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产规划的意义

2024-05-10 23:03

1. 简述遗产规划的意义

1,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的时间。
2,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的效力的时间。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解释》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6,确定放弃继承权的溯及力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简述遗产规划的意义

2. 制定遗产规划的原则

一、遗产分配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      1、对遗产进行分配时,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同一继承人平等分割,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3. 关于遗产的问题

C,租赁的房屋和抚恤金都不属于遗产。

关于遗产的问题

4. 关于遗产的问题

1、如果土地权证只登记了你爷爷的名字,或你爷爷和奶奶的名字,那么这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你爷爷去世后,他有2000万元的遗产。

2、儿子和女儿都是你爷爷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2000万元在6个人中间平分。

3、如果你爷爷去世时,你父亲还在世,你对你爷爷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你不能得到任何钱。

4、不过,有可能你大伯会主张多分遗产,因为这块地多年来都是他管理,付出比较多,当然如果种树的收益全归他,那法院应该也不会多判财产给他。

5、有个疑问,这是真的吗?90年的时候可以买卖土地????

5. 关于遗产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符合法律规定,你说合同是“不平等条约”,那就不该签啊,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字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就是你们有的父亲了解并且同意合约的内容,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合约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合约写明必须经过公证,否则不能生效。所以,合约是有效的。

第二个问题,如果确实是他爷爷写的遗嘱,那应该是有效的,他爷爷有权处理自己合法的财物。不过其中有个问题哦,就是他奶奶的情况没有谈到,因为他爷爷只能处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他爷爷与他奶奶那个时候的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处理的尚不可知,这里面有个分配的问题,可能会有些小麻烦。 

啊?合约起码一式两份,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呢。不过如果他们真的改的话你们可以要求做司法鉴定,可以鉴定出来的,这个不用担心。
那么他爷爷完全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遗嘱有效。

关于遗产的问题

6. 关于遗产的若干问题

问题1: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子女是第一继承人,夫妻是第二继承人,父母是第三继承人,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则遗产由第二的夫妻或者第三的父母充当监护人的负责管理,但并不是他们可以随意取用的,相反子女是成年人,则完全由子女自行处理,同时身份第二继承人或者第三继承人也就是夫妻或者父母都可以同时提出分割遗产,但所分得的部分,是不会比第一继承人的多的

问题2:当然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丧葬费当然由子女负责,也就是有份分遗产的人都有义务负责

关于你上面说的,我给你的分析是,你舅舅的丧葬费已由民政局负责,如果有剩余的话,你哥哥的确第一继承人,当然你姥姥也可以分到一部分,但是所得的比例不会多的。

但是免费为你提供另外一条重要的消息,无论这笔丧葬费最后有没有用完,你30岁的哥哥都有义务养你80多岁的姥姥的,这种在中国的赡养法里面是有保证的,如果他不做的话,到时候可以在法院里面得到解决的

7. 关于遗产的问题

遗产的继承从您爷爷去世时已经开始了
第一,是将房子的一半先划归到奶奶的名下,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划分,与继承无关,即只有一半的房子属于遗产
第二,奶奶,四个子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其中已亡子女的孩子享有代位继承权,简单的理解就是由她来代替继承
那么,这一半房产,就应该平均分成五分
这样算下来,从总体上来看,奶奶60%,剩下的四人每人10%

那么奶奶就无权自己做主将房子作为一个整体留给孙子,她所能处分的,是自己的60%
当然,这只是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家里的人能达成一致,一致同意房子归奶奶处分,也是可以的,这就属于家务事的范畴了。

如果奶奶不立遗嘱,孙子辈的是无法继承到的。所以立遗嘱是比较好的方法,而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就是去公证过的遗嘱

当然,如果家里人一致同意的话, 也可以现在就去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这样很省事


针对您的补充
1,代位继承制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才出现的,试想如果那个儿子后于爷爷过世,就用不到什么代位继承制度了,就是在儿子先死,他的直系后代取代他的位置来进行继承
2,从法律上来见,你的奶奶没有权利处置房产,因为现在是上述的那些人对房产共同所有
我在上面曾提到过说可以直接过户,那是在其他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
未经同意径行处分,会引起家庭经济纠纷的,这恐怕也是你家里人所不愿看到的

关于遗产的问题

8. 关于遗产的问题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