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给予什么处分

2024-05-04 19:24

1.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给予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给予什么处分

2.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3.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如何认定,处分如何把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网页链接):
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行为如何认定,处分如何把握?

4.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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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6.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的发生。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收受财物。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2)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收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如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如收受一名萍水相逢的人价值上百万的奢侈品、股权等。(3)收受的财物达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如果是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亲戚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就不符合本违纪的客观要件。(4)情节较轻。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8. 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迅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必须一律上交廉政账户,如果不上交,那么可能面临纪委的查处和党内处分严重的可能面临免职。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禁令“再升级”。

廉政账户的最初设计是,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了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后,可主动上缴,把钱存进专用账户中。这一设计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践过程中,被一些人钻了空子:比如有人只上缴受贿的“小头”,却将“大头”收入私囊,把缴款当做“挡箭牌”;有人被举报后,抢在调查前通过账户上缴礼金,试图瞒天过海……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廉政账户存在的短板也日益显露出来。湘伴君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四川、贵州、新疆、广东、湖北等多省区撤销了廉政账户。而接近湖南省纪委的小伙伴也告诉湘伴君,湖南此次撤销廉政账户,将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