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怎么写

2024-05-06 00:33

1. 私募基金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怎么写

1.法律意见书为办理入会的资料之一,已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无需再提交意见书,仅提交其他入会所需资料即可。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根据协会温馨提示,如申请机构在系统无法律意见书,入会时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般而言,以2016年2月5日为分界线,该日之后申请并已完成登记的管理人,已在登记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次入会无需再提交;该日前已经完成登记并已发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因这部分管理人当时并未被强制要求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所以本次入会需要提交入会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2.除法律意见书外,其他入会所需资料包括哪些?
(1)《申请书》(协会模板);(2)《会员登记表》(协会模板);(3)申请人基本资料;(4)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5)会员代表人基本资料;(6)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协会模板);(7)协会要求的其他。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各资料的具体要求和说明参考以下规定: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3.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4.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历史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5.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6.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题三  入会的费用情况如何?未成功入会能否退费?
(一)实务问题列示
1未批准成为会员,只是申请为什么必须同时缴纳会费?
2.提交入会申请不被通过,入会费是否退还?虽然在大众的朴素理解中,未入会成功,应当退还入会费,但最近有管理人申请入会被拒后不退还入会费的案例(不知真假)。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二)我们的理解
管理人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主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两部分,入会费及年费。入会费与会员年费不同,“入会费用于入会申请审核和行业自律管理”,申请入会即需缴纳,未通过不退费。
1.入会费:普通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2.年费:观察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私募基金购入就上买信托网www.maixintuo.cn
(六)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私募基金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怎么写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经营情况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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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是什么

什么是基金?

基金是什么

4. 什么是基金

什么是基金?

5.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成立条件和最低资本要求
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
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
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
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
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发售管理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相关人一
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就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购买了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销售基金的法人。
设立基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
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
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如果作为基金公司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且具备上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
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
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
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
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必备条件有哪些?

6.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概况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以及经营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风险资本市场是指资本市场中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通常包括三个子市场,即非正式的私人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以及专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设立的创业板市场。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指专门为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提供资金融通的市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勘查商业文化浓厚的国家,这类市场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图10-1)。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具有普通风险资本市场的属性与特征,即资本需求数额较小、风险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成长性较高等,但因资源勘查行业以及高科技、生物技术等其他高风险行业在法律属性、资本需求规模以及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信息披露特点等都各有差异,因此,风险资本市场通常会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专门的运作、监管及治理的制度环境,又有一些特殊性要求。
(二)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勘查主要由独立的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事业部或初级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联营进行。风险勘查资金主要来于自有资金、私募资金、股本资金以及少量的银行贷款。勘查起步阶段需要的资金较少,且前景不明朗,一般依靠自有资金或亲朋好友处筹集的资金进行工作,有些大型矿业公司往往也会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风险勘查。
私募发行的本质,是矿业公司把股票卖给特定的投资者获得资金,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对应,满足筹资人的不同要求,一般分为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及其他证券私募。在勘查领域,公开上市的公司毕竟只是少数。因此,私募在勘查公司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资者,在矿产勘查领域,这类特定的投资者主要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大型矿业公司以及各类私人金融资本组合、公共基金、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专营矿产勘查的筹资机构等。私募方式筹资额一般在几百万到数千万元之间。私募资金对发起人的素质、找矿思路、项目选择等都很有倾向性。私募资金投资的主体对回报的期望不同,风险投资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通常会签署协议,明确权益返还的方式。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很多公司难以通过公共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往往通过私募方式筹集资金。比如澳大利亚均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澳大利亚初级勘查公司所需要资金的60%都是通过私募方式获得的。

图10-1 矿业资本市场及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从风险勘查融资额上看,通过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资,是风险勘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股票交易所一般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为初创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有些国家的创业板市场专门设立了资源勘查公司的板块,允许勘查公司上市。这些市场的共同特点是,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源类企业,普遍没有盈利要求,同时,上市企业往往可以在主板和二板市场之间转板。
因勘查的高风险性,银行难以评估勘查企业预期的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因此,很少有银行会为勘查提供贷款。但随着勘查成果日益显露,小公司可以用其勘查成果说服银行,可能会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银行自己有专业的地质、采矿专家,开展矿产勘查开发的贷款业务。另外在有些国家,为了促进勘查融资,政府部门提供探矿者找矿借贷或矿业贷款基金。比如加拿大政府为了鼓励勘查投资,设立探矿者找矿信贷计划;探矿者找矿借贷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提供探矿权人一个野外季节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也有的国家通过政府建立矿业贷款基金的方式提供,比如美国阿拉斯加州矿业贷款基金,主要针对高级矿产勘查以及矿业开发项目。日本对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也提供借贷方面的支持。
(三)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
据统计,自2003~2008年,在全球初级矿业公司总计782亿美元的融资中,70%(546亿美元)来自股本融资,只有24%来自债务融资(186亿美元),另有5%(54亿美元)来自可转换债券,其余的1%来自其他投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等。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资源性公司日益受到主流投资界的重视,从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间,初级矿业公司的股本融资额增长了1000%,从2003年的14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58亿美元。当然,2009年因金融危机,融资额有所下降。尽管举债融资所占比重不大,但其绝对值亦大幅增长,从2003年的5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70亿美元(图10-2)。

图10-2 全球初级矿业公司资金来源结构(2003~2008年)

二、风险勘查股票融资的主要制度
因勘查公司特有的地质风险,一般投资者很难正确判断初级勘查公司潜在的价值和未来风险。为降低风险,世界上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这类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准入门槛的设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以及退市转板及出现问题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几方面。
(一)股票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初次上市要求)
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设定了上市的准入门槛,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满足上市门槛要求,达不到标准则不允许上市。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最大的特点是没有过往盈利方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对初级勘查公司矿业项目的储量及工作计划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几方面:第一,必须拥有合法的探矿权,且在其中拥有重要权益;第二,以往进行了勘查投入,并拥有维持某一时段勘查计划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第三,应拥有保有矿业权所必需的流动资金等。各交易所规定又有所不同(表10-4)。
表10-4 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五大证券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


续表


以多伦多风险交易所为例。多伦多风险交易所细分程度较高,所有上市公司被分为五类,即科技或工业类、采矿类、油气类、地产及投资类、研发类。上市公司被分为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又被分为不同的标准。每一类均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最低要求,且每个层次都提供了多个标准供拟上市的公司选择(表10-5)。企业只需达到第一或第二层次的其中任一标准的全部要求,即可申请在加拿大上市。
表10-5 多伦多风险交易所勘查公司最低/初次上市要求


交易所在考虑公司申请时,考虑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管理层。交易所会在公司业务的基础上考虑管理层的业务以及专业程度。此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要有交易所“参与机构”的保荐。如果初级勘查公司与一家资深矿业公司具有合营关系,也会对其上市产生正面影响。矿业公司的保荐人除了要满足证券交易所对所有类别公司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公司做出评价,一是由公司管理层所准备的18个月流动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计划;二是对申请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三是要对矿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律风险、矿业权保有能力、管理层经验和技术特长等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对于初级勘查公司来说,除了一般性制度约束以外,保荐人制度在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维持上市要求(持续上市要求)
维持上市要求是指上市公司为了持续上市需要达到的标准。公司要想维持上市席位,必需满足要求。维持上市席位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活动情况以及股东分配情况。以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为例,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被转板到较低层次。维持要求,主要涉及信息及时披露要求、流动资本要求、股东数目要求、净有形资产要求、市场资本化市值要求等。此外,证券交易所有持续上市要求。2010年6月14日,加拿大风险资本市场将对最低上市、每个层次的维护要求、CPC2.4政策等进行改革。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最低上市要求改为“首次上市要求”,层次维护要求更改为“持续上市要求”。
(三)信息披露中的风险控制
风险勘查公司上市后,需要承担按期报告和重大事件随时报告的义务,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是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监管的关键。为确保矿业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从事信息采集、估算、披露的主体资质,技术规范及内容,出现问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控制这类风险主要依靠两方面规制,一是对从事地质工作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对勘查报告的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矿产资源立法规范以及证券行业方面的制度进行规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是同矿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密切合作,借助行业协会会员约束制度,两方互用资源、互相承认对方规范。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勘查公司需要遵守NI43-101披露标准以及NP51-201披露标准提交有关报告。NI43-101披露标准2001年开始实施,是继一系列储量造假丑闻后,采取的应多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披露的准确性以及一体化程度,强化使用一些工业术语,同时确保正确的信息来自于正确的人。“NI43-101报告”是勘查项目的资源、地点、探矿权、环境责任、营业许可与执照、采矿前景、基础设施和历史演变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中要有勘查和采样的结果、取样方法、抽样准备情况和验证措施、资源储量的评估等。“NI43-101报告”的撰写人,必须是有关文件认可的工程师和地质学家学会的会员。
国外具有不同层次股票市场,内部各层次往往可以自由转板,对于达到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可以转板到主板上市。反之,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将转板到低层次的股票市场。这种转板可以是主动申请,也可以是强制转板。
(四)勘查公司上市的程序
勘查公司上市的一般程序是,通过证券经纪公司和咨询公司包装、评估和推荐,进入证券交易所。准予勘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达到最低上市标准,要求有独立的称职人员或采矿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进行说明,独立地质学家对地质报告签名担保。比如如果在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上市,二是反向收购,三是资金库公司(CPC)。上市前期,需要制作完备成熟的商业企划,让一位加拿大证券交易所的代表(CDNXPREP)协调预览公司的商业企划,征询行业顾问的意见,然后是安排一家成员公司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正式申请以前,需要向加拿大风险交易所提供公司基本情况方面的资料,由风险交易所确认申请公司具有申请上市的资格,给出意见书。然后寻求保荐人,准备正式申请上市文件。
三、市场经济国家推动勘查公司上市的外围制度环境
纵观世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国家或地区,除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一硬件条件以外,还包括很多软件条件,包括催生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制度条件,以及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
1.合理设置探矿权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准入门槛很低,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均有资格申请探矿权。为弥补探矿权主体良莠不齐带来的监管困难,这些国家一般要求探矿权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范围覆盖环境复垦、最低勘查承诺、履行地质资料义务等。这项制度把探矿权违约风险转嫁于其自身,使政府监管处于主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探矿权细分程度较高,根据目标矿种、探矿权主体等,探矿权有效期也不同,多则5年,少则半年。政府可以根据探矿权人履约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这就促进了探矿权人的主动履约。低门槛并非意味着工作标准的降低。在发达国家,进行各类勘查工作,需要具有各种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与我国现行制度不同的是,与这些资质人签署协议,并非探矿权申请的前置条件。另外,这类资质细分程度高、专门性强,不像我国这样整装。比如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矿业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需获得的执照或行政许可多达十几项之多。探矿权门槛以及相应制度的合理设置,使国外探矿权市场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找矿人,探矿是职业找矿人而非资本家的乐园。两者各得其所。
2.高水平的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勘查企业的风险,对勘查企业的融资能力有很大影响。国外普遍注重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服务,这种重视主要体现在几方面:第一,通过增加或保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稳定投入,获取更新地学信息,改善提供地学信息服务的方式,提高地质资料水平和挖掘程度;第二,通过严格立法与执法,确保矿业权人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最终的公益性;第三,通过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第四,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根据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统计,基础调查投入对勘查投资的乘数效应通常在1∶6左右。
3.灵活便捷的探矿权转让及交易
风险勘查准入和退出制度,是风险勘查资本进入和退出的前提,而风险勘查的准入和退出,又取决于矿业法对探矿权转让及交易的控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的矿业国家,探矿权转让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对象灵活,可为探矿权本身,亦可是企业权益,可全部转让,亦可部分转让;第二,只要受让方同意承担转让方的义务就可以转让,不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矿业权交易灵活,附着的资本才能灵活。
4.促进勘查投融资的特别优惠制度
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对风险勘查制定有财政、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的鼓励措施(表10-6)。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针对草根勘查者的补贴制度、计税时,可以超额抵扣勘查投入、全部通过股票制度等,对于勘查投资给予特别的优惠,降低勘查成本,进而增加了勘查投资的吸引力。为企业在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上获得社会资本奠定了基础。一些国家还采用小公司特别政策,培育小公司的发展。
表10-6 政府为促进矿产勘查融资采取的支持措施


(二)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由资金需求主体、投资主体、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组成。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发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成功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成功的矿业融资,除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矿业公司自身的努力之外,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有效率的金融中介在矿业融资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上市业务或借贷业务,这本身就说明了项目的可靠性。有经验的地质和采矿技术专家。在加拿大多伦多,有200多个从事矿业股票分析的分析师,平均每一个多伦多的矿业股票就有3个分析师。
四、我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及建议
(一)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中国目前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基金(私募基金)投入、场外股权交易(OTC)等,其中以前两者为主。2009年,中国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总额为277亿元,其中90%左右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在全部投入中,社会资金投入占67%。而社会资金部分,主要为企业自筹资金。同期全球固体矿产勘查预算为73.2亿美元。一方面,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容量;另一方面,政府在风险勘查投资中所占的份额仍显过高。
(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制度障碍
中国证券交易所虽然设立了创业板市场,但因有赢利方面要求,勘查公司不可能上市融资。另外,我国目前勘查主体以国有地勘单位为主,而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市场融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即便允许勘查公司上市,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资格。
矿业权制度方面,我国探矿权招拍挂方式出让、同西方国家相比探矿权的高门槛、探矿权转让交易的限制等,使探矿权准入退出存在制度障碍。资源储量估算和会计制度,同国际矿业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存在对话困难。另外,勘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在鼓励勘查投入方面,税收制度还有待挖掘;公益性地质调查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尚有待完善。
(三)建立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中国风险勘查股票交易市场
中国很多风险勘查公司境外上市,致使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咨询机构深度介入中国矿产资源领域事宜。这种做法在使中国失去资本市场机会的同时,也使中国的资源及相关信息面临泄密风险。中国苦心经营的境外资源资本控制以及资源安全问题,将会随着中国公司的境外上市而变得透明。资本逐利的本性,使中国境内出现了风险勘查基金、场外交易等,这些资本必然要求退出渠道。目前的资本市场层次上的断层,必将抑制和约束已有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中国矿业的发展。如果能够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反过来又会推动地勘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带动全社会对风险勘查的逐渐认同。
市场可以培养,勘查的商业文化亦如此。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史,都是在不断的储量造假和不断的修正完善中循环上升的。
建议在创业板中,设置资源板块,允许那些拥有较优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包括拥有海外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企业上市融资。针对勘查行业特点,将目前的盈利要求改为盈利计划的要求,净资产要求转化为对勘查公司拥有的资源/储量方面的要求。根据地勘行业特点,凡拥有优质探矿权,储量达到探明级别并已达中型规模,拥有1500万元自有资本作为首期勘查投入的,可在创业板上市。
2.在矿产资源立法中,建立相关制度,与资本市场衔接
应该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立法的有利时机,设立相关条款,创造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条件。我国矿产资源法一般为每十几年一个修改周期,如果不能在本次修改矿产资源法中,考虑在矿业权制度设计中,为将来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奠定基础的问题,将会错过又一轮周期。建议修法中通过下面几方面的修改,创造同资本市场衔接的条件。第一,降低探矿权门槛,允许自然人申请探矿权,不允许事业单位法人拥有探矿权。事业法人要想成为矿业权人,必须首先转制为企业。中国目前勘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事业体制地勘单位造成的。第二,允许探矿权共有,允许探矿权部分转让,将股权转让纳入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改革探矿权转让条件,只要受让人承诺实现转让人的义务,就可以转让。第四,建立和强化勘查区块退出制度,包括区块强制退出制度、义务退出制度和自愿退出制度。第五,强化地质资料报告的内容,尤其强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
3.资源/储量估算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矿业是一个全球化的行业,在国际惯例取舍方面,中国能够选择的道路,要么是引领国际惯例,要么是适应国际惯例。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及估算制度以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就上市而言,一个代表实物量,一个代表价值量,是矿业企业的核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都在多年的发展中,殊途同归,采取了几乎相同的制度。而中国目前仍然游离于外,这一切已经约束了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引进来,需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与之相配套的,需要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明确注册地质师的法律责任。
4.政府应给予充分的参与和扶持
建议针对勘查特性,设置有针对性的勘查投入财政补贴、勘查投资税收抵免、风险勘查金融体系。

7. 怎么通过QQ推广私募基金

证监会携手央行强化监管,私募基金范围进一步拓展。  
  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小组组长刘健钧此前担任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  
  看点:  
  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 
  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昊 刘明
 
  近日,中国基金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文称“国务院版”《条例》)征询各界意见。
  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版”《条例》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小组组长正是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一职调任的刘健钧。刘被视为证监会与发改委协调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的“润滑剂”,几个月前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报13个部委征求意见。
  业界认为,征求意见的时间或会很长,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中国基金报记者独家获得的这份“国务院版”《条例》,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并再次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主导地位。此外,与去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务院版”《条例》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私募行业的正规化发展也在日前获得了重大突破。随着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机构注册备案工作已经开始,目前有超过2000家私募机构通过中基协登记系统提交资料,中基协已经向其中的100家颁发了登记证书。
 
  综合监管
  与央行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定期将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和统计监测等情况”通报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发现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投资政策的,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此外,证监会和央行将“建立私募基金风险提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版”《条例》再次强调了证监会的监管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事实上,去年六七月间中央编制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就已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并成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依据。
  一直以来,国内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证监会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那么,证监会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到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格局容易导致监管责任模糊,特别是近些年各种跨业创新金融产品涌现,综合监管是大势所趋。
  在“国务院版”《条例》的监管章节里,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也引人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将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公告重大失信信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完整定义
  私募基金添投资标的
 
  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范畴,即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将投资于一级市场的私募挡在门外,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归属问题也被广泛热议。
  “国务院版”《条例》则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仅延续新《基金法》规定,并没有对私募基金定义进行完整表述。“国务院版”《条例》明确指出,“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业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及其他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增加了“企业股权”一项。同时,“国务院版”《条例》还新增一章专门界定了创业投资基金,即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范围。
 
  登记备案
  适度监管之“度”惹争议
 
  未来私募机构或许需要获得“许可”之后才能运行。在“国务院版”《条例》“登记备案”一章中,明确指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此外,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而在证监会《征求意见稿》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这些条件包括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规模累积在1亿以上、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对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一位参与“国务院版”《条例》意见征求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欧美各国对私募机构的要求主要是自律,因为毕竟私募不涉及公众利益,投资者也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因此不需要登记注册和披露信息;之前国内对私募行业也一直采取区别于公募基金的适度监管原则,如果不论规模大小一律都需要登记或者备案,也会给基金业协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很难顺利推行。
  证监会《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版”《条例》都规定,未向基金行业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募资规范
  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国务院版”《条例》第三章“资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推广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虽然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私募业内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高于目前传统信托通道的阳光私募。深圳一位信托人士表示,此前阳光私募都是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身份管理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不高,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只要求“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而且并未严格执行,甚至有投资者集资购买信托产品的情形。
  根据近期基金业协会的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低,“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即可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规范 严禁老鼠仓
 
  私募纳入监管后有望告别灰色地带,此前通过信托发行的阳光私募存在同门产品业绩差异较大、“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多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国务院版”《条例》第四章“投资运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投资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
        虽然在《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有了严格的内控体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规范从业人员投资的行为,甚至纠结于是否要备案、备案是否会影响从业人员炒股等。
  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经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国务院版”《条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要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未来无论是独立发行的私募产品,还是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等发行的基金,都将作为私募机构而适用于相关处罚条例,这将极大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在“国务院版”《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处罚措施由六条增加到八条,处罚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此前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而在“国务院版”《条例》中则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就未充分揭示风险并误导购买、投资者人数超过规定、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况作出相关处罚依据,情节严重还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怎么通过QQ推广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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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不了张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