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

2024-05-14 02:40

1.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刑事法律援助,包括盲、聋、哑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民事法律援助,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及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免费代书和面向社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

2.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介绍

机构简介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12月,是安徽省首批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合肥市司法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职责为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9名,其中专职律师四名,职员5名,均毕业于法律院校。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现任主任是陈洋律师。

3. 合肥民间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合肥民间法律援助

4.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成就

自成立以来,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累计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00余件,其中,接受人民法院刑事指定辩护案件800余件,接受当事人申请,办理各类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近700件,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80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1000余件,开展街头义务法律咨询30场次,有效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未接到过一起受援人的举报电话、投诉信件,也没有发现过一起违法、违纪的人或事。群众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让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一个又一个进步和荣誉:1998年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1999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集体”;2001年1月荣获首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2001年3月又喜获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2001年11月,市残联授予了“全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称号;2002年4月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 称号;2004年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标兵” 称号;2005年4月荣获“合肥市2002-2004年度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2006年元月,被安徽省司法厅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二等功”; 2006年4月,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残联联合授予“全省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5.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援助,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根据案件情况,经审查核实,决定法律援助终止或完成。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6. 合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要钱吗

不收费。法律援助是为经济特殊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所有援助律师是不收费的,下面由我为你进行相关的知识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收费吗      1、不收费。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师是一个律师职位,最大的特点是无偿性。不管是广义的援助律师,还是狭义的援助律师,只要是从事了法律援助服务,都不能收取律师费用。      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2)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2)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3)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网上面还有律师长期驻留,要弄清楚自己遇到的各种法律难题,可以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7.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范围

一、 申请法律援助 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请求赔偿的; (八) 请求国家赔偿 ;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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