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止腐败的机制是怎样的

2024-05-06 17:10

1. 美国防止腐败的机制是怎样的

就是把腐败和贿赂制度化。美国拥有最完善的治理“游说团”法律的国家。每一个利益团体和行业可以公开的为他们属意的政客进行“贿赂”(政治献金),而这些政客则公开的拟定、支持和投票对特定游说集团的法案。
因此,美国的普通公务员没什么权力,只有在联邦(中央)政府任职才是真正的政策制定者。但是所谓联邦官员或者部长也是从企业跳来跳去的。比如,赖斯当美国国务卿之前是为美国石油公司工作过,这也让她在布什政府里面能得心应手的拟定美国对中东和能源政策。高盛集团高官担任美国财政经济官员更不用说了。

美国防止腐败的机制是怎样的

2. 美国反对海外腐败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要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5条:
1、犯罪主体:《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美国在界定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时,取决于该违法者是发行人(是一个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国内利益相关者、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公司。其中,国内利益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1998年以前,除了那些有资格作为发行人的企业外,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外国自然人。1998年修订版将《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扩展到外国公司或自然人。一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不论该行为是否使用美国邮政系统或者其他转移支付工具。
最后,美国母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权、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动引起争议。同样,如果他们被海外子公司雇佣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行贿意图:个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贿赂必须要有行贿意图,该支付必须企图导致受贿人为行贿人或其他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反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3、行贿方式:《海外反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4、行贿对象:《海外反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应用《海外反腐败法》时应就特定的情况考虑“外国官员”的定义,比如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视为“外国官员”。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海外反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5、商业目的的检验:《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是司法部的广义概括,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需要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或保留。

3. 为什么美国人认为“权利就是腐败”???

是“权力”吧,这种说法只能说在某特定的场合才不会有失偏颇!卢梭认为“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主要是因为权力如果的不到相应的限制或者制约,其走向腐败的概率就会直线上升或者说一定会走上腐败的道路,这是基于他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构建的学说,美国社会的构建理论根据也是“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美国人不仅仅继承了卢梭的政治理论并以此构建自己的社会框架,权力机构(议会)、行政机构(政府)、司法机构三者的权力实现真正的制约,没有谁管着谁的说法,但是还是有一点不按照这种理论,那就是政府要做什么事情,公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来管制他们,最明显的就是“持枪”问题,是否持枪是公民说了算,投票结果赞成持枪的人数多就可以持枪,少了就不能持枪!还有,司法对行政的限制,最有名的就是总统选举出现问题的时候,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判决,而且判决生效,且最终效力!
只能简单的和你说这么多,主要还是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和政治学的角度来看!

为什么美国人认为“权利就是腐败”???

4. 历史上的美国人是怎么治理腐败的?

美国人根除制度腐败的手法不外乎两点,一是限制掠夺之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二是重新唤醒公民的责任感,以公民权利遏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进步人士首先改进了顶层制度的设计,以功绩制代替号称腐败之源的政党分肥制。并出台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开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先河的联邦反腐败行为法,和禁止联邦文官参加政治活动的哈奇法,这些法案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渗透和腐蚀,起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用。

明确划分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的事权与事责,强化联邦政府对州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及控制力度,是抑制腐败蔓延的有效方法,在进步时代,美国联邦政府在影响甚至控制银行行业保险业,运输业食品和药业竞争以及各州间贸易等方面的权利急剧膨胀,最终取代州和地方政府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管理者。

明确划分权力与权力的边界能减少政府涉足的空间,政府限制市场和资源的准入是诱发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少腐败的产生,进步人士实行了一系列釜底抽薪式的改革举措,既还权于社会,将原本一些被禁止或限制的活动合法化,杜绝了商人寻租的念头,比如美国实行禁酒的1919年至1933年间非法生产和兜售酒类猖獗一时执法官员的贪贿之风也愈演愈烈,当时政府最终解除该禁令后,相应的腐败现象也就销声匿迹了。

进步人士坚定的认为公民应该对腐败承担起道德责任,哪里的公民缠弱无能,哪里就会有腐败蔓延,只要唤醒人们沉睡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就能有效的遏制腐败。

5. 美国有腐败吗

美国有腐败。
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
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法治监督不力和人民权利薄弱是导致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

扩展资料
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辄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已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亿元,人均高达1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亿元,人均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亿元,人均1.4亿元。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腐败

美国有腐败吗

6. 美国对外国公民的反腐败是如何规定的?

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要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5条:
1、犯罪主体:《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美国在界定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时,取决于该违法者是发行人(是一个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国内利益相关者、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公司。其中,国内利益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7. 美国腐败厉害吗?

这个我可以非常负责任的告诉你,美国腐败一点都不厉害。原因大家都是知道的,美国是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各项制度非常完善。另外就是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很高,同时又是一个不会吃也不怎么讲究穿的国家,因此,通过腐败来敛财,是一个性价比非常低的事情。
在美国,就别说了腐败了,就是一个信用污点,对个人生活的影响都极大,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然而,如果光看到这里,无论你是否认同我说的,千万不要认为这就是关于美国腐败的完整答案了。事实是,美国很少有我们所认知的那种腐败,但是有我们认知之外的很多东西。具体是不是腐败的范畴,只能由大家自行判断了。
总统家属担任左膀右臂
就拿大家最熟悉的美国总统来举例子好了。在特朗普当选总统之后,特朗普的女儿伊万卡和伊万卡的老公都在白宫任职,成为总统的助理和顾问。这在我们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也是天方夜谭一般的事情。
其实在美国,这样的事情也是违法的,因为美国也是有《反裙带关系法》的。然而,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特朗普一家巧妙的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家不差钱,所以,这助理和顾问都是免费的,不要工资,不构成雇佣关系,因此就“不违法”。既然合法,当然就和腐败也不沾边了。至于肯定没有树立过“为美国人民服务”理想的伊万卡两口子,为什么要免费为美国总统打工,做光出力不要回报的事情,那就说不清楚了。总之,这里面是绝对没有我们理解的那种腐败的。

亿万富豪总统
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他原来的商业帝国他就不会再打理了,应该是全权交给表面上和政府完全没有关系的家人去管理。
大家完全不必担心他是否会以权谋私,为他自己的商业帝国谋取私利。因为说句不好听的,法律上都没有明文禁止他这么做。他就是出台了一项政策有利于自己的企业,只要这个政策不是只让他的企业获益,那也是完全合法的。
至于他的家人会不会因为他的总统身份,在经营企业中获得好处,这一点大家自己想象一下吧。他不直接经营,和由他的继承人来经营,有多少区别,大家也可以自己评估一下。这里面没有违法的东西,全美国人民都知道,也没有人不认可。因此,一边是儿子经营着庞大的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帝国,一边是自己当总统。这在美国是非常正常的。当然了,这在我国和很多国家,是绝对不正常的。

法律允许的“事后腐败”
美国总统在卸任之后,仅仅凭借出书和演讲,就可以衣食不愁,赚不少钱。出书这个我们不讲,毕竟人家当过总统,见过世面也知道很多内幕。这个演讲,里面其实是有学问的。卸任总统的演讲,一场几十万美元,一年可以搞几十次这样的演讲。
比如总统在任期间,推出了有利于你的企业的政策,你在总统在任的时候给总统送钱感谢总统,那不就是妥妥的腐败吗?但是,你可以在总统卸任的时候邀请总统去演讲啊。演讲酬劳几十万美金可以光明正大的给,而且还纳税呢。
当年克林顿因为性丑闻打官司,欠了一屁股债。卸任后没费多少事儿就把欠的钱还上了。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美国总统如果在任期间会腐败的话,那么他的智商是不可能让他当上总统的。
至于游说政策,以及出钱支持竞选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光明正大的事情。比如我出钱帮助你当上了总统,你会不会给我相应的回报这样的事儿,都是和腐败不沾边的事儿。
小结
在美国,像我们理解的那种腐败是很少的。但是,美国是一个将权力的游戏玩到了极致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权力和利益之间的纠缠和联系是极其复杂的。腐败真的是上不了台面的,小儿科的东西。

美国腐败厉害吗?

8.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要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5条:
1、犯罪主体:《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美国在界定向外国官员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时,取决于该违法者是发行人(是一个在美国注册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报告的法人)、国内利益相关者、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公司。其中,国内利益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者定居在美国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1998年以前,除了那些有资格作为发行人的企业外,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外国自然人。1998年修订版将《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扩展到外国公司或自然人。一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不论该行为是否使用美国邮政系统或者其他转移支付工具。
最后,美国母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权、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动引起争议。同样,如果他们被海外子公司雇佣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行贿意图:个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贿赂必须要有行贿意图,该支付必须企图导致受贿人为行贿人或其他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反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3、行贿方式:《海外反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4、行贿对象:《海外反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应用《海外反腐败法》时应就特定的情况考虑“外国官员”的定义,比如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视为“外国官员”。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海外反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5、商业目的的检验:《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是司法部的广义概括,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需要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或保留。