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销售的奖励制度和薪资安排

2024-05-07 21:50

1. 兼职销售的奖励制度和薪资安排

关于销售人员奖励制度的构建与操作

金珍夏等


一、项目概览


营销员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一直是人力资源系统中的一个棘手的问题。缺乏报酬与业绩挂钩的制度将无法激励销售增长。但另一方面,报酬与业绩紧密联系的制度又会产生其他许多负面效应,例如内部公平问题。该项目分析了不同公司中的销售奖励制度,以求较深入地了解营销员奖励制度的特点。


二、销售报酬概览


对销售业绩超过预定标准的营销员给予奖励和财务激励令实际销售能力最大化,是目前公司普遍采用的方法。为了竞争,目前许多公司越来越注重与消减成本、机构重整提高销售业绩相关的基于业绩的报酬制度,这是情理之中的事。


此外,销售激励计划中对报酬与业绩挂钩的日益注重也已在提高销售队伍质量和积极性计划的趋势中成为定式。这些计划的目的在于让营销员将企业及其目标视同己出。这样,将他们的报酬与其业绩更直接地挂钩,将他们看作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就显得更为合理。


1、销售报酬计划的种类


销售报酬计划一般主要取决于奖励或销售佣金,尽管会因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以烟草业为例 ,营销员的报酬全员来源于佣金收入,而在交通运输设备行业中,营销员的收入主要为较为固定的薪金。但 最为普遍的做法还是薪金加佣金。


这种销售奖励机制的依据是:传统习惯、绝大多数销售工作的无监控特点以及认为需要给予营销员奖励以激励他们的观点。薪金、佣金以及薪金加佣金的组合计划的利弊将在后面进行讨论。


2、薪金为主的报酬计划


就以薪金为主的报酬计划而言,营销员领的报酬为固定的薪金,当然,偶尔也会有奖金、销售竞赛等奖励。


直接采用薪金作为报酬的依据是:如你的主要目标是开发客户或主要从事客户服务工作,诸如为经销商的营销员制定和实施产品培训计划,或参加全国及地方性的贸易会展,则这种方法就行之有效。这类工作常见于销售技术产品的行业。这就是为什么航空和交通运输设备行业相对主要采用薪金报酬计划的原因之一。


直接基于薪金的报酬计划有以下优点:


★ 营销员预先知道自己的收入,而对雇主来,营销员费用也是固定而可预测的。


★ 使得改换推销区或修改销售定额或是重新布置营销员变得简便易行,且有助于加强营销员组织的忠诚。


★采作佣金有可能使营销员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销售额而非开发和培养长期客户上。


★有利于取得长远利益。


但其缺点在于薪金计划并不取决于业绩状况。事实上,薪金高低常常取决于工龄而非业绩,这会打击那些业绩良好的营销员的积极性。


3、佣金为主的报酬计划


佣金为主的报酬计划直接根据营销员的销售额来支付营销员报酬:报酬与业绩且只与业绩挂钩。该计划有以下优点:


★ 营销员有可能获得最高的奖励,且有利于吸引业绩优良的营销员,让他们觉得努力工作肯定会得到奖励。


★ 销售成本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与销售额成一定比例,从而降低了公司的销售固定成本。


★ 基于佣金的报酬更加于计算和理解。


但该计划也有一些缺点:


★ 营营员注重于销售额和销量大的产品;而培养忠诚客户和努力推销路差的产品则可能会被忽视。


★ 营销员间会出现很大的收入差距,这可能导致营销员认为这种报酬计划不够公平。


★ 更为严重的是会鼓励营销员忽视诸如小客户提供服务这类非销售任务。


★ 此外,效益好的时期,报酬常常很高,而萧条期报酬则非常低。


4、薪金加佣金组合报酬计划


大多数公司以薪金加佣金作为其营销员的报酬,且在大多数此类计划中,薪 金的比重往往很大。一项调查表明,最常见的组合方法是80%的底薪加20%的奖金。其次是70:30,再次为60:40的组合方法。


薪金加佣金的组合报酬计划综合了以上两种计划的优点,同时也附带了缺点。优点包括:


★ 营销员有底薪收入。


★ 公司可通过详细说明薪金所包括的服务范围对营销员的活动进行指导,同时佣金部分为卓越的业绩提供内在激励。其缺点恰恰是:


★ 薪点部分并不与业绩挂钩,因而抵销了一定的激励价值。


★该计划也显得复杂,可能会引起误解。虽然这对于简单的“薪金加佣金”计划来说可能并非存在什么问题,但大多数报酬计划却往往并非如此简单。例如,有一种“佣金加提款账户”报酬计划,其方法是基本按照佣金支付营销员报酬,但营销员可以在销售不景气期间预先使用其未来的报酬。与此类似的还有“佣金加奖金”报酬计划,同样是主要基于佣金支付营销员报酬。但他们同时还会因完成指令性任务,如销售滞销产品而得到一小笔奖金。


营销员还可能取得各种各样的特殊奖金。例如,采用几种认可奖来促进销售,如成立VIP俱乐部,其成员为总销售额前10%的营销员。VIP俱乐部在公司内部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威望。


5、配套报酬计划:目标管理(MBO)计划


该计划是针对激励营销员完成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目标,而引入销售组合报酬计划中的一项配套计划。


销售数据已经不再是评估销售业绩的唯一标准。销售评估系统中又引进了大量新的评估标准以帮助公司更有效地管理销售系统,诸如:


★市场份额增长


★销售逐年上升


★ 准确做出销售预测


★ 交易的毛利润……


目标管理报酬计划是激励营销员实现主要目标以外其他一些配套目标的一种理想工具。此外,该计划更有可能依据营销员的态度和行动而不是业绩给予奖励。因此,付出巨大努力而取得来之不易的销售增长的营销员,可以得到一定的目标管理奖励以示与销售并不十分卖力但靠运气取得销售增长的营销员之间的区别。


总之,近几年大多数公司较多采用的是组合报酬计划,通常以以下方式支付:


★固定底薪,一般为80%/70%


★与业绩挂钩的奖金,一般为20%/30%


★ 目标管理奖金,一般为10%/20%


★长期奖励,例如公司股标购买权


★ 认可计划,例如VIP俱乐部成员身份


三、激励销售队伍


1、有些人不需 管理人员给予任何特殊的指导就会竭力工作。对他们来说销售是世界最吸引人的工作。他们有远大抱负,工作积极。但大多销售代表还是需要鼓励和特殊的激励。这对于一线销售人员而言尤其突出,原因如下:


★工作的性质:销售是一种会经常 遭受挫折的工作,且常单枪匹马地工作;工作时间没有规律,经常需要离家出差;还要与其他营销员激烈竞争、要奉承客户,因而处于相对较低的地位;他们常常无权采取赢得客户所必要的行动;且有时会失去辛辛苦苦获得的大笔定单。


★人的本性:大多数人在缺乏特殊激励,诸如物质奖励或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往往不会尽全力工作。


★ 个人问题:邱吉尔·福特和沃克的研究表明,营销员只是偶尔才会全神贯注于工作。他们研究得出的基本模式如下:


激励 →付出努力→ 业绩→奖励 → 满意


这一模式说明,越是激励,人们越会努力工作。辛勤的汗水将换来更优良的业绩;业绩提高则会得到更高的奖励;奖励更高则使他们获得更大程度的满意;而满意度的提高将进一步增强奖励的作用。因此:


★销售经理必须能够令营销员相信,加倍努力 工作或是通过培训掌握更巧妙的工作方法会有助于提高销售业绩。但如果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条件或是竞争行为,则这一点的效果会差些。


就奖励而言,最有价值的体现形式是报酬,其次是职位提升、个人能力的提高及成就感。而价值最小的表现形式则是搞好关系如得到他人的尊重及获得安全感和得到认可。换言之,与表扬和获得安全感相比,通过报酬和给予提升的机会及满足其内在需求的形式,更能激励营销员努力工作。但营销员的人口结构特点表明:


★绝大多数年龄较大、工龄较长以及家庭人口较多的营销员更注重物质奖励。


★ 年轻的未婚营销员或是已婚但家庭人口少及通常受过更正规教育的营销员,更看重高层次的奖励(得到认可、搞好关系和受到尊重及取得成就感)。


2、管理销售定额


许多公司都规定其营销员应该完成的年度销售定额,其报酬常于完成定额的程度挂钩。


销售定额的制定依据是年度营销计划。公司首先进行销售预测并据此确定生产计划、员工人数和财务需要。然后编制销售预测表。销售定额要比销售预测数定得高,以鼓励销售经理和营销员尽最大努力。


3、其他激励因素


公司最常用的有以下两种:


★定期举行销售会议提供了一种社交氛围,打破了常规,使得员工能够有机会与“公司高层领导”交流,同时有助于联络感情和形成团队归属感。这样的聚会是一种重要的交流和激励手段。


★许多公司还举行销售竞赛,可以以轿车、休假、现金或表扬等形式作为奖励。销售竞赛应该为足够的营销员提供合理的获胜机会。


4、评估销售业绩


评估销售业绩在销售奖励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营销员的报告以及其他观测数据为评估各个营销员的业绩提供了原始资料。


评估销售业绩有以下几种方法:


★与过去的销售情况进行比较:一种评估方法是将营销员目前的销售业绩与其过去的销售业绩进行比较。


★客户满意度评估:越来越多的公司不仅基于产品和客户配套服务,还根据其营销员来进行客户满意的评估。公司可通过邮寄调查问卷或电话方式了解客户对营销员、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其中取得客户满意度高者可以获得公司的特殊表扬或者奖金。


★定性评估:还可评估营销员对公司、产品、客户、销售区和工作职责的了解程度。可对个性特点进行评分;销售经理可以检查员工在工作积极性或者遵守公司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任何问题。


四、销售奖励制度与当前的趋势


1、韩国与日本公司


最近,知识经济在实行机构重组的韩国公司中成为热门话题。几十年以来,韩国与日本的公司以其员工终身聘用制和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而引以为豪。员工的工龄长短要比其能力高低和业绩好坏重要得多。总经理的薪金和固定奖金必须比一般经理人员高,因为他们的工龄比一般经理人员的工龄长。


1996年,上海一间日本投资银行发生大量员工离职现象,原因在于他们对日本公司传统的薪金和奖金制度感到不满。事实表明,公司汽车司机的薪金和奖金最高,因其工龄为5年以上。而其他工龄不足5年的营销员和分析人员的薪金和固定奖金则较司机低。


这在韩国公司和中国国企中也普遍存在。但韩国《每日经济新闻报》最近一项调查表明,韩国的奖励制度出现了新趋势。人们开始认识到业绩与薪金的关系,他们更加注重知识和创新,而不是工龄和员工忠诚度,即所谓的关系。


调查显示,69.7%的人希望引入奖励制度,只有28.7%的人反对。其中较棘手的问题在于我们缺乏评估业绩的客观标准。出人意料的是,年龄较大(级别较高)的员工要比年轻员工更赞成引入奖励制度,且他们偏好员工奖励制度而不是团队奖励制度。


引进销售奖励制度存在三个障碍:缺乏评估体系、员工忠诚问题以及过去基于工龄的制度。韩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金是工作不满一年的新员工的7倍。而美国这一数据则高达165倍。


调查发现,韩国人认为美国公司的这种薪金制度合理,因为比较而言,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对其公司的贡献要大得多。


因此我们容易发现,如果有了适当的评估体系,我们就应该引进奖励制度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见表)


2、中国及其他


自1979年起,中国就开放了金融市场,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日本进出口银行于1979年在北京建立了首家外国金融代表处。到目前已经发展到544家代表处和170个分支机构或公司,位于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天津等23个城市。其中包括42家外国银行分行,7家合资银行,5家外国财务公司,8家外国保险公司和1家合资保险公司。1997年,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金融资产总额的16.2%。尤其突出的是外国银行的总资产、贷款和存款总额分别增长了27%、42%和15%。


因此,高效的销售和营销管理,业已成为他们在竞争在异常激烈的中国金融市场继续发展下去的关注焦点。


而韩国和日本公司的总部,目前正处于“大爆炸”改革时期,其海外经营机构应该引进先进的奖励制度以使公司继续生存下去,但向新制度的过度需要时间。


中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固定报酬(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制度,传统做法不允许国企员工或经理享受高工资待遇。因此,过去十年间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报酬支付方法。员工每月的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加各种补贴。其中基本工资由政府部门控制,而补贴则可由公司自定。我们发现这种固定报酬制度就决定薪金水平而言要比单纯的基本工资更行之有效。


这种固定报酬因金融部门的不同而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保险公司较低,而证券和商业银行要高得多。大多数保险公司确定的基本工资很低,固定补贴也微不足道。AIA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其营销员规定的月底薪为300元且无其它补贴。而这笔钱即便 是失业工人也可以从当政府领取到。还有平安保险公司,其规定的月底薪为800元外加200元固定补贴,与在岗生产工人的工资差不多。


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由于在专业知识和胜任工作能力方面对员工的要求更高,因而规定的固定薪金更高,每月约6000元。最近业绩比较出色的证券公司福建实业规定员工底薪为3000元,外加各种补贴2000元,其中800元为交通补贴,另加200元奖金。国泰是当地最大的一家经纪代理和投资银行,其规定的固定薪为每月4000-7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500元,总的业务补贴为1500元,住房补贴1000元到3000元。浦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规定的固定薪金为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000元,补贴2000元。


3、业绩奖金:奖励制度的另一方面


固定报酬较低的公司给予员工的业绩奖金更有吸引力。平保的业绩奖金为销售总额的1%~5%。而AIA的最低报酬虽为300元,但其业绩奖金达销售总额的40~70%!与保险公司普遍采用销售百分比奖金制度不同,证券公司和银行的奖金制度要更为适中。浦东发展银行规定,如预定销售达标,奖金封顶为1万元。国泰证券规定业绩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福建实业则更为大胆,规定业绩奖金为销售总额的5%~10%。


五、产品生命周期与奖励计划


奖励计划也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关。每种产品的生命周期均可划分为四种情况:


产品引进期:什么是产品引进期?即让消费者了解产品。在此阶段,可以调整产品价格和改进产品。产品广告和促销活动最能够影响销售量。该阶段的任何奖励计划都会有很大偏差,因为没有人能够预测产品是否能够影响销售量。如采用较高的奖金/销售量比例。而产品由于成功的广告与促销活动而出人意料地为市场所接受,则将导致公司亏损,而且也不利于将来公司奖励计划的实施。


例如,车载移动电话于70年代初期引进市场,尽管销售量越大取得的佣金就越多,但移动电话年销售量仅为1万台。直到移动电话的价格下跌了40%,其用户市场才突破600万大关。因此,在产品引进阶段,对基于销售量的奖励计划的控制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产品发展期:产品能够发展到何种程度?在这一阶段,让消费者了解产品仍然十分重要,但竞争已经显得日益激烈。随着更多的消费者知道了你的产品,他们就会把你的产品与更多的竞争产品进行比较。这加大了营销员的工作难度。他们必须劝说客户接受其产品,且产品生产成本及价格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的销售量。在这一阶段取得市场份额 的多少快慢将是决定产品市场生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公司通常基于销售量给予营销员较高的奖金。


产品成熟期:为什么选择这种产品?在此 阶段,忠诚的客户将购买该种产品。因为产品的特性已经成为他们的标准。公司的利润率不会很高。产品广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可以使你的产品仍与市场中所充斥的竞争产品区别开来。该阶段将持续下去直到出现替代产品。公司很容易就可估计出产品销售量,而且奖励手段在此阶段也达到应有的效果。


产品衰退期:产品会衰退到何种程度?即使是最愚蠢的客户也知道处于衰退期的产品比其以往任何时候都可靠。广告已经不再是吸引客户的手段。新产品将攫取和占有市场。与客户的关系成为维持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因此,业务在该阶段业称为关系营销。给营销员奖励对于延长产品的生命期显得至关重要。当然,如果已经开发出能够取得更大利润的新产品,也就无需再对这时产品进行投资。


当然,影响确定产品生命周期的因素还有很多。但良好的销售奖励计划无疑将有助于企业发展和延长产品生命期。


六、结论


公司要吸引素质精良的营销员就必须制定具有吸引力的报酬和奖励一揽子计划。营销员愿意接受收入稳定、多劳多得及基于经验和工龄合理分配报酬的制度;管理层则希望做到有效控制、经济节约和程度简单化。这就是为什么报酬和奖励计划因行业不同,甚至于在同行业内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要真正理解奖励的作用,就不能脱离雇主与员工的关系。奖励计划直接反映了管理人员对这种关系的认识。


与奖励计划相关的一写问题还包括:必须处理工作低效、收入不稳定、奖励对于生产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影响,以及奖励的部分特点和奖励计划本身常常不够明确等问题。


要使奖励与报酬计划起到激励营销员的作用,管理者须对业绩评估进行精心设计。

兼职销售的奖励制度和薪资安排

2.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与收入无关支出是包话哪些?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罚款、滞纳金等;
(2)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
(3)一些企业在成本费用中给离退休职工(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发放补助工资、发放水电补贴、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有的在成本费用中报销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
(4)一些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如烟草行业实行业务专卖专营制度,经营执法合一,烟草专卖管理面广量大,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的协查费用。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汇算清缴

3. 安顺市平坝县杨国顺治疗糖尿病的药大家吃了以后效果如何?急急!!!!

不知是怎么回事‘我老公也是买了他家的药有两个月 了第一个月吃着降糖药吃的,是正常的的,第二个月去买他说把降糖药停了就行,光吃他的就可以了, 早上空腹一直都是8.9这些他说是正常了,这几天我感觉不舒服,吃完饭都三个小时了,一侧血糖26.9吓死人, 这我老公是没什么大事及时发现,哎我好生气呀,不是说花钱是小事,人的生命危险是大事,我都不知道那些治疗好的是不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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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谁能给个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方案?急

  这有公司的两份东西 你看看有没有
  证券营销历来就有,从原来的以营业部一手靠辐射周边地区,另一手靠营业部管理层拉拢部分大客户的传统做法,开始转向主动出击,用人海战术抢占市场的营销手段。
  0 C& C# l0 L+ M4 Q$ a  a, F  ]/ I
  经历了那么多年,也一步一步看过了证券营销的内容,现在我终于站上管理的岗位来看待证券营销。但问题越来越多,业绩迟迟没有进步,现状告诉我一定有哪里做错了。0 r7 ~7 A% q; A

  日常管理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m7 A+ ?) ^& v: y) p3 u1 C
  人员素质问题是大问题,感觉自觉工作的员工比较少,定位清晰的员工比较少,很多人抱着试试看,捞一把的态度来看待这份工作,总结为职业素养不高。当然很多员工能力上本身也存在问题,导致理解新知识,新业务的能力不足,很难专业的和客户进行交流。5 m. K' P. M7 ^2 |: Z4 _( g+ z

  但核心问题是态度问题,如果员工无法自我调剂心态,让自己积极的思考,努力的工作。如果不行,该怎么做?: U* Y. w" B6 o1 e
  - u! h7 k) v& f4 j, I
  写到这里自己茫然了!招聘环节出了问题,还是日常培训出了问题,还是企业文化培训没有做好,思想统一的有问题?现在才知道经验多有用,因为你遇到问题以后不用思考直接可以参照。而目前我的问题,只有我自己可以解决。0 V1 b7 e. ]1 G1 O* o

  综合来说,还是团队日常管理上出了问题,管理抓细节果然没有错,但如何抓,抓什么这是问题。

  2,日常业务问题:9 `6 r, s! G$ b3 s- K' o, G4 h4 H1 u
  证券营销也是靠天吃饭的行业,我目前担忧的是我们没有核心的渠道和营销思路。与其说是员工没有思路,还不如说是我自己没有思路。手一摊靠小朋友们自己努力能创造多少业绩呢?+ {9 E+ o- B, F$ E7 b- Q0 o8 I7 `
  ( R0 s4 n- Z; g5 w0 v
  近期对自己超级没有信心,因为越做越累,本来很擅长的领域居然变成了软肋,真的还是假的天知道,但底气的确不如前了。该怎么做。& N. |5 S0 x! s8 e1 q/ m

  营销管理应该是自己领着一群人作业务呢?还是一个人后面坐镇指挥员工做业务呢?前者看似不像管理者呀?
  营销团队日渐重要
  在营销团队建设方面,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尝试,最具代表性的有原富有证券的“分田到户”模式、大鹏证券“投资理财顾问”模式和西南证券“三人客户组”模式等,这些模式本身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业界专家梁延夫先生提出金子塔型、外挂型等五种营销团队模型,并认为,建设经纪人团队有一点非常重要,这就是:券商应该变直接经营客户为直接经营经纪人,再由经纪人来经营客户。

  按照证券行业在国际上的发展规律看,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则是客户来源的保证,有了高绩效的经纪人团队,券商的资源优势才能够转化为生产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才有可能长久经营。这个规律也必然适应我国证券行业。

  青海证券孙李铭副总经理坦言,一个好的营销团队必须有好的营销经理,他们不但直接面对客户,而且也带领着一批人在实现公司的目标,因此,他们代表着公司连接着公司与市场,客户往往从他们身上看到公司的企业文化及公司的发展状况,来认知一个证券公司,从而确定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因此营销经理的选择与培养是企业营销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

  但假如把好的营销经理都招纳到公司里,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持,对营销经理没有激励措施,也很难保持营销经理对公司的忠诚度。为此,青海证券已为营销经理搭建了一个非常好的管理客户的平台,并一直把因使用先进的技术而节省下的成本费用补贴给营销经理,使公司形成了一整套的营销激励措施。

  团队建设有章可循
  普元软件CEO刘亚东博士建言,营销团队建设要以客户分群为基础,负责不同客户群的客户经理(目前:经纪人)提供度身定做的产品和服务给客户。Sales Leader(销售部门经理)负责客户经理的考核和管理,同时为客户服务。从整个来讲,客户经理和Sales Leader组成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把企业的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企业可以有许多定位于不同客户群的销售部门。与此处在同一级的是市场部,负责产品的促销和具体活动来协助销售和企业产品的推广。在最上层,是企业的总部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企业的销售管理、市场管理、资源管理,完成整个企业组织的战略规划和整合。“客户群——〉客户经理——〉销售部门经理——〉总经理”的组织架构为业务整合、服务整合、资源整合、管理整合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组织模型。在海外,美林、摩根斯坦利、嘉信等券商都采用这样的模型。

  对于营销队伍建设的具体方法,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监、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沈同忠认为,建立营销团队能力,一是要培训,而且要持续不断地培训,才能更新知识、发展能力;二是要开展交流活动,培养团队精神;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四是提供发展空间,增强员工的忠诚度。

  国泰君安的符学东副总裁也提出了一系列营销队伍建设的基本方法,并指出要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强大的IT支持平台。他认为未来金融市场的相互关联性会很大,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会非常复杂,对营销团队的能力要求是全方位的。这时候,就需要有科学的组织架构,以便整合公司的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并通过IT支持平台向营销团队提供支撑。只有这样,营销团队才能够真正满足高端客户综合式的金融需求。

  看来,信息系统将由后台的支持逐步走向的企业管理的前台和核心部分,在证券公司未来的业务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四:营销渠道的支持:
  1:银行渠道
  我认为目前最佳的渠道就是银行渠道,因为里面有大量的存款用户,将他们转化成基金投资者或者股票投资者,’会有相当多的机会.
  2:小区的渠道或者关系网的渠道
  此渠道存在一定的问题,小区的渠道是成本问题,关系网的渠道,有不少人是外地人,就算是本地人,有社会资源的新手虽然有一些,可以解决提些眼前的小问题,’但这种资源是有限的,短暂的.
  3:投资俱乐部渠道
  我认为目前还有一种渠道的方式,就是通过股市沙龙或者证券投资俱乐部,将一些目标客户邀请到此平台上,参加类似的专家的理财活动,让目标客户觉得此公司的专业性,来促进新手开发股民的成功概率.
  4:网络营销渠道
  如何建立证券经纪人的网络营销渠道,其实也就是通过网络,寻找到目标客户的数据库,然后将数据库分类,’有效也无效的,然后就是跟踪,促成等一系列措施.


  五:产品的支持及经纪人的收入结构:
  A:股票交易跑道及股票佣金问题.就是目前证券经纪人的主要收入.
  B:基金产品是否全面,如股票型基金,货币式基金等.也是经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C:资讯报告与个股或者行业的研究报告.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一定的资料整理等成本费用,但注明不是咨询费.
  D:证券分析软件支持.
  不是指原来一般的静态证券分析软件等,而是现代化与效率一生的大智慧 level-2等,因为大户所用的软件肯定是与中小散户用的分析软件是不一样的,比如大户的2秒钟刷新1次,而中小散户的则是10秒钟刷新1次,所以股民在做权证或者套利方面就会存在1些明显的差异.
  E:有无金融衍生产品:如融资融券等.
  我想起一句话,就是一个客户与你发生的关系次数越多,他往往就很难离开你.所以作为证券营业部或者个体的证券经纪人团队,理应在产品方面为新手多争取一些资源.
  所以,目前不少营业部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想找优秀的团队长很难找,但培养新人周期长,人力物力的成本也比较大,同时也面临着上面领导的指标压力.更大的问题是面临着给你竞争对手培养人才的危机.
  我针对上述的情况谈一下我的观点,那就是资源整合,要做整合之前,先掂量一下自己的份量,最直接的参考指标就是你的客户保证金,交易量及客户操作的平均收益率专业性等方面,我坚信,一个年收入2万的是不太可能整合月收入8万的经纪人的.所以我的建议是量力而行,’如找一些层面比自己低的人合作,’将一些小的客户归于他们服务,’咨询方面由你统一咨询.层面较低的经纪人可以做此经纪人的松散型的助理.
  而老手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空余时间找一些小的项目进行合作,如请一些成功的经纪人给新手讲解一些培训或者营销的一些细小的环节,有些朋友会想,他会进入到我的资源当中的,其中事实并不是想像的那么可怕,因为有些客户是你的,就是你的,若他经不起你朋友的吸引,说明自身的专业性就有问题.或者客户的忠诚度有问题,’更何况这些客户大都是你的准客户,并没成转户过来,然后大家找一个利益平衡点.最关键的是老的经纪人之间要经常参加如证券经纪人协作网组织的证券经纪人聚会当中来,通过我们组织的观察,来发现哪些经纪人是讲诚信,是想做事的,有一定的特长的人,经常在一起沟通交流,有了这样的基础后,老手之间的合作会更加顺畅


  一:证券经纪人的招聘渠道的问题:
  1:新手渠道:
  他们通过招聘应届毕业生的方法,招到了不少财经类的大学生,然后给他们设定一定的指标,完成后才能够得到底薪加提成.据他所言,目前大部分人是不能够适应这种市场要求,而被公司淘汰的.
  2:网站发布:
  通过在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上免费发布.
  3:专业的圈子渠道
  一般证券行业成功的证券经纪人一般是不会在人才市场上应聘的,他们往往是在当地形成一个个小圈子,他们的信息与资源保持互通.所以想找有经验的经纪人或者团队长,就应该关注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所组织的证券经纪人聚会.或者其他的金融圈子.


  :专业分析培训
  只是经过一至两天的证券分析培训,如买卖股票技巧的培训,我认为此种方式从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如何说服股民认可此理论,就要一定的证券分析基础.我个人认为要给经纪人培训,则是要从基础入手,如何看钱龙软件.大智慧软件等,技术指标,形态等.虽然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人力成本较高,但是我们有没反过来想一想这个问题,一个新手到你这工作,他很努力的工作,但是短时间内是不能产生效益的。但不能说明他不是人才,不能在今后给企业带来利润,但同时证券公司的确也无必要付出那么多的工资成本,我的理想结果,就是经纪人继续帮公司做事,但公司要给予系统化的培训.若一个人,工资又拿不到,又没有提高的机会,他是肯定会离开公司的.
  2:营销技巧培训:

  营销的技巧,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与人打交道的技巧,如何与人打交道,也是新人必须要学习的地方.
  3:礼仪培训:
  就是指衣着,行头,待人接物就像如何递接名片等要注意的地方.
  4:人生的职业规划培训,
  如何让团队长让新手做什么变成新手认为我要做什么?这并不是说,国外证券经纪人多么的流行,他们可以做到710岁等等话语,收入是多么的高,就能够管用的,而是想办法触动他们的利益神经,如目前有经纪人的收入构成解析及今后金融衍生品所带来的机会.并用数字示出来.另外经纪人的收入的特殊性,’及在客户不流失的情况下,每个月都继续享有佣金提成等收入.还有经纪人这个职业就像医生,律师越老越有市场,’经验丰富嘛.
  所以我不赞成证券公司通过两三天的培训后就让他们上岗,到外面找客户,我觉得就算这样的经纪人发现目标客户,也不一定能够将目标客户转变成实际客户.因为自身的专业性不够,另外没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在与陌生的人,特别是成功人士打交道较难,想让他们成为他们的客户更难.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短暂的培训方式是解决不了经纪人团队的实质问题.人才的合理流动才能够更好地促进证券经纪人事业的发展.

  三:可以给新手的支持有哪些,其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1:咨询力量的支持
  据我了解,’目前营业部的咨询人员做经纪人的咨询后台,在知识结构及实战大都已经不能够适应这样的市场,’所以此类人员要保持及时充电的工作.
  2:目前主要的是让证券经纪人去拉股票交易的客户.我觉得目前新手的目标客户群有两种,一是老股民,一是新股民.
  A:老的股民已经有多少的炒股经验,若炒股的收益比较好的,他们是要找一个能够给他较低佣金或者较好环境的证券公司的跑道.但是这样的股民也知道他们没有这样的权限,若是让新手直接向领导反映的话,就算将此客户成功转化,其自己的提成空间则缩小很大,或者没有佣金赚取.所以我个人不提倡价格战营销,价格战将会是最大的营销成本.
  炒得较差的则是想找到一位专家来帮他做投资咨询服务工作.而新手在自身没有实力的情况下,如何向新老客户推荐自己的证券咨询后台,如我们公司是创新类证券公司,我们的研究所有多么的厉害,我们在这两年推荐多少只大牛股,我们公司的网站在全国证券网站评比中得第几等等,来想让客户转户我觉得实际效果及不明显.因为这些硬件条件是很容易满足的,关键的是你能否在此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判断与分析.如买卖点的把握与品种的选择等.所以建设证券营业部应该给予经纪人更大咨询力量咨询与培训的支持.
  B:新的股民今后的趋势是购买基金产品或者保险理财产品.经纪人应该加强此类产品的理解,从而更好地向新的投资者进行宣传.

5.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对其罚款处罚,合法吗?新劳动法有没有相关的条文?

是不合法的,劳动法中写明不得克扣工资,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如果工资被公司克扣是可以依法申请补偿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垫江县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对其罚款处罚,合法吗?新劳动法有没有相关的条文?

6. 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违规罚款及赔偿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 在公司制度中是不是不能有扣工资的条款?

在公司制度中不能有扣工资的条款,即使有也是无效的。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条件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规定或约定?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 
三、几种情形的处理建议 
(一)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扣除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但注意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故意损坏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构成犯罪的情形,报案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 
(四)劳动者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

在公司制度中是不是不能有扣工资的条款?

8. 员工罚款直接在工资中扣除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无罚款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来行使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应员工的罚款属于克扣工资,在会计分录时应录入“应付职工薪酬”,属于企业负债。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甚至在以前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判例存在。
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无此规定也未授权单位可制定相应规定。
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