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

2024-05-07 14:44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第三十七条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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