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2024-05-17 16:32

1.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实行现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并与个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第八条 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财物、票证管理制度;
  (二)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四)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六)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七)人员、物资出入门检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第三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九条 单位应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现金、物资、人员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滞留超限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主管财务或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取放时要随时开启、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交接钥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
  存放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房屋应安全牢固,门要包铁皮并安装安全锁,窗安铁护栏,并安装报警器。
  非财会部门存放的临时款项,数额较大时,须送财会或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取送现金必须使用报警安全包,并不得少于二人,超过五千元要有一名男同志,万元以上要派专车,数额巨大的要由保卫人员陪护。第十一条 仓库、货场、料场等重要场地,人员出入要登记,物资要定期检验,并指定人员值班、巡逻、看护。重要、大型仓库要有保护设施,露天仓库、货物必须设置围墙或围栏,并设专人看护。物资应及时收仓入库,不得乱堆乱放。第十二条 施工(安装)用的各种机具,每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点,凡能入库的都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必须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或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在生产中使用的稀有贵重金属须指定专人管理,对稀有贵重重金属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和废液等须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入库保管,并按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其他部门自行处理。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2. 吉林市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实行现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并与个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第八条 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财物、票证管理制度;
  (二)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四)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六)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七)人员、物资出入门检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第三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九条 单位应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现金、物资、人员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滞留超限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主管财务或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取放时要随时开启、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交接钥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
  存放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房屋应安全牢固,门要包铁皮并安装安全锁,窗安铁护栏,并安装报警器。
  非财会部门存放的临时款项,数额较大时,须送财会或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取送现金必须使用报警安全包,并不得少于二人,超过五千元要有一名男同志,万元以上要派专车,数额巨大的要由保卫人员陪护。第十一条 仓库、货场、料场等重要场地,人员出入要登记,物资要定期检验,并指定人员值班、巡逻、看护。重要、大型仓库要有保护设施,露天仓库、货物必须设置围墙或围栏,并设专人看护。物资应及时收仓入库,不得乱堆乱放。第十二条 施工(安装)用的各种机具,每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点,凡能入库的都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必须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或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在生产中使用的稀有贵重金属须指定专人管理,对稀有贵重重金属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和废液等须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入库保管,并按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其它部门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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