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2024-05-17 14:49

1. 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ri起执行。    特此公告。【摘要】
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ri起执行。    特此公告。【回答】
拓展资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xing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bingdu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xing、数量、接受ri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回答】

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2. 关于税法中消费税问题!

答案给出的是正确的,100*0.1其实是100*1000*2*0.5/10000,你做的少了除以10000,将元换算成万元,答案是简写了;您是没有换算单位。

3. 税法问题 关于消费税及增值税

(1)  9.3  销项税:1280*100*17%=21760
                消费税:1280*100*20%+100*20*0.5=26600
(2)9.5  销项税:540*50*17%=4590
                消费税:540*50*10%=2700
(3)9.7 进项税:16000*17%=2720
               销项税:(24000+1860)/1.17*17%=3757.44
               消费税:(24000+1860)/1.17*20%+(此处应加上白酒数量的消费税,每斤0.5元,但题中未给出斤数)=4420.51
(4)9.11  进项税:1425+3400*0.13=1867
(5)9.20   销项税:(10+20+50)*25*17%=340
                   消费税:(10+20+50)*25*20%+(10+20+50)*0.5=440
 
销项税=21760+4590+3757.44+340=30447.44
进项税=2720+1867=4587
应交增值税=25860.44
应交消费税=26600+2700+4420.51+440=34160.51

税法问题 关于消费税及增值税

4. 关于消费税题目 依然急急急急急

0.93元是成本 对应比例是(1-7%) 它仅仅是成本 不含增值税
除以(1-7%)是计算出包含增值税的运费(我们不是统一用运费乘以7%计算可抵扣的额度吗?~)
这时再用0.93÷(1-7%)去乘以7才是原来运费中可抵扣的进项

5. 到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已有两年了。两年前

     (1)材料中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2)①调整消费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是针对我国一些企业、部门与行业等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现状提出并实施的。②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对消费税的调整,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引导消费行为,培养公民科学的消费观念;间接引导投资流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③调整消费税具有避免因过度消费而损害人们健康、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企业、个人节省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本题主要考查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消费税的原因、意义和作用等考点涉及的热点问题主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问题,答题时要结合时政语言。    

到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已有两年了。两年前

6. 关于消费税问题

29.25/(1+17%)是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但含消费税。80+29.25/(1+17%)是总的甲给乙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根据数学知识,:【80+29.25/(1+17%)】/(1-3%)是甲给乙的不含消费税的款项,乘以3%为计算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有,倒推的结果是3.25,一样。

7. 关于消费税问题

题目中说“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为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因为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所以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要交消费税。如果丙企业 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则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不交消费税

关于消费税问题

8. 财政部:发布《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12月3日,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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