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2024-05-10 12:09

1.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2.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还有哪种融资方式?

房地产公司合作融资,包括外资合作和内资合作。外资合作一般是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利用较好的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进行优势互补。

2、通过合资合作可以共同把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二、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

三、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3.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分析如下:
一、企业合作融资 
1、房地产公司合作融资,包括外资合作和内资合作。外资合作一般是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利用较好的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进行优势互补。
2、通过合资合作可以共同把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二、债券融资 
房地产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比较困难。
三、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少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商业银行。
四、自筹资金 
1、自筹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初始阶段的融资渠道,一般是股东追加股本金或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加以解决。
2、但当房地产价值的升高,投资规模的增大,资金周期的延长,房地产企业单靠自筹资金必然无法实现融资目标。
五、预售资金 
1、房地产预售也是当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
2、在房地产区位、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情况下,预售可以筹集到必要的建设资金。
六、信托融资 
1、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
2、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
3、在供给方法上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支持。信托独具制度优势,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银行贷款困难时,是比较好的选择之一。
七、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2、目前,在我国已经初见端倪,是一种向特定对象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然后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或企业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属于一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募集资金、投资管理的一种融资方式。
3、一般分为资金募集、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退出四个工作阶段。是当前市场上逐渐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
八、房地产证券融资    
1、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的专业化、资源的合理化。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佳途径。最常见的形式是上市。
2、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集巨额资金并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扩大规模,化解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投资者亦可分享房地产经营利润,使房地产企业主体从国有制走向股份制,有利于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3、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企业间的项目收购、土地转让等形式优化资源组合,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效益,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

扩展资料
房产市场
1、房产市场是从事房产、土地的出售、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房产包括作为居民个人消费资料的住宅,也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厂房、办公楼等。
2、所以,住宅市场属于生活资料市场的一部分,非住宅房产市场则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部分。房产也是自然商品,因而建立和发展从事房产交易的市场是经济运行的要求。
3、房产市场是房地产业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并可带动建筑业、建材工业等诸多产业发展。
4、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房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提高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房产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5、房产市场能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6、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处于主体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4. 房地产以几形式来融资?

  1,债权融资就是借债
  由开发企业向别人借贷,最常见的就是向银行贷款,实践中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企业或第三人为贷款提供担保,比如开发企业将建设项目向银行抵押作为还款的担保: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向贷款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他项权证后,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发放贷款,并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2,股权融资是指开发企业新发行股权换取新股东的资本金投入,可以将其分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
  非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方式融资相对容易,问题在于:在公司业绩或前景不好的情况下,新股东不愿意出资,而在业绩或前景好的情况下原股东又不愿意将公司的收益与别人分享;而且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股东普遍希望对公司有控股权,新股东如不能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则一般不会轻易投入资金。
  公司上市融资则可将融资渠道社会化,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募集资本,但房地产企业取得上市资格较艰难,但上市会带来诸多好处,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而且融资获得的资金几乎没有使用成本,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

  3,合作开发
  开发企业如果具有土地或其它资源,但资金实力不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引进有资金实力的合作伙伴共同对开发项目进行开发,双方共享开发的收益,共担风险。但进行合作开发之前,应对合作方、合作项目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合作开发模式,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建议在合作之初,及时聘请律师作为项目顾问,由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方案分析等专业服务,对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帮助。

  4,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将财产投资于房地产。
  自121号文件出台后,房地产信托出现了所谓的井喷现象,单是去年第四季度就发行了37个房地产信托基金,看好该种融资形式的开发企业很多。但实际上该种融资形式可能对开发企业是好形式,但对投资者还是有不小的风险,就算是第三人为信托提供充分担保,起码也存在回报过低的风险。
  当前出现房地产信托热,主要是因为银行信贷收紧而开发企业又缺乏其他融资渠道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其实国内当前的房地产信托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无论如何不会成为融资的主要途径。

  五、典当
  典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典当行提供的当金数额较小,典当期限较短,利息加上综合费相对银行的贷款利息显得较高,而典物的估价一般都严重偏低,如有别的融资途径,开发企业不会通过此种途径融资。

  6,承建企业垫资
  由于中国巨大劳动力供应量的存在,施工企业长期处于买方市场,承建企业为获得工程合同往往会有一定的垫资承诺,开发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少付、甚至不付工程费用,垫资实际上起到了为开发企业融资的作用。
  承建企业垫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加重了承建企业的资金负担,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承建企业可能拖欠材料厂商的材料款、设备款,甚至是建筑工人的工资,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故,该方式不宜提倡。

  7,按揭贷款
  从法律关系来说,商业银行对个人的商业住房贷款是银行对个人的融资,但从效果上来看,其实际上也是对开发企业的间接融资。按揭贷款,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阶段的按揭贷款,对开发企业项目的完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企业。自从121号文件出台以来,由于银行对个人按揭贷款的要求条件提高(诸如住宅需封顶、商业写字楼需竣工等),导致按揭贷款数额减少(相对),已经造成大面积的中小开发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可见该融资手段对开发企业的重要性。
  在国内,由于信用体系的缺陷以及局部房地产过热,如果经济不景气或房地产价格出现严重下挫,过度的银行按揭贷款将会干扰贷款银行与购房人,在开发企业普遍为个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情况下,在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前也会干扰开发企业。 如贷款人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则开发企业会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对此,开发企业应予以重视!

  8,其他手段
  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的融资手段,比如开发企业和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后他人可要求开发企业回购房屋,开发企业除了返还房款外,尚支付给他人一定的固定回报,从本质上来说,该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借贷,是一种违规行为。
  还有开发企业采取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由开发企业支付高额的利息,在进行该项操纵时一定要予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否则将导致刑事处罚。
  房地产行业所需要资金数额巨大,采取单一的融资手段未必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法组合。

5. 房地产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性。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因此对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政策约束和融资成本的把握,便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一般来说,房地产融资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
  内部融资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一些抵押贴现的票据,债券,可出售的经营性和存量物业,以及近期内可回收的各种款项等,包括向消费者预收购房定金等。但随着企业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外部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是从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主要满足长期投资的资金需求,包括上市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主要是房地产项目贷款,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短期的资金需求。

房地产企业融资有哪些方式

6. 房地产企业有哪些融资拿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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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地阶段:劣后投资人通过SPV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分级资金以直接或通过SPV的形式认购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注资并控股开发商为目标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这里的劣后投资人是指介入地产项目运作全阶段并以获取项目完成开发、销售后分红收益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2、拿地后(缴清土地出让金)至开发贷放款前:分级资金通过SPV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先份额,融资人-开发商以不限于现金、股权等形式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劣后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以不限于委托贷款、附加回购条件的股权投资等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
3、开发贷:底层项目满足银监会规定的“四、三、二”标准时,可直接采用信托贷款、银行贷款,只是集团下属非银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与银行贷款比较并无优势,集团内只有银行具备做开发贷的条件,但是如果融资人对用款效率、资金监管等方面有强烈需要并且能够满足这些要求,非银金融机构依然有落地开发贷项目的机会。
4、其他,不限于某一特定阶段:
(1)项目公司应付账款保理;
(2)开放商以自持或者待去化物业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财产权、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
(3)财险保单增信引入网络平台资金,通过SPV对开发商发放指定或不指定用途的贷款。
以上只是基本的交易模式,实际操作过程中因资金方的风控、合规需求或者融资人的信用水平,会对交易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7.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投资人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或运营,并通过项目公司股权增值或房地产项目销售实现收益的一种组织形式。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国内房地产金融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引入基金,或自身设立房地产基金的方式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房地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简单说就是企业将商业物业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同时回租并定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回购该物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售后回租的融资额与标的物业价值成正比,期限长,租金支付方式较灵活。
三、境外融资
境外融资包括房地产企业海外上市、海外发债,以及与外资基金合作等。境外融资对房地产企业实力的要求较高,融资成本也较高。
四、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目前乃至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导形式,属于典型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用款的前提条件较多,用款时间不长。
五、股票融资
股票融资包括上市融资和增发、配股再融资。股票融资额较大,但门槛较高,尤其是直接上市的房地产企业数量不多,股票融资在房地产业总资金来源中的比重较小。
六、债券融资
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方式筹措资金。但国家对债券发行主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债券市场规模小,债券融资比例很低,并发展缓慢。
七、房地产信托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信托融资凭借制度优势逐步被房地产业充分利用,房地产信托发行日益增多。当前实际操作中应用比较多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贷款类资金信托,这种模式与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模式类似,所不同的是资金主要依靠发行信托计划筹集;二是股权投资信托,即信托资金参股房地产企业,股份在信托期满后被溢价回购的信托模式。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8.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途径

(一)上市融资
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尤其是商业地产开发具有很大的优势。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大中型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融资。
(二)海外基金
目前外资地产基金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中国政府特别批准运作地产项目或是购买不良资产;二是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合法规避限制,在操作手段上通过回购房、买断、租约等直接或迂回方式实现资金合法流通和回收。海外基金与国内房地产企业合作的特点是集中度非常高,海外资金在中国房地产进行投资,大都选择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信誉、规模和实力要求比较高。但是,有实力的开发商相对其他企业来说有更宽泛的融资渠道,再加之海外基金比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渠道的成本高,因此,海外基金在中国房地产的影响力还十分有限。
(三)联合开发
联合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方式。联合开发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大多数开发商抱着卖完房子就走的经营思想,不可能对商业地产项目进行完善规划和长期运营,因此,容易出现开发商在时销售火爆,但他们走了以后商业城和商业街日渐萧条的现象。开发商和经营商的合作开发可以实现房地产开发期间目标和策略上的一致,减少出现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四)并购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将出现两种反差较大的情况:一方面,一些手中有土地资源而缺少开发资金成本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因筹钱无门使大量项目停建缓建,只有尽快将手中的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开发才能保证其土地不被收回;另一方面,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苦于手中无地而使项目搁浅,因此,不失时机地收购中小企业及优质地产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2003年底,中国第一只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在北京推出,代表着中国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雏形。但它并未上市交易,投资的房地产缺乏多样性,不参与房地产的开发过程等问题使我国市场以往的REITS产品与国际上真正意义上的REITS有很大不同。REITS的风险收益特征是,股本金低,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其次,收益平稳、波动性小,市场回报高,可享受税收优惠,股东收益高;同时,REITS实行专业化团队管理,有效降低了风险。
(六)房地产债券融资
发债融资对筹资企业的条件要求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很难涉足。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一些缺陷,国内房地产企业大都不采用该种融资方式。
(七)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信托产品,在房地产领股权的组合。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夹层融资作为房地产信托的一个变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直接的原因是,夹层融资可以绕开银监会212号文件规定的新发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开发商必须“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同时具备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的政策。与REITS相比,夹层融资更能解决“四证”齐全之前燃眉之急的融资问题。
(九)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十)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其商品房者发放委托贷款,并由开发商补贴一定期限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卖方信贷”。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采用对购房消费者提供贴息的方式,有利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产销售阶段的资金回笼,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时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发生债务和财务危机,可以为部分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解决融资瓶颈问题。
(十一)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3、6或9个月内还本付息,用以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灵活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无疑给目前资金域,夹层融资常指不属于抵押贷款的其他次级债或优先股常常是对不同债权和股权的组合。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夹层融资作为房地产信托的一个变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直接的原因是,夹层融资可以绕开银监会212号文件规定的新发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开发商必须“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同时具备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的政策。与REITS相比,夹层融资更能解决“四证”齐全之前燃眉之急的融资问题。
一、小产权房买卖会出现哪些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
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
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
目前,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由于所购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