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内容

2024-05-12 05:28

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七)质权的实现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内容

2. 如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3.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第三章 质押合同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4. 什么是公司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公司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公司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办理方法:1.公司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2. 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 怎样在银行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1、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借款人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款证申请当铺贷款时,贷款人不得发放贷款。处理存款单当铺贷款,贷款人和出租人必须签订书面当铺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租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当铺条款。
2、保证保证书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款、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存款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单本金的90%(外汇存款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纸币)购买价格折扣为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款单的当铺保证范围合理决定贷款金额,但存款单的金额必须复盖贷款的利息。存款单的当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铺存款单的期限。如果是多张存款单的当铺的话,最近的人决定贷款期限,分发的贷款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怎样在银行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6.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流程是什么

一、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二、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客户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出质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我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企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企业单位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由于单位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所以,企业贷款中,银行也将其当做质押贷款中一种抵押凭证。企业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就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就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三、单位存单质押贷款适用客户和情形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流动资金比较充足的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或临时性的资金需要。
四、企业存款质押贷款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要求有一定的存款;
2、存单期限长,但临时周转用款,如果提前支取可能有较大损失;
3、是因为项目贷款有财政贴息类的补贴,没有贷款得不到相应的补贴,采用此办法变通一下;
4、有一些项目,如国债项目等需要企业配套一些贷款,应付上面来检查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到位。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
五、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7. 如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一、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审查、审批;
(3)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
(5)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
二、存单质押贷款的概念: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三、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银行有效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原件;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五、贷款金额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六、贷款期限和利率:
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
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
七、贷款偿还:
贷款到期后,可用现金或在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如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8. 什么是公司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一、何为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
二、何为公司存单质押贷款
公司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公司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由于公司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所以,公司贷款中,银行也将其当做质押贷款中一种抵押凭证。公司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就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就是公司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在商业银行质押贷款中,股票、外汇、公司定期存单等等是作为抵押物证的。所以,公司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企业贷款中重要类型。不过,什么是公司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还是显得很陌生。
不过,在众多的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类型中,公司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涉及的最多,自然也成为比较复杂的贷款类型。因为,对于一般不熟悉相关法律与规定的企业贷款者应该寻找适合的贷款平台或找相应的贷款经纪人帮助解决,以便更安全、更便捷、更快速地通过公司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获得贷款。
三、贷款如何发放
贷款到期后,可用现金或在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展期有多久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