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题

2024-05-16 04:58

1. 商法简答题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法简答题

2. 一个商法选择题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海上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6�8法。商�6�8“同一海上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6�8,�6�8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6�8法。商�6�8必须“遭遇共同危险”�6�8,�6�8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6�8,�6�8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6�8法。商�6�8
  同一航程中财产遭遇的危险可以是已经存在的�6�8,�6�8还包括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危险�6�8,�6�8此类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的时尚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6�8,�6�8但如不采取应急措施�6�8,�6�8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6�8,�6�8例如�6�8,�6�8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6�8,�6�8航速剧减�6�8,�6�8航行时间意外增加�6�8,�6�8剩余燃油已不足以将船驶抵原定目的港�6�8,�6�8如不立即驶往就近港口避难加油�6�8,�6�8即有可能对船货构成危险�6�8,�6�8采取绕航加油的措施因此可构成共同海损�6�8法。商�6�8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6�8,�6�8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6�8法。商�6�8
  合理的共同海损通常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6�8法。商�6�8前者�6�8,�6�8船货遇险时�6�8,�6�8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6�8,�6�8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6�8法。商�6�8后者�6�8,�6�8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6�8,�6�8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6�8法。商�6�8措施合理与否也是相对的�6�8,�6�8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的当时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6�8,�6�8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获得预期效果�6�8,�6�8该措施也应被认为是合理的�6�8,�6�8由此产生的牺牲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6�8法。商�6�8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6�8,�6�8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6�8法。商�6�8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采取有意而合理措施的结果必然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6�8,�6�8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6�8法。商�6�8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该是采取非正常共同海损措施所产生的直接后果�6�8法。商�6�8“直接后果”是指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6�8法。商�6�8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6�8,�6�8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6�8法。商�6�8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6�8,�6�8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6�8,�6�8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6�8,�6�8如果采取措施后未能避免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全损�6�8,�6�8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6�8法。商�6�8但这里所指的“效果”�6�8,�6�8并非要求财产全部获救�6�8,�6�8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6�8,�6�8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6�8法。商�6�8

  除了由法律直接对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作出规定以外�6�8,�6�8当事人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时�6�8,�6�8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6�8法。

3. 商法案例题?

甲﹑乙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投资经营欲设立一家企业。经商议,他们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设立任何行式的企业组织。于是,他们就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家无限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对此,甲﹑乙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害了其营业自由权。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商法案例题?

4. 司考题 商法

你好,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法定代表人都是公司全力机关,这三者都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一般没有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权利。而公司法要求方法用尽原则,即能够有权起诉的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怠于履行,并且严重到股东的自身利益时,股东可以自己以公司名义起诉。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5. 商法单选题

1. C。海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又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2. C。
3. D。
4. C。
5. D。这个记不清了。
6. D。允诺是合同法上的概念。
7. A。
8. B。公司法规定。这个也记不清了,呵呵。
8. C。你有两个8哈。
9. D。别人的财产。
10. D。这个就是定义。
12. D。破产法里有,注意和破产费用是不一样的哈。
 
供您参考!

商法单选题

6. 商法概论 判断题

1、现在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对)

2、一般认为中世纪时代的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对)

3、德国新商法是指《德意志帝国商法典》。( 对)

4、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错) 

5、我国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 错)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错)  

7、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为支票(错) 

8、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

9、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法院。(错)

 10、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商业名称。( 对)

7. 商法试题:急,需专业人士回答!

1)乙为无权处分,因为甲委托以照看波斯猫,猫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甲方的财产
2)乙与丙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乙方为无处分权人,却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甲的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如经过甲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3)追加丙为第三人,判决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波斯猫由丙方返还给甲、钱由乙返还给丙,因为乙方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甲方确认,乙与丙的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商法试题:急,需专业人士回答!

8. 2019法考主观模拟题《商法》-简答题【10.7】

 一、简答题
    模拟题(一)
    兴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成立,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戊。乙出资200万元,与何某签订了股权出资协议,乙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但由何某出资200万元。戊持股60万,以其在大龙有限任公司的股权直接作价60万元作为出资,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该股权未评估。2014年8月,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此时何某并不知情。丙在2016年9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
    直至2018年5月,兴华公司没有分配过一次红利,同时大量债务缠身,兴华公司股东李某、丁、戊三人认为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想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三人向公司申请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公司拒绝了三人的申请,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兴华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龙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法院受理该案。
    问题:
    1.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全是乙的名字,乙能否据此主张股东权利?为什么?
    2.何某认为自己为实际出资人,所以主张股东乙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戊的出资未经过评估,股东甲据此向法院请求股东戊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李某、丁、戊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5.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因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过程中担心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李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与解析】
    1.可以。(1分)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登记的都是张某,可以认定张某为公司股东,并依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享有股东权利。(2分)
    2.不合法。(1分)
    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1分)本案中,何某是实际出资人,乙为名义股东,乙擅自转让股权,但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张某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且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张某可以善意取得股权,乙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1分)
    3.股东戊以股权作为出资,虽然未经过评估,但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戊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1分)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戊的股权评估作价,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载金额的,法院认定戊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分)
    4.(1)三人查阅、复制兴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查阅并复制上述资料的权利。(1分)
    (2)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但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1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1分)
    5.李某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1分),在李某在场的情况下(1分),辅助李某进行查阅,这样可以保障李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