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06 05:24

1. 当前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1.会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的决策失去时效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显像管生产线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其他临时性报告。临时性披露有时往往在股东大会召开几个甚至十几个工作日之后,年报披露则一直到次年四月底,而这期间企业经营环境、经营项目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许多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也许会发生异常变化。因此会计信息披露期过长,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极为不利。
2.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传统财务报告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反映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历史的财务资料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决策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未能对未来的有关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尤其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不确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报表却无法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不确定信息。同时,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受传统会计约束,重点披露只能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对知识资本、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性资产不进行披露。这样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3.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完善,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目前,采用固定格式、固定模式的披露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种方法一般都采用三张基本报表和附表加很少的报表附注形式进行披露,没有考虑不同使用者之间的信息需求的差别和使用上的差别。至于临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则往往只发一个简单的公告,或说一些不相关的话。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公告经常这样讲:“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据此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4.会计信息披露运作很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
①  会计信息披露一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例如在公司资产重组中,机构、“庄家”对重组过程了解得清清楚楚,而小股东却一无所知,从而直接导致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备受市场关注,但证券市场一直都在不停地演绎着“黑箱”操作、套牢中小投资者的重组故事,如亿安科技事件、中科创业事件等。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充分、不对称则是导致这些事件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尽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②  会计披露虚假信息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如编造虚假利润、提供虚假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失实、虚拟资产重组等;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故意编造虚假的收购消息、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实披露;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在财务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加以区别、使用“暂不分配”或“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交易或投资项目”等类似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不规范信息披露,等等。
企业做假帐、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果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直接或间接参与,如果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格尽职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证券市场不会如此频繁地发生郑百文事件、琼民源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大案。
③  会计信息披露差错时有发生

当前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2. 如何更好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什么建议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二)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三)风险揭示原则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

3. 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性我国在引进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制很难立即与全新的证券市场相匹配,造成的后果是现联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探讨股票市场)虽然具备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发挥着基本的功能,但是该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场发展的产权制度基础没有真正形成;股票发行的规模控制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我国上市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特许性质;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证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致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经常发生,助长了证券市场风险的生成和扩散,客观上为国家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设置了种种障碍。市场监管权责不明,力度不强,执法不严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上方面:1、各级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清晰,职责权限缺乏严格的规定,有权无责,监管者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屐行职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产生腐败。2、证券监执法不力,首先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判词说服力不强;其次是执法方式不当,往往是证券市场到了“四面楚歌”无法收拾时,有关部门才挥动大棒出面干预,不能作到事先预察,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每次查处都以“压市”和“救市”而告终,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用“集中严打”的方法极不科学。

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4. 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您好,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披露信息不真实或片面,诱导投资者在投资中做出一些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价的行为 等等 我国上市公司在强制性披露上已经有很大问题 更别说自愿性披露了,上海交易所等每年好像多会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作评估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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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要性在信息披露中如何运用?

  一、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表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表示意见。因此,各国审计准则一般直接沿用了会计文献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AICPA)在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SAS No.47,Audit Risk and Materiality in Conducting an Audit)中指出,“考虑重要性是一项职业判断,审计师需要判断合理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SAS No.47认为“一些事项(不论个别还是累计)对于会计报告是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表述是重要的,而其他一些问题则是不重要的”。“在审计计划和执行过程中,审计师没有责任去合理保证能够发现不重要的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标准具体运用于审计过程的两个阶段:一是在审计计划时,重要性是审计所允许的错报或漏报的限度。这时对重要性的判断决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是错报或漏报的个别或汇总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程度。这时对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重要性判断决定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不仅运用于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而且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关键问题。重要性标准首先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重要,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义务。区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力图避免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

  美国关于重要性标准的定义首先是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陈述中体现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证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规定:“一件事项如果得以正确地表述或披露,阻止或将阻止普通投资者购买该股票,则该事项为重要事项。”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体系,在S-X规程(Regulation S-X)中将重要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重要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向证券监管机构公开报送的财务报表,还包括其他财务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盈利预测报告等)和非财务信息;重要性标准不仅影响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还体现于二级市场的临时披露义务的履行。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断仍然贯彻“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但具体方式有所差别(例如及时信息披露的可能性/重大性测试,二级市场信息披露“影响股票价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并用的二元化标准等)。但由于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不再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不论会计规则制定机构从用户需求观的会计目标出发对重要性下定义,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投资者保护观界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一致的看法,即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作为判断财务报表重要性的标准。

  三、法庭对虚假陈述重要性的认定

  财务报表的编报和审计人员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作出重要性判断是一种事前判断。事实上财务报表的某项或累计错报或漏报是否构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后产生争议时通过法庭的认定来完成。因此重要性标准关系到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和相应的民事救济和民事责任制度。具体就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的认定而言,各国的法律实践都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错报或漏报;二是错报或漏报具有重要性。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证券法颁布后的首例财务欺诈大案——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案(1962)中,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发行债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时,认为“每股收益”的高估15.3%不属于重大错误,营业净收益高估16.5%也不算重大错误,但流动资产和由此计算出的流动比率高估18.8%属于重大性错误。法官的理由是:与公司股东相比,债券持有人或未来投资者对公司资金流动状况高估的关心更甚于对公司收益的高估的关心,尤其对曾发生过资金流动困难和将面临严重营运资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法官在判案中写道,“如果正确地陈述了或透露了事实,将会导致一般的精明的投资者推迟或趋向于推迟购买本案所涉及的证券。”

  重要性判断在实践中的困难与矛盾

  尽管FASB、AICPA、SEC和法庭在重要性标准的立场完全一致,但并未解决实务中的困难和矛盾:衡量重要性以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为尺度,但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审计师和证券发行人必须在会计信息到达信息使用者之前作出重要性的判断。他们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实证研究表明,不但会计信息编制人员、审计师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证券分析师)对同一问题的重要性判断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审计师的重要性标准也不一致(Woolsey,1973;Dyer,1975;Patillo,1976)。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法庭对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的认定低于证券发行人或审计师把握的重要性标准,有关责任人就需承担重大虚假陈述的赔付责任。

  为解决重要性标准在应用中的混淆不清甚至误用滥用,最简单的办法似乎是公布一套涵盖各种情况的、定量的重要性指南。但无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是证券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种做法不可行。FASB认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准则,广收并蓄有经验人士在判别中的思考要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讨论重要性标准离不开每个企业的特定环境,不同规模、利润和经营性质的企业的重要性不同,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确立了重要性的原则规定之后,会计人员、审计师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来评估特定情形中的重要性。

  为克服既要代替财务信息使用者进行重要性判断,又要承担重要性判断不符合信息使用者期望的风险,职业界在长期实务中自发形成了一套判断重要性的便于操作的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其中以净利润的5%或10%为判断重要性的标准应用最为广泛。

  重要性标准的滥用及治理对策

  如上文讨论,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则中的重要性概念是一致的,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场界定重要性做出实质性的概括。但这种抽象定义不可能具体指导每个特定情形下的重要性判断。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数量化的经验法则便于会计和审计人员具体操作。但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对重要性的判断一旦沦为数量化的门槛,就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成为不正当会计处理并且推诿责任的护身符。重要性判断的滥用已经引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SEC前任主席莱维特发表的题为“数字游戏”的讲演(1998年9月)中呼吁遏制美国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将“滥用重要性”列于五类重点调查对象。莱维特一针见血指出,“实践中,一些公司滥用重要性原则,他们刻意在财务报表中制造一些小错误,其金额尚未超过通常可接受的重要性界限。当受到审计师或者监管者质疑时,他们会轻描淡写地说:‘不过是小疏忽而已’。若真如此,他们为何煞费苦心地出错,并将错误大小控制在重要性范围内?”

  以具体指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SAB99并不否定职业界运用具体百分比对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但强调重要性的判断必须站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立场上考虑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主要内容如下:

  1.强调了数量与性质并重的观点。SAB99列举了一些将导致数量上较小的错报或漏报在性质上达到重要性的情况,包括:(1)帮助实现预期盈余(earnings expectation)的差错;(2)改变收益趋势的差错;(3)达到扭亏为赢或者相反目的的差错;(4)重要分部或业务发生的差错;(5)违反法规的差错;(5)借以满足债务契约的差错;(5)实现管理者报酬(如股票期权)的差错;(6)隐藏非法交易的差错。

  2.要求在判断重要性时应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即使差错金额微不足道,但如果出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动机,则应该作为重大差错对待。

  3.在对待各报表项目的差错金额能否累计抵消的问题上,SEC持否定态度,认为分别各项目的错报或漏报、有关项目错报或漏报的小计、所有项目错报或漏报的汇总,要统统考虑,不应相互抵减或抵消。

  4.具体项目的重要性水平还取决于该项目能够精确计量的程度。能够精确计量的项目(例如应付账款)与存在不确定性的项目(例如或有负债)相比,可以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的程度更低。

重要性在信息披露中如何运用?

6. 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披露信息不真实或片面,诱导投资者在投资中做出一些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价的行为 等等 我国上市公司在强制性披露上已经有很大问题 更别说自愿性披露了,上海交易所等每年好像多会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作评估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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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提问】
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披露信息不真实或片面,诱导投资者在投资中做出一些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价的行为 等等 我国上市公司在强制性披露上已经有很大问题 更别说自愿性披露了,上海交易所等每年好像多会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作评估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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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披露的具体而言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信息披露的具体而言

8.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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