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办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4-05-11 02:06

1. 企业怎么办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53号令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保障金”的收取和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 因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征收机构可通过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部分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经费开支;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并加盖征收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取的“保障金”应全额解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卢湾工行鲁班办事处,帐号:238-14457539)。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将“保障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帐号:606-151005)。

  第十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使用“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季度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乡、镇、村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保障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怎么办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企业怎么办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53号令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并接受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保障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保障金”的收取和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 因亏损等原因,确需缓交或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给予缓交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的,征收机构可通过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部分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经费开支;  (五)经市财政局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并加盖征收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取的“保障金”应全额解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卢湾工行鲁班办事处,帐号:238-14457539)。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将“保障金”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帐号:606-151005)。  第十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使用“保障金”,应按规定编季度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本市乡、镇、村办企业交纳的“保障金”,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保障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 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

亲您好
申报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保障金的享受主体是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只要符合标准的企业均可享受,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摘要】
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提问】
亲您好
申报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保障金的享受主体是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只要符合标准的企业均可享受,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回答】

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申报

4. 上海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

7个的如果手续有办理,则可以抵扣,另外一个只用抵扣明年的。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24180990.10元(是不是总职工的工资总额?)


(年末单位职工总数×1.6%-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 0.6 
(说明:安排人数要求是从 1.5%-1.7%都有,有些没有  × 0.6   打六折)

(1049*0.016-7)*24180990.10/1039=227706元

5.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

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45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78045=249744元。如果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公司有1个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1)*78045=171699元。【摘要】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还请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回答】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回答】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回答】
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回答】
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45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78045=249744元。如果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公司有1个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1)*78045=171699元。【回答】
也就是说,当你招用有残疾人时,你公司的残疾人保障金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抵扣的。【回答】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

6.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怎么计算?

每个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标准
1、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费用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轻度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按2倍残疾人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3倍残疾人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暂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或者缓缴。
四、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法律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

8. 上海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多少?

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