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2024-05-12 19:37

1. 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面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草案总结了国际技术转让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术转让的普遍应遵循的原则,在国际上有较广泛的基础,因而对指导国际技术转让、建立良好的国际技术贸易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为维护我方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在技术引进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税收和用汇问题,分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涉及到关税的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和管理”

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2.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3.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等。
1、许可贸易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识性服务。
3、特许专营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4、合作生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项产品。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中的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是指一家已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通过签订特许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这是一种特许权的贸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二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4. 技术贸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无形性。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
(2)系统性。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
(3)商品属性。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
一、要技术贸易资格证才能签订技术合同吗?
签订技术合同不需要技术贸易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二、技术贸易的内容有哪些?
1)技术买卖。即技术所有权的转移,这种工业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在技术贸易中是极少见的。
2)许可证贸易。即技术使用权的转移,是指技术的输出方将某项工业产权或专用技术的使用权及相关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通过许可证合同有偿地转让给引进方的一种交易。许可贸易范围主要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组合许可等。
3)有偿技术咨询。
4)技术服务与技术协助。
5)合作开发经营。
6)国际直接投资。
7)成套工程承包。

5.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等。1、许可贸易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2、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识性服务。3、特许专营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 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4、合作生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项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6.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等。
1、许可贸易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知识性服务。
3、特许专营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 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
4、合作生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有利条件,共同生产某项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7. 国际技术贸易的采用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也比较典型和广为采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

国际技术贸易的采用方式

8.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适用的问题

1.仲裁地在英国,因此英国程序法适用。程序法包括选择适用的实体法,也就是由英国法院选择使用实体法。
2.按照英国程序法,需要知道此合同在那个国家签订的(如是电子合同,是哪一方最后接受的?)主要是针对在何国发生的交易/商业活动?
3.在确定适用法律后,英国程序法假设适用实体法与英国实体法相同。如有证据证明两国法律不同,此假设可以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