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于股东手中?

2024-05-04 12:11

1. 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于股东手中?

没有这样的说法。“股票”是在公司上市之后才有的。中国公司股票一般分为上交所股票和深交所股票。公司刚成立之时,不可能上市,也没有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的背后都会有一家上市公司。

公司成立前1日把股票交于股东手中?

2. 股东为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否属于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属于发起人。发起人是公司的创办人,见证公司从未设立到已设立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于设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发起人有什么意义,只有发起人有合伙人吗?
有发起人。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要有公司的发起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所谓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是筹备公司设立的人,但并非所有的筹备人都是发起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做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你好!合法。
   贵公司的股东会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及贵公司的《章程》的关于股东会召集、主持和决议产生的规定进行,即是合法的,形成的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问题的答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的有效性,首先在于股东大会是否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其次是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影响股东大会的依法召开和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 先有公司还是先有股东大会

先有公司还是先有股东大会,可以从公司成立的顺序判断。
公司未成立,只有发起人,发起人首先申请名称核准,开始筹备工作,召开发起人会议,产生了公司章程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经理,经理提名产生经理管理人员,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产生一批文件,股东再投入资金,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再到工商机关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就是公司成立日期。如此看来,股东在前,公司在后。
供参考。

5.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发起人吗

不一定的。
在公司设立阶段,没有股东存在,而只有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就变成了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当然,发起人要变成股东,必须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时发起人还必须在设立阶段筹备设立过该公司的、认过股、缴纳了出资,还共同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发起人吗

6.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否属于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发起人。公司成立之后再加入的股东当然就不是发起人。
一、公司缺陷的设立是什么意思
公司缺陷的设立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公司缺陷的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主观缺陷。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的原因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是不真实的;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意思表示;
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设立违反法律条件和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发起人或者股东不足或者超过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录缺失或者违法的事项;发起人不认可或者支付足够的出资;公司组织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有下列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哪些
公司设立时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有:
1.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
2.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
3.公司设立的严格准则制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的严格审批制度;
4.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
5.发起人责任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7. 公司成立股东没有实际交付股权没有实际交付没有到交付时间股权能被执行吗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摘要】
公司成立股东没有实际交付股权没有实际交付没有到交付时间股权能被执行吗【提问】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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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成立股东没有实际交付股权没有实际交付没有到交付时间股权能被执行吗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可要求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追加该原股东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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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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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追加该原股东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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