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2024-05-10 18:06

1. 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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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治疗行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医保办设计了《住院知情同意书》、《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济南市职工职业病住院治疗申请表》、《工伤保险门诊病历》等表格和文本,各单位可下载使用,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现将各表格使用要求说明如下:1、《住院知情同意书》。该表由医院从网上下载,由经治大夫及工伤职工或家属共同填写并签字,一式两份,医院和工伤职工各留一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工伤职工身份,防止医患纠纷,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2、《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该表由企业从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之后由工伤职工持该表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康复机构(省中医二附院、省交通医院、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初步评估,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方案后,由单位经办人持该《申请表》和职工工伤《认定书》(或登记表)、《伤残鉴定表》到市医保办工伤生育处办理康复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3、《济南市职工职业病住院治疗申请表》。该表由企业从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之后由工伤职工持该表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职业病医院(省中医二附院、省职业病医院、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初步评估,院方提出治疗意见和治疗时间后,由单位经办人持该《申请表》和职工工伤《认定书》(或登记表)、《伤残鉴定表》到市医保办工伤生育处办理职业病住院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4、《济南市工伤职工目录外用药告知书》。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如使用目录外用药时,由医院从网上下载该表,并由经治大夫及工伤职工或家属共同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医院和工伤职工各留一份,防止医患纠纷,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2. 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一、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事故发生7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注明就诊日期且无诊断专用章无效)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签名、按手印、联系电话)(加班等特殊情况要书面说明)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申请待遇结算时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诊断书原件、住院治疗的诊断书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工伤职工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的姓名一致),用药明细单或用药处方加盖收费章(收费章要求字迹清晰)
(6)、各项检查项目的报告单(复印件)
(7)、治疗费的治疗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原件)
(8)、交通事故,必须出具公安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经法院判决的,要出具法院的判决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因工死亡职工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工亡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的材料
(4)供养亲属的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3. 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规范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治疗行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医保办设计了《住院知情同意书》、《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济南市职工职业病住院治疗申请表》、《工伤保险门诊病历》等表格和文本,各单位可下载使用,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现将各表格使用要求说明如下:1、《住院知情同意书》。该表由医院从网上下载,由经治大夫及工伤职工或家属共同填写并签字,一式两份,医院和工伤职工各留一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工伤职工身份,防止医患纠纷,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2、《济南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该表由企业从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之后由工伤职工持该表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康复机构(省中医二附院、省交通医院、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初步评估,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方案后,由单位经办人持该《申请表》和职工工伤《认定书》(或登记表)、《伤残鉴定表》到市医保办工伤生育处办理康复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康复治疗。3、《济南市职工职业病住院治疗申请表》。该表由企业从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之后由工伤职工持该表到其选定的一家定点职业病医院(省中医二附院、省职业病医院、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初步评估,院方提出治疗意见和治疗时间后,由单位经办人持该《申请表》和职工工伤《认定书》(或登记表)、《伤残鉴定表》到市医保办工伤生育处办理职业病住院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4、《济南市工伤职工目录外用药告知书》。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如使用目录外用药时,由医院从网上下载该表,并由经治大夫及工伤职工或家属共同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医院和工伤职工各留一份,防止医患纠纷,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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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如何报工伤保险

4. 济南工伤保险去哪里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5.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

(一)济南市 工伤保险 医疗费 1、要求: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济南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济南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济南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济南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济南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济南市工伤保险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 伤残 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济南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济南市工伤保险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济南市工伤保险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济南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工伤保险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

6. 济南工伤保险缴费的标准

缴费基数: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 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 工伤保险 费的基数。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八类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按照行业风险设定),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幅度为50%。 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济南 市〈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 发生率和 职业病 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 经营范围 ,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 工伤事故 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7.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1. 伤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 四级工伤 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2.生活 护理费 :以 济南 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5850为基数,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伤残 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工伤 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 职业病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 退休年龄 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8.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四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参战致残的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驻市辖五区的企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驻县(市)的企业,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报送由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或者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填写的,并经企业签字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遇有特殊情况,待遇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企业拒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签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认定申请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下达《工伤认定书》。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七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向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八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经鉴定达到一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发给《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对因工死亡者的供养亲属,发给《供养亲属抚恤证》。第九条 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可根据企业或者职工的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并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下简称医疗费)、市内就医路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
  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企业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1至24个月的工伤医疗期,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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