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2024-05-13 23:22

1.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 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 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第十二条 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第十六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2.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山西省建立的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的一种社会保险福利制度,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3.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享受补贴每月30元;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缴的越多领的越多,最高每月可领到625元以上。若在缴费期间亡故或者领取待遇后亡故,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退给参保人合法继承人。一、缴费期限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6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到年满65周岁时核算待遇并按月发放。个人账户的钱,按不低于银行存款利息计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纳,多缴多得。三、缴费流程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流程如下:缴费人可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缴费成功后可在【我的缴费记录】里查询缴费记录。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4.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一、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5、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河北的养老保险能补交吗
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三、河北养老保险还能补交嘛
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5.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6. 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法律分析:山西养老保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是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7.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8.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是指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一、社保是在外地交了,断了几年了怎么办
社保可以异地转移。(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二、城镇职工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怎么办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三、社保转到异地如何办理
社保转到异地的办理流程是: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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