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2024-05-11 18:34

1. 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失业保险需要以下一些材料:1.填写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本人失业证。 3.个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4.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工作)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2. 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广州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法又如何?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方法《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从以往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采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失业人员发放现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区,也采用了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凭证,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兑现。这样做,可以减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金使用量,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是发展方向。目前一些还不具备银行代为发放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银行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发放方式,都要保证失业人员能够按期、足额地领到失业保险金。

3.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的材料: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本人的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等。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流程如下:
1、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2、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并且要在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3、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4、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5、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6、盖章。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7、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并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4.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申领失业金符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需材料:
1、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新一代身份证办理程序:
1、失业职工本人携所需材料于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
00、下午1:30--5:00)至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职工于次月15日至16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个人身份证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立新路25号)换取银行存折(节假日顺延)。未按时领取存折的,凭上述材料到江苏银行(文昌中路563号)领取。
3、失业职工应在终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待遇标准核定: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单或银行扣款记录到一楼大厅6号窗口登记报销,核报费用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放到个人失业保险金账户。
3、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核定1个月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享受期限:
1、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期不超过24个月。市直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定期限仍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文件规定,缴费每满1年核定2个月、满1年半不满2年核定3个月、满2年半不满3年的核定5个月,以此类推,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核定1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未领取不提供)及所需材料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直失业保险”窗口申领;营业执照为直系亲属持有的,须另带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登记求职从事其他职业,须一次性退回不应享受的余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5. 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材料和流程是: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6.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领取 失业保险金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 文件(原件); 2、《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3、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 缴费)证明书; 4、 居住证 复印件; 5、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原件; 6、涉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我国 社会保险 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7.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领取 失业保险金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 文件(原件); 2、《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3、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 缴费)证明书; 4、 居住证 复印件; 5、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原件; 6、涉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我国 社会保险 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

8. 办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个人身份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其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