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2024-05-14 19:55

1. 农业企业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农业企业是不是不用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2. 2019年要交农业税是真的吗?

没有这样的说法
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以及取消征收农业税了

3. 为什么现在还要交农业税?

农业税已取消。

为什么现在还要交农业税?

4. 农业种植需要缴税吗

农业种植不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业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的包括:来自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中的农业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者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初级的农业产品,具体的范围是有国家税务局而定。
以上是免税产品,如果是单位或者个人要外销或者外购后加工销售的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征税。
具体的包括:植物类的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等,动物类的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奶类以及动物皮张等,另外,还有粮食植物油等产品,其中也有的产品是符合免税标准的,因此区分要按照用途以及等级划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 农业税是哪一年取消的?

2006年。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扩展资料:
取消的意义
1、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
2、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3、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业税

农业税是哪一年取消的?

6. 大侠们,苗木开发公司都是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多少,如何计算?谢谢了。

投创涉农产业 享受轻徭薄赋——解读国家涉农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6-9-25 来源: 编辑:Gary 


今年开春,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一件让九亿农民雀跃欢呼的大事----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此举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 

副总理回良玉,在2月22日北京召开的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上指出: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 

这对于已经、正在或将要投资开发经营农业产业的农民、商家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定心丸”。那么,深入、详尽地了解我国过去和当前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体系,对于投资经营农业者,势必会事半功倍。 

简析涉农税收政策体系 

在废止农业税前,根据1993年税制改革规定,我国共开征了24个税种。但是,如果严格按第一、二、三产业的划分,那么直接针对第一产业、农业征收的税种应该说不多。由于国家税收及其税种的设置上并非是以产业的划分为线条或界线的。因此,分析涉农税收这个问题就不能单单局限于上述四税种。因为除了这个四税种外的诸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一些税种,虽然不是明显针对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而设计,但涉及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资料,以及为农业生产供给产前、中和产后劳务和作为经营农业的公司、企业的收益等领域必然要受到国家其他税收政策参与分配和调节。从这个角度讲,就应该采取打破产业界限的分析方法,而应该把凡是国家开征的所有的只要设计“三农”的税种统统予以归纳分析。因此可以说,除了已经停征的两个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一个很少地方开征的税种(筵席税)、两个涉外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以及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4个基本不牵扯到农、林、牧、渔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几乎均触及或延伸到农业生产、农副产品以及为农业产前、中和产后提供商品、服务等诸方面、领域。它们分别是:在收益环节征收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税;属于对资源性质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特定目的性质的城市维护建设、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属于对财产和行为征税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即意味着连同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一并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至此,我国对农业或涉农行业、产业征收的税收仍然有十余个。 

废止农业税所废止了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牧业生产直接征收的税为“三税”和“两附加”。其征税基本规定如下。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有五类。分别是:(1)粮食作物收入。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2)薯类作物收入。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3)经济作物收入。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4)园艺作物收入。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2)园艺收入;(3)水产收入;(4)林木收入;(5)畜牧收入;(6)食用菌收入;(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 

一、烟叶税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 

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 

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即,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包括;(一)购销合同;(二)加工承揽合同;(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财产租赁合同;(六)货物运输合同;(七)仓储保管合同;(八)借款合同;(九)财产保险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产权转移合同;(十二)营业账簿;(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 

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 

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这也可以从下边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出来。现将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分别归纳列示如下: 

在分税种介绍之前,先把国家近期出台的几个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予以专题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指出: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一、在增值税政策规定上 

一是对农民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品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3)边销茶免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财税[2006]103号);(4)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5)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二是对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农业产品的,统统执行13%的低税率政策。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2005年起,三年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7. 现在还要交农业税收吗?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中国大陆全境铺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开始,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它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现在还要交农业税收吗?

8. 1、国有肉联厂(生猪屠宰)是否缴纳增值税? 2、生猪屠宰企业免税吗?

1、国有肉联厂(生猪屠宰)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生猪屠宰企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其他业务不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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