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做税收筹划?

2024-05-05 21:19

1. 股权转让如何做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都需要交什么税?
第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转让份额各万分之5缴纳印花税。不过针对小规模企业现在有优惠,印花税是可以减半,等于双方加起来才缴纳万分之5。
第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主要针对溢价的股权转让收取的,比如说我们主要的是20万的股权,他人出资30万购买。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缴纳议价的这个10万的个税。如果他人出的是20万或者是20万元以下购买,就不需要缴个税@税筹星。

股权转让如何做税收筹划?

2.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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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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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
B,且
A、B税率同为
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
33,B为
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
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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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4.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5.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95%.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95%或者大大地低于95%,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
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方案并不能将享有的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确认为股息性所得。未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配毋庸置疑,但盈余公积的处置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一是盈余公积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二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我们采用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并给盈余公积留足法定的余额。
本方案具体操作如下:1.将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科目;
2.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300×80%),贷记“投资收益”240万元。
投资成本=1600300×80%=1840(万元);
投资转让收入=4000-(1200×80%)=304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3040-1840=120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
股息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未进行利润分配时相比,本方案节税396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多缴纳税224.4万元。
将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虽然方案一节税较多,但其操作中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而增大了难度。所以,我把方案一称为比较理想并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方法,将方案二称为比较实用的方法。
本方案利用企业获得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所得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展开筹划举例。本文首先明确了可进行纳税筹划的条件。其次,在分析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具体筹划方案,并一一分析了两个筹划方案的优劣点与操作上的难易程度,这些反映出了本文作者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
需要补充的是,在方案二中作者提到: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
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0万元。这样处理在税法上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实,这种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源自于《公司法》,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也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包括哪些方面?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二)增值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图圈红);
(三)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很久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指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转让其在公司占有的股份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益。外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在相关的税事务中是比较麻烦的.外资投资企业成本形成的原因比较多,71号文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收税的局面。由于一系列国内外的环境因素,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的问题比较麻烦,因此一定要仔细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选择,维护我国的发展利益。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6. 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怎么做?

股权转让纳税筹划需要:
1、将股权以低价转让至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
2、在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以市场价格转让至受让方
操作难点:
1、第一次低价转让被合理接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二条文中。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对低价转让虽然有明文的限制,但是条文里的标准却不是很清晰,导致各地税务局执行标准也不一样,操作难度根据当地税局来定。值得注意的是,确实有企业成功的操作了以低溢价率成功将股份转让至税负洼地,经分析,关键成功点是否能在税务机关稽查时提供合理理由并且被接受。
2、找到合适的税负洼地
很多的地方政府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不同的地方,政府扶持的产业可能不一样。有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税率低至3.5%,大大降低了税负。一般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设立的企业都喜欢以政策越高越好作为选择标准,这是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另外两个更重要的因素也是要放在考量范围内。
政策稳定性
长期来看,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设置的企业一般的话都有长期性(排除立刻要做交易的企业),所以选择一个口碑不太稳定,但是政策好作为税负洼地,会有一定的风险要企业承担。

7.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1、计算公式
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税率(与公司的估值没有关系,因为评估价是能够被操控的。)
2、股权转让的合理税务筹划
(1)将股权以低价转让至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
(2)在有税收奖励政策的地方以市场价格转让至受让方
操作难点:第一次低价转让被合理接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二条文中。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股权转让手续流程怎么走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股权转让需要登报吗
1、查阅国有资产投资方面的规定,没有规定国有股东收购股权需要公告,但是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额较大的可能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公司出于对债权人负责的角度考虑,可以在报纸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发生减资的,则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需要进行公告。
2、除国有股权转让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须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告外,其他的应该不需要公告。只需通知所有股东到场签字即可。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8.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该文件加强了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点:
(一)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本质上来说,该文件是加强征管的文件,并不是实质性规定新政策的文件,原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于今年税收形势紧张,国税总局下发了该文件,重点是规范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点将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方式产生影响,如不注意筹划,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举例说明:
张三投资A企业100万元,取得A公司的100%的股权。二年后,张三将股份转让给关联人李四,转让价格仍为100万元,转让之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150万元。则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对于平价或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参照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转让价格,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时A公司的净资产,即转让价格应不低于150万元,则张三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50-100)*20%=10万元。如转让给李四后,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则李四还需要交纳红利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以上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
为规避这一政策规定,建议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策略,仍以上例说明:
在张三准备转让A公司股权时,可先考虑让A公司分配股利50万元,张三取得股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20%=10万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降至100万元,这时候张三再转让股权,则符合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转让价格等于净资产的份额,无需再补交税款。这时候,本次转让行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比上例减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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