024-05-12 15:16

1. 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影响股票的再增发吗?

如果受罚是在增发审批之前,会延期;在之后没什么影响

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影响股票的再增发吗?

2.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吗?

不满足。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定向增发没这个要求,但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之类的公开发行是不行的。

3.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有什么条件限制和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有什么条件限制和要求?

4. 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可以进行并购重组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你还可以参照第39规定。

5.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上市公司能增发股票是因为具备了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比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等。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简单的讲,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
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对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是在给股市抽血。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发股票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6. 个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对股票有影响吗

非常大的影响,如果不及时停牌,肯定会连续跌停。机构资金大量涌出,失去投资者信心

7.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经过合理解释,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只能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公司上市如何处理

8. 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会影响企业上市吗

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会影响企业上市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