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024-05-07 01:58

1. 请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一、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二、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3、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拓展资料: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同时废止。

请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 请问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3. 水利建设基金的免缴范围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水利建设基金的免缴范围

4.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有哪些??

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二、征收的标准: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3、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5.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自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6.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7.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8.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2022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0.5‰进行征收)。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含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暂停征收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综〔2015〕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发布;2021年已缴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库。四、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除外)可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填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为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等),税务机关将对享受优惠情况适时开展后续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