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4-05-10 06:30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2. 吉林市的副食品价格调整基金有缴纳的吗?

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征收。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10元征收。 (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定额100-300元征收。 (六)餐饮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等级,特级每月200元,二级每月100元,三级每月50元,级外的每月20元征收。 (七)出租小汽车,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 (八)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型为基础,按核定定员,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过2元征收。个体营运货车,按标准吨位,每吨位每月5元征收,1吨以下的车辆和无标准吨位的车辆,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 (九)松花湖旅游船舶征收标准按吉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松花湖船舶运价的通知》(吉市价收字〔1996〕第6号文件)执行。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二)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每人征收4000元。 (十四)宾馆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1元征收,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0.50元征收。 (十五)前十四项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月2元征收。 第四条 具体征收办法 (一)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经济协作委员会代征。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工局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我市落户人员,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时代征。 (四)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个体客货运输、营运客船,由市交通局代征。 (五)出租小汽车,由市公用事业局代征。 (六)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宾馆、招待所、旅店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其它部门,由市物价局代征。 (七)前六项以外的单位,均由市地税局代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二)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单位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第六条 申请减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填写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市价调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第七条 具体管理办法 (一)成立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下设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截留,年终节余滚动使用。 (三)基金按季征收,须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将上季基金存入市财政局专户。 (四)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可不计营业收入。 第八条 基金可由代征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的收缴和划拨工作。代征手续费按基金征收额的5%提取。代征单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原则 (一)用于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补贴。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价格连锁反映的政策性补贴。 (三)扶持副食品基地和“菜篮子”工程建设。 (四)平抑重要节日期间的价格暴涨。 (五)用于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基金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执行。 (七)基金使用应坚持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逾期30日之内不交纳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对无故不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特别是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征(代)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所在单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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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5%征收。
  (二)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企业,按照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埠建筑、装璜、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者清包工程合同的,按照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单位、办事性生产、经营机构按注册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20元征收。
  (四)外埠进入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按照每人每年60元征收。
  (五)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在每日每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固定金额征收:

  每日每床收费标准        基金征收金额         50元以下           1元          50元--100元          2元           100元以上           5元        

  (六)市区内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餐厅、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照应缴纳税额测算营业收入。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按照30元标准全年一次性征收;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车类为基准,按照核定定员每月每座位1元征收,车辆每晋升一个类别,按基准加收20%。
  (八)个体营运货车,按照标记吨位,每吨位(含一吨)每月按照8元征收;一吨以下车辆和无标记吨位的车辆,每台每月按照10元征收。
  (九)货运服务业:汽车发送业户、货物配载业户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每户每月征收金额不足200元,按200元征收;个体运输联合体(联合公司)每户每月按照500元征收;包装转运业户、仓储理货业户,每户每月按照80元征收。
  (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100元征收。
  (十一)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每户每月按照200元征收。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照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
  (十三)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人员,每人按照5000元征收。
  (十四)前十三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征收。
  凡我市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基金。第五条 基金由下列部门负责征收:
  (一)外埠进驻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二)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代征。
  (三)外埠驻长单位由市经协办代征。
  (四)市管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提价的;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行业;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及内部其他应征项目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五)市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业由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代征。
  (六)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酒家、酒吧、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由市卫生防疫站代征。
  (七)客运出租小汽车由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八)个体营运客车、货车,货运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九)“三资”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
  (十)双阳区范围内的基金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十一)前十项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基金也可以委托银行托收。银行应当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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