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0 10:53

1. 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证券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与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机构是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或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的组织。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是深圳证券经营机构和组织的主管机关、证券经营机构和组织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
  证券机构须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设立自律性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 设立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法人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五条 设立证券经营法人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出资组建。第六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证券投资基金不少于三千万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少于一百万元)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经营法人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董事、监事、经理人业务简历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资格证明;
  六、内部管理规章;
  七、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八条 证券经营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以及证券交易代办点等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设置与证券业务相关的组织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九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经营法人机构申请设置分支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四、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时须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筹建方案;
  三、内部管理办法;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五、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资格证明;
  六、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代办点是证券经营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利用现有营业场地和人员代办证券业务的场所。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经营机构本身必须具有相当规模的证券交易量,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管理水平;
  二、具有合格的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五十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四、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备;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的证券经营机构须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签定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业务代理协议(包括代理方式、资金拨付方式、证券的调运和保管、代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代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代理协议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代办点后方可生效,修改协议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筹建方案;
  四、内部管理规章;
  五、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第十三条 设置在宝安县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代办点,以及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在报主管机关文件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宝安县支行签具审核意见。变更时亦同。第十四条 证券商及证券交易代办点的人员、场所、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对外营业厅的使用面积;
  (1)证券公司三百平方米以上;
  (2)证券交易营业部二百平方米以上;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
  (4)证券交易代办点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
  (1)符合银行业管理的安全要求;
  (2)齐备的电脑装置,如买卖盘传递设备,股票行情电动揭示牌及其他辅助行情揭示设备;
  (3)录音电话两台以上(代办点减半),其中在交易所有席位的机构,应配置热线电话一部;
  (4)传真机一台;
  (5)汽车一辆;
  (6)公告栏:张贴政府和主管机关的法规告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公告和有关消息;
  (7)资料陈列柜:向客户提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的有关资料;
  (8)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设备。
  三、从业人员数量:
  (1)证券公司(包括总部)三十人以上;
  (2)证券交易营业部二十人以上;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十二人以上;
  (4)证券交易代办点(包括专营债券业务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八人以上。
  四、从业人员构成:
  有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二年以上的证券或金融工作经验的大学本科经济类毕业生,或具有相当于经济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或金融工作经验的大、中专经济类毕业生,或具有相当于助理经济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证券经营机构的岗位设置:
  (1)专职财务人员不少于二人;
  (2)出市代表不少于二人,清算员不少于一人;
  (3)柜台业务人员不少于八人;
  (4)内部管理人员不少于一个;
  (5)合格的保安人员若干人。

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 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稳定我市证券市场,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为了管理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调节基金性质
  建立调节基金,是了为在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非常时期,平抑股价,防止大起大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和使用。调节基金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并分担风险和收益。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证券交易时依率征收的印花税。
  二、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现价段暂按5%执行。
  三、调节基金专户储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经市政府或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拨入的其他资金。第四条 调节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属印花税投入的,由税务部门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作单项统计,每月终后五天内报财政局,财政局按征收数额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二、属上市公司溢价发行中投入的,由总承销商按批准比例计提,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三、属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资金拨入的由财政局根据有关资料作增加调节基金的帐务处理。第五条 调节基金的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市监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组成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并定期向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情况。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
  当股票市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时,由市证券交易所牵头的专家小组提出介入的书面建议,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具体介入报告,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财政局按批准内容和金额办理具体业务。第七条 调节基金的运作
  一、调节基金进出交易市场时,由财政局委托证券商代理。
  二、代理证券商按财政局委托的交易证券种类、价格、数量及时办理进出手续。
  三、代理商应代保管所购入的证券,并对有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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