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

2024-05-09 08:45

1. 哪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也有很多,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3、期限在3年以下;
4、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二、购买公司债务的风险
第一,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第二,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面临遭受收益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的风险。
第三,再投资风险。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4%,短期债券利率13%,为减少利率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10%,就不容易找到高于10%的投资机会,还不如当期投资于长期债券,仍可以获得14%的收益,归根到底,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第四,回收性风险,具体到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一块好饽饽时常都有收回的可能,我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这就叫回收性风险。
第五,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通货膨胀期间,投资者实际利率应该是票面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若债券利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的收益率只有2%,购买力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最常出现的一种风险。

哪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

2.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有哪些?
(一)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完成发行;
3、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4、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二)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二、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具体内容?
(一)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本所其他债券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监管谈话;
4、要求限期改正;
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6、要求公开致歉;
7、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8、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10、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11、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四)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五)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1、未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2、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3、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六)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七)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分析:非公开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报送证监会核准。 因此,发行人成功发行私募公司债后,公开市场只能查询到此债项的发行人名称、承销商、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而整个过程中发行人是不需要向公开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
法律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
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
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发行人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4.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二、发行对象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5.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2、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3、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资格

6.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募集资金需要什么手续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二、员工的原始股公司上市多长时间可以买卖吗?
一般来说都有一个限售期的,这个限售期一般都是3年。3年以后,所持有的股份陆续解禁,就可以卖出了。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原始股的收益: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不上市的话,除非公司回购,或者找下家接手,这钱基本就打水漂了。公司回购和下家接手的可能基本为零。
《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 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司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公司上市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哪些

8.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有哪些

(一)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完成发行;
3、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4、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二)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一、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具体内容?
(一)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本所其他债券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监管谈话;
4、要求限期改正;
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6、要求公开致歉;
7、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8、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10、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11、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四)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五)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1、未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2、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3、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六)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七)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