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2024-05-10 22:42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  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 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 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价 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 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 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 成交价=cp      cp≥bp≥sp, 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 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简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积极筹划推出期权,并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2010年4月16日,中金所已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IF1005、IF1006、IF1009、IF1012合约的挂牌基准价格为3399点。2015年,中金所正式推出了10年期国债期货和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 。董事会设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日常决策、管理、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有交易、结算、薪酬、风险控制、监察调解等专门委员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期货大厦内挂牌,成为继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之后的中国内地的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该交易所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制,这也是中国内地首家采用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股东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证监会前期任命,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任总经理。上市品种由沪深300指数期货首发登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积极筹划推出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并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如果说金融业是一国国民经济体系的皇冠,那么金融衍生品就是这只皇冠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但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却十分滞后,从新加坡、日本的人民币NDF市场到CME人民币期货的推出,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中国指数期货(CX)到新加坡交易所(SGX)近期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均不见中国金融期货的身影,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陷入腹背受敌的尴尬境地!国际定价中心一旦确立,将是比较稳固的,甚至是不可逆的,这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上百年来一直掌控全球有色金属定价权至今无法撼动中可见一斑。因此,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将为抓住金融市场定价话语权奋力一搏,令人们充满期待。

3. 证券交易规则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7)风险准备金规则(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1)提高保证金比例;(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4)暂时停止交易;(5)强制减仓;(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证券交易规则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4.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第二十四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客户。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第二十九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第三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第三十一条 买卖申报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二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第三十三条 每日结算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四章 交易业务

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7. 金融期货交易的介绍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

金融期货交易的介绍

8. 哪种期货品种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

1、沪深300股指期货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2、中证500股指期货
中证50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沪深证券市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市值公司组成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其样本空间内股票扣除沪深300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500名的股票作为中证500指数样本股。
3、上证50股指期货
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便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状况。上证50指数自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发布。其目标是建立一个成交活跃、规模较大、主要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基础的投资指数。

4、2年期国债期货
面值为2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短期国债。发行期限不高于5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1.5-2.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5、5年期国债期货

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发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6、10年期国债期货

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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