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信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提供了哪些服务?

2024-05-08 23:06

1. 敦信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提供了哪些服务?

你好,主要有以下具体的服务项目:
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3、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4、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5、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6、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8、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9、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退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10、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11、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12、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13、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实现投资者管理权;
14、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序。
15、其他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涉及私募基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服务)。

敦信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提供了哪些服务?

2. 律师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种情况
1.首次申请登记;
2.已经申请登记但是登记尚未办结;
3.已经登记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4.已经登记并已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补交;
5.申请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需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3.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内容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阶段
本阶段工作内容:拟定公司章程、股东合作协议、拟定投资决策规则、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拟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代为办理工商注册、合规审查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二、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和募集阶段
本阶段工作内容:推荐投资者、推荐交易机会、拟定资本招募说明书、拟定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书)、拟定公司章程(如为公司制度)、出资承诺书、拟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为公司制)、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如为公司制)、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如为公司制)、拟定投资决策规则、拟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拟定有限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根据需要拟定LP代表委员会议事规则(或顾问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设计、协助参与意向LP的商谈、提供对意向LP的筛选意见、拟定委托管理协议、相关税务筹划、代为办理工商注册、设立和募集阶段的合规审查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阶段
本阶段工作内容:完善相关备案所需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为办理备案。
四、私募投资基金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本阶段工作内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提供项目筛选意见、合规审查、投资人会议见证、协助对目标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合规咨询等。
五、投资并购:
本阶段工作内容:投资结构设计、资本退出安排设计、相关税务筹划、交易程序设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向相关权益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的商业谈判、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查、就政府关系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交割。
六、退出阶段
本阶段工作内容: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论证、选择和设计、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税务筹划、相关商业谈判、就所涉及法律事项提供解决方案、为项目公司提供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退出所涉资产交割法律服务、拟定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参与退出程序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服务内容:融资策划和方案(和方式)设计、编制商业计划书、编制项目价值评估意见、协助确定交易价格、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筛选投资者、协助与资金方洽谈、签约及相关法律文件草拟审查。

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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