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2024-05-19 11:34

1.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
(3)自然人之间是实践合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是诺成合同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2. 民间借贷具有什么特征

民间借贷有下列主要特征: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以及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一、怎么区分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合法?
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合法可以从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等方面进行区分,借款的目的及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合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利息低于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或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合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百分之二十四的年利率或高于百分之二十四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的,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来支付利息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三、别人欠钱不还不还怎么办
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如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也可以直接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利。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主要审查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借贷金额。因此,出借人应当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等凭证,借款到期,借款人拖延不还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3.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一、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之内可以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年息在36%之内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提到: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虽然很多时候都是涉及到利息的,但无可否认也有无偿的民间借贷。当然了,要是在借贷合同中,当事人虽然有约定借贷利息,但是约定的却并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无偿借贷来认定。出借人要主张借贷利息的话,实际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4. 民间借贷有哪些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一、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之内可以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年息在36%之内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提到: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民间借贷的特征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一、民间借贷合法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款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现在民间借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利息低于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或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合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低于百分之二十四的年利率或高于百分之二十四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的,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来支付利息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三、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吗
并非所有民间借贷都是非法集资。国家允许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集资资金,向公众募集大量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的。私人贷款是指公民、公民和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私人贷款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私人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的特征是什么

6. 民间借贷特点是什么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
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3、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
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当农户出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支出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因为多数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从而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没有活跃的农村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经营实体。
4、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2006年受商业银行扩大借贷利率上浮空间和基层借贷规模萎缩因素影响,加上国家又试行了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去年同期平均高出了2~5个百分点。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在15%~30%不等。
从被调研户中看,因是“亲缘”、“业缘”“地缘”等关系,只发生民间借贷融资本金,而免收借贷利率的占被调研户总金额在2006年三季度与四季度分别为50.38%,46.50%。据了解,除了亲朋好友的借贷外,目前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越来越高,大多数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借贷利率。
5、在原民间调研监测点基础上,我们选择调查了多家民间融资企业与个体户。
其融资方式为:通过亲朋好友、员工、各行业借贷融资。因融资期限不同,利率一般在7.2%~30%不等,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融资户反映利用民间融资,及时、方便,只是担心民间借贷融资没有金融法律法规保护,存在多种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7. 民间借贷的特征是什么?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一、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多少之内可以受法律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年息在36%之内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提到:
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虽然很多时候都是涉及到利息的,但无可否认也有无偿的民间借贷。当然了,要是在借贷合同中,当事人虽然有约定借贷利息,但是约定的却并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照无偿借贷来认定。出借人要主张借贷利息的话,实际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的特征是什么?

8. 什么是,民间借贷的特征有哪些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关系中的一方必须为公民个人的借贷。具体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法人公司企业、或个人与其它组织,如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借贷关系中的一方必须为公民个人的借贷。具体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法人公司企业、或个人与其它组织,如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有哪些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