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2024-05-12 10:28

1.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炎黄财经有资料显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有( ACD)。
A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且拒绝纠正
B 股本总额减至人民币5000万元
C 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D 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2. 上市公司收购所遵循的原则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所遵循的原则相比

亲亲您好,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摘要】
上市公司收购所遵循的原则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所遵循的原则相比【提问】
上市公司收购所遵循的原则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所遵循的原则相比,哪一个是前者所特有的?( ) A. 公开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公正原则D.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提问】
亲亲您好,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回答】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循的原则: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2、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回答】

3.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对目标公司股份的买卖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上市公司收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又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循的原则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
(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
(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公司收购一旦演化为经济垄断,或者有可能消减市场竞争程度时,国家必然要借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预和规范,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购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则。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效果:
(1)证券法的域内效力及规则。依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票每发生5%的增减,必须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继续购买本公司股票。
(2)证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规则。根据国外反垄断法规则,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超过一定金额的购并行为,必须在获得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才得以实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与规范。
上市公司收购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股份买卖,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股份的买卖而使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买卖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4.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您好亲,[开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摘要】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提问】
您好亲,[开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回答】
您好亲,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与收购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日后公告其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还对要约期限作了限定。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是与国外通行的收购规则是一致的【回答】
您好,根据购股权协议约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购买: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4.9%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16.1%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行权信息,后续进展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提问】
阿里巴巴收购申通大股东的收购最后时间是12月27号(上一段话是上市公司申通快递董秘的回复,请参考),同时触发了邀约收购,所以请问这个要约收购是不是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呢?但是之前阿里巴巴和申通大股东商议的最后收购时间是12月27日,含当天【提问】
您好亲,你是想什么问题呢。【回答】
请问我的问题清楚了吗?【提问】
你好亲,要约收购是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回答】
收购要约与收购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日后公告其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还对要约期限作了限定。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是与国外通行的收购规则是一致的。【提问】
不用吗?【提问】
您好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回答】

5.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亲,对方需要在12日公告其收购要约。【摘要】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提问】
亲,您好!是的。法律分析:《证券法》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回答】
您好,根据购股权协议约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购买: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4.9%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16.1%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行权信息,后续进展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提问】
亲,您好!您所发的内容时间有问题,今日是2022年12月5日哦。【回答】
阿里巴巴收购申通大股东的收购最后时间是12月27号,同时触发了邀约收购,所以请问这个要约收购是不是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呢?【提问】
亲,对方需要在12日公告其收购要约。【回答】
那个是最后的收购时间,我是想问这种情况是需要提前15天告知上市公司【提问】
最迟需要12号对吧?【提问】
亲,从收购邀约发生后含当天15天,就需要告知了。【回答】
亲,差不多是这个意思【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那如果12号之后就有可能阿里巴巴放弃收购申通快递了,对吧【提问】
亲,是的。12后还不通知就是放弃了。【回答】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6. 标题 查阅《证券法》,协议收购的条件和程序?收购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反收购风险。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⑶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7. 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投资者为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采取的在证券交易所以外向该公司所有证券持有人公开发出买入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在要约收购的过程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属于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特别加以保护。而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收购者、目标公司大股东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这三方主体,为此,多数国家主要从对收购者行为的法律规制、对目标公司管理层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平等的法律规制三个方面进行立法,从而达到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目的。在借鉴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对如何保障我国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提出了完善措施。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简要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与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保护。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与少数股东的概念,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介绍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对收购者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是我国在信息披露内容上不充分,应该要求披露所收购的证券在最近两年的最高与最低价;对采用证券支付的,在规定收购人应当提供相关证券的价值分析的同时,应当要求收购人提供证券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收购要约公告之前的15日等待期设置不合理,应取消。而且,我国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的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少数股东的信息了解,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扩大主体推定的范围,同时对“一致行动人”的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二是对要约的变更与撤销的规定不完善,对要约的变更应明确规定只能作出优于前一要约收购条件的变更。对于要约的撤销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应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原则,以利于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三是完善要约收购后续行为的规制。 第三部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行为的法律制。一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只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存在不足,如应该规定董事会如果建议股东接受或拒绝一项要约,那么董事会应阐明作出这样决定的理由,并且对董事就其自身的持股是准备接受或者拒绝收购要约要发表意向声明。二是在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的规制方面,我国涉及反收购的只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对反收购决定权与具体措施的规定都存在不明确与范围过窄的问题。应明确规定反收购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并对反收购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就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投票时,应采取类别股东投票制。 第四部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平等的法律规制。由于我国要约收购定价机制的不合理,导致强制要约制度在我国流于形式,致使少数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该将规定中要约价格是“30日内的平均价格90%”删除,设置一个最低的溢价标准,赋予少数股东享受“控制溢价”与退出公司的机会,从而保障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关于“价格平等和最高价格规则”中的“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的规定不完善,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过短,容易受人操纵,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变“6个月”为“12个月”。

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8.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