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13 08:36

1. 国家地震局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减轻地震灾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地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管理的地震科技成果范围是: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地震观测成果;地震预测预报成果;地震科技管理成果等。
  (一)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实际观测、现场考察、实验和理论研究、解决了地震科学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结果。
  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按其性质分为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发展研究成果(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等)。
  (二)地震观测成果是指在一定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某一观测项目或特定研究对象进行科学观测、记录,经过核实、整理而编辑的准确、完整、系统的地震观测报告或资料汇编(其形式可以是文字、磁盘、磁带、照片、录相、电视和电影等);准确、及时并收到了社会效益的大震速报等。
  (三)地震预测预报成果是指对国内及国外邻近地区发生的破坏性地震,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依据,并在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上基本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意见(包括对大地震后的强余震的预报);对重大的无震异常进行认真落实,并做好科学的正确判断,进而提出的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无震预报;日常监视预报的有科学价值的工作报告等。
  (四)科技管理成果主要指在科学技术管理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工作。
  (五)科技成果一般是一项科技任务全部完成后的结果。某些重大科技任务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科技任务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成果。第三条 一项科技成果通常对应一项科技任务,但综合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项目,在完成过程中可以同时或先后获得两项以上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共同协作而各自承担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科技任务也可分别取得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地震局负责管理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和重要科技成果,对其中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上报国家科委;局直属各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第五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建档、登记、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一)科技任务所取得的结果是否具备科技成果条件,必须分级进行严格的鉴定(或评审),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确认。
  鉴定(或评审)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定主持鉴定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鉴定(或评审)时应主要听取同行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意见。
  对国家直接下达的重点任务所取得的国内首创、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申请国家级鉴定。
  对于国家地震局下达的重点科技任务,凡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和重要的科技成果,由国家地震局组织鉴定。其他由各单位组织鉴定(可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主持)。
  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采取多种形式,不开规模过大的鉴定会,要注意精简节约,讲求实效。
  (二)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采取及时发表、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成果发表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组织同行评审(或鉴定)。同行评审的办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分别送审,召开评审会或由各级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凡是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者,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理论性成果应着重评价其学术水平、科学价值及国内外同行引用情况等。
  (三)对应用技术研究和发展研究成果,采取及时鉴定,尽快推广的办法。除一般采用技术鉴定会的方式外,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下达(或委托)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2、已经在生产实践中或半年以上连续使用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3、经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如计量、测试、标准等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又经半年以上实际使用并有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
  应用技术和发展研究成果应着重评价其技术指标和难度,应用价值和经济(或社会)效益,没有服务对象的技术装备不予鉴定。
  (四)对各类资料汇编、观测报告、各类图件等,及时组织出版,提供使用。一般使用一年以上再予以评审(或鉴定)。这部分成果应着重评价其质量优劣和使用价值等。
  (五)科技成果按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划分为重大、重要和一般三个类别。
  1、重大科技成果一般指:国内首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2、重要科技成果一般指: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实际应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3、一般科技成果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但其科技水平和重要程度都低于重要科技成果的其他科技成果。
  (六)提交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其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鉴定(或评审)的人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七)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或评审)后,由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发给鉴定(或评审)证书。(附表一:《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或专门的《技术鉴定证书》)该证书存入科技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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