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24-05-18 07:20

1.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审计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 河南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保卫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二)法规处。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辖市和扩权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四)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七)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省级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八)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省辖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不含派出审计处审计的范围)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定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河南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省辖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三)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 河南省审计厅的工作动态

省科技厅积极落实省政府招商银行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2012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招商银行签署了支持科技创新战略合作协议,实施“千鹰展翼”计划,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实施半年来,省科技厅会同招商银行,采取多项措施,助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千鹰展翼”,快速发展。一是设立“千鹰展翼”专业支行。在专业化运营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能力较强、专业素质较高的一线经营机构成立专业支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目前已确认郑州市东风路支行和紫荆山路支行及洛阳分行营业部3家支行为“千鹰展翼”专业支行。二是建立“千鹰展翼”企业库。将上市后备企业、高新区内企业、科技项目扶持企业纳入“千鹰展翼库”进行培育。对于入库的企业,给予个性化金融服务,对于拟上市企业提供全程资本对接服务。目前,已经筛选培育入库企业196家,授信额度近30亿元。三是积极授信高新区科技企业发展。已在我省5个国家级高新区授信企业123家、授信金额99亿元。四是举办第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积极主办“第二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暨第五届‘国家大学科技园杯’科技创新大赛”,广泛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对进入复赛的100个科技创新项目,招商银行将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支持。

河南省审计厅的工作动态

4. 河南省审计厅的审计权限

省审计厅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调查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厅有关领导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五)采取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审计厅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厅有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厅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通报和公布权。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11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四条 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同级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的情况;

  (二)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交利润、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的上解资金、向下一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上一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本级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收入的上缴和预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情况;

  (七)地方金库、组织预算执行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八)预备费和机动财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况;

  (九)省长、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做好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政府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本级政府财政向上一级政府财政解缴财政收入的情况。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本级政府财政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于第一季度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各部门年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

  (四)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总结,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订的有关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下达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规定、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11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