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24-05-09 07:51

1.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
  (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
  (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
  (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八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分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无效。
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1、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最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2、相对专业分包而言,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对劳务企业的分包活动以建设单位的同意为合法前提,一方面会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难以解决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的不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困境。法释【2004】14号有关实际施工人条款的制定也与此有重大关系。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尽管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故其应作为认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 89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招 标、投 标、开标 、评标 中标以及罚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招标和投标的规定有:一、招标1.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6.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8.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9.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0.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1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投标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3.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9.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0.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招 标、投 标、开标 、评标 中标以及罚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招标和投标的规定有:一、招标1.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6.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8.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9.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0.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1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投标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3.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9.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0.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应该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并且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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