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2024-05-12 05:2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扩展资料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昌县将赵守帅抓获,将其带往河南羁押,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被新乡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新乡市中院在判决中称,农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简称“新乡一拖”)订购各种型号拖拉机142台,但收到货后,仍有76万余元货款未向拖拉机厂付款。农牧公司与新乡一拖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还欠有银行贷款。
判决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 -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2. 《刑法》第245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扩展资料:
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5. 刑法第223条司法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认定本罪应该注意:第一,要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开来。前者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后者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第二,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后者无罪过,不应负刑事责任。第三,要把本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区别开来。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则对这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自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23条司法解释

6. 刑法第225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法第225条对违法经济市场经营的情况较轻的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办案机关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罚金。对这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刑法第225条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二、缓刑适用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两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两年之后不用继续服刑,如果自判决生效日起两年之内累犯或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缓刑服刑规定的要履行完一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只要判缓刑的之后一定要多注意,遵纪守法的才可以免除牢狱之苦。      如这类犯罪人员案件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员具有坦白、自首、悔过的,我国的办案机关和相关的检察部门,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的缓刑或是减刑处理。保护这类违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的合法秩序。

7. 刑法223条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所谓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2、“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 3、“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 4、“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例如责任事故中的犯罪和其他过失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犯罪的法定刑,与反革命及重大刑事犯罪相比一般要轻些;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还可以宣判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犯罪问题,刑法都严禁采用私行拘禁、非法搜查、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去解决,而强调必须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通过上述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打击敌人,发挥自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223条最新司法解释

8. 刑法第223条司法解释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