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内设机构

2024-05-17 10:13

1.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内设机构

 1.协助社会事业中心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中心正常运转;2.负责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3.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4.负责社会事业中心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撰写;协助领导班子制定经济核算办法;5.负责社会事业中心公文的运行、归档和印章管理,指导各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6.负责社会事业中心党务、人事、劳资、纪检监察、工青妇、离退休人员服务、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与乡企协会的联络工作;7.负责资产管理、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东坝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8.负责机要、宣传、保密、安全、统计、计划生育、后勤、车辆管理等工作;9.负责中心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技术维护工作,为《中国休闲农业网》和《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等网站的运行和相关处信息化工作提供服务。10.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拟定社会事业中心财务发展计划、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经济核算办法的制定,牵头组织各类财政项目的申报工作;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监督执行,履行日常财务管理职责,办理依法纳税;提出社会事业中心各项资金有效使用的意见和建议;3.负责社会事业中心基本建设财务、资产账务管理,并配合做好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4.负责社会事业中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5.负责编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对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6.负责社会事业中心各类收费项目的申请、变更、管理及《收费许可证》、《发票收据领购证》的年检;7.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开展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及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报告编纂工作;2.协助、配合农业部相关部门推进新农村建设,具体承担新农村建设的事务性工作;3.制定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承担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观察点布局建设,开展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调查研究;4.承担与国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掌握相应领域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行动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协助、配合开展相应领域农村社会事业工作;5.承担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协助农业部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培训规划、建设培训基地、制订教学大纲、抓好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6.开展新农村建设先进经验和农村基层组织致富带头人先进事迹推介活动;开展以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7.完成社会事业中心确定的年度经济核算任务;8.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收集整理、宣传介绍国内外不同类型农村村落或社区建设模式,开展不同类型农村村落或社区建设模式推介活动,推动特色、适用、先进农村村落或社区发展模式的建设。2.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我国农耕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农村民俗文化、传统民居、古镇村落及人文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农耕文明的传承和发展;3.探索发展我国农村社区服务业的途径与措施,协助农业部有关司局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业相关研究,承担有关工作;4.协助农业部有关司局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社区环境改善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关任务。5.协调、联合国家爱卫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文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社区环境改善和乡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标准,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推动相关项目工程或活动在农村实施;6.协助和参与有关国际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相关实施工作;7.完成社会事业中心确定的年度经济核算任务;8.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协助农业部相关部门编制休闲农业发展规划,承担相关规划的部分组织实施工作;2.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参与拟定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措施,承担政策实施的具体工作和标准的推广工作;3.承担农业部和国家旅游总局共同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相关项目和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4.开展有关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5.负责《中国休闲农业网》(《中国乡村旅游网》)的日常运行工作,承担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信息统计工作;6.负责《中国·城乡桥》编辑出版工作;7.完成社会事业中心确定的年度经济核算任务;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就业创业政策、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工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和工作措施;2.总结推广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推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建议;3.研究提出全国农民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思路和措施,并组织实施;4.指导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农民创业示范性培训,指导和联系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5.建立、完善和管理农民就业创业项目库;6.承担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的管理和服务;7.建立农民就业创业权益保护制度,为创业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8.建立创业农民诚信评级制度,研究创业农民融资新途径;9.组织专家和优秀企业家为创业农民提供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10.定期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承担农民就业创业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的宣传任务,创造良好的农民就业创业环境;11.完成社会事业中心确定的年度经济核算任务;11.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参与拟定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职业技能开发相关规定,组织、指导相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2.参与组织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并负责试题库的管理工作;3.参与制定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立的原则和条件,负责对申请设立鉴定站单位资格的审核,并负责相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工作;4.参与拟定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并负责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5.承担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复核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上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6.参与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并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参与推动相关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7.开展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研究与咨询工作,并承担相关课题和项目实施工作;8.完成社会事业中心确定的年度经济核算任务;9.完成社会事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内设机构

2. 中国三农事业发展中心的工作任务

建立全国省,市,县三级分中心,乡,村级工作站。并提供政策咨询、科技成果和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2、组织各级分中心,工作站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交流会、研讨会、博览会、科技培训等,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3、各级分中心,工作站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高科技农业示范试验田

3. 农业部的机构职责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2.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3.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4.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养、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5.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制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6.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发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药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瘦肉精”监管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7.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8.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9.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10.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12.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和与国际区域性渔业组织的谈判和履约工作,负责远洋渔业管理、渔船检验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13.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14.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物,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15.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的机构职责

4. 农业农村部职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包括: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事宜;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意见;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5. 农业农村部职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包括: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事宜;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意见;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农村部职能有哪些?

6. 农业农村部职能

(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7. 农业农村部职能

法律分析:(一)研究制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研究制订农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业农村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