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称为医务人员

2024-05-06 09:34

1. 哪些人称为医务人员

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英文译为a medical personnel; a public health worker,   
该界定应注意两个方面:
(1)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

哪些人称为医务人员

2. 医务人员包括哪些人?

医务人员包括如下人员:
1、中医师
2、西医师
3、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
4、护师
5、中药师
6、西药师

7、检验师
8、其他技师
9、中医士
10、西医士
11、护士
12、助产士
13、中药剂士
14、西药剂士
15、检验士
16、其他技士
17、其他中医
18、护理员
19、中药剂员
20、西药剂员
21、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3. 医务人员包括哪些

医务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一、医务人员受贿怎么处罚?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二、医疗人员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受贿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医务人员包括哪些

4. 医务人员包括哪些人?

亲亲,您好!医务人员包括如下人员:1、中医师2、西医师3、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4、护师5、中药师6、西药师7、检验师8、其他技师9、中医士10、西医士11、护士12、助产士13、中药剂士14、西药剂士15、检验士16、其他技士17、其他中医18、护理员19、中药剂员20、西药剂员21、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摘要】
医务人员包括哪些人?【提问】
亲亲,您好!医务人员包括如下人员:1、中医师2、西医师3、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4、护师5、中药师6、西药师7、检验师8、其他技师9、中医士10、西医士11、护士12、助产士13、中药剂士14、西药剂士15、检验士16、其他技士17、其他中医18、护理员19、中药剂员20、西药剂员21、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回答】

5. 医务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医务人员的权利: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得以行使的权利和应享有的利益。
(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务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6. 哪些人属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包括如下人员:
1、中医师
2、西医师
3、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
4、护师
5、中药师
6、西药师

7、检验师
8、其他技师
9、中医士
10、西医士
11、护士
12、助产士
13、中药剂士
14、西药剂士
15、检验士
16、其他技士
17、其他中医
18、护理员
19、中药剂员
20、西药剂员
21、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7. 医护人员是指哪些人

医护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该界定应注意两个方面:
(1)医务人员应当是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只有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才能成为医务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护理医疗活动。
依业务性质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种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
(2)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
(3)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技术人员)。
依医疗卫生机构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
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一、医务人员作伪证的情形有哪些
1、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书:
(1)出具“有病”的证明,成了从事第二职业经商下海者的“通行证”,既可在外挣大钱,捞外块,又保住了铁饭碗所带来的各种优惠待遇。将头胎子女戴目残疾、痴呆等帽子,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坏计划生育的“遮雨伞”。犯罪后伪装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医的护身符。
(2)出具“健康”证明,虽疾病缠身或患有某种传染病,却可以为自己升迁、招工、当兵等铺平道路。
(3)任意提高或降低伤情等级,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经济赔偿或重判轻判对方增加筹码。
2、伪造或篡改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3、编写假检查结果:
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4、提供假住院证明:
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根本没住院。有的病人没有住院但通过各种关系获得住院证明。如保外应锋,实际是在外继续胡作非为,逃避牢狱之苦。
5、多开报销票据:
住院所花的医药经费在某种程度上讲同伤情程度有内在的联系,所共费用越多,说明伤情越重,多开报销票据,既可获取高额赔偿,又因自己伤情提高而重判对方。

医护人员是指哪些人

8. 属于医务人员的权利的是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